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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4]7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共万安县委组织部
负责人:袁国华
电话号码:1594965****
地址:万安县行政中心10楼
根据吉安市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发现你单位开展的万安县基层党建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如翔政采字WA【2022】01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1.评标标准商务部分综合实力设置“投标人同时具有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安防监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提供一个得1分,满分2分”加分条件,条件设置有歧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未按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为评审依据。该项目不属于涉密项目,设置安防监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评分因素未细化量化,评审标准技术分整体技术方案设置“优、良、一般”的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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