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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2022年中国联通江苏南京富春江东街通信综合楼二期新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名称: 2022年中国联通江苏南京富春江东街通信综合楼二期新建工程
标段名称: 施工总承包工程
项目编号: AJY220026
标段编号: AJY220026-03SG
发包人名称(招标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承包人名称(中标人): 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 2023-06-20
签约合同价(万元): 7740.3589
工期/服务期(日历天): 400
质量要求: /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王杰
执业资格等级: 建筑工程二级
注册证书号: 苏232181818847
工程内容: (GF—2017—0201)2022年中国联通江苏南京富春江东街通信综合楼二期新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 协议书格式发包人(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包人(乙方): 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名称)承包方参加了发包方关于2022年中国联通江苏南京富春江东街通信综合楼二期新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编号: AJY220026-03SG )的公开招标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该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2年中国联通江苏南京富春江东街通信综合楼二期新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2.工程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50号。3.工程内容:土方工程(不含渣土运输处置)、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外立面装饰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消防(不含气体消防)、通风排烟、智能化、给排水工程、室外工程(含室外设备基础、屋面设备基础、道路、绿化、综合管线、埋地储油罐、园区围墙、门坡及大门等)施工。4.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2023 年 6月 2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7 月23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获得南京市优质工程奖(“金陵杯”奖)。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仟柒佰肆拾万叁仟伍佰捌拾捌元捌角捌分(?77403588.88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捌万壹仟陆佰伍拾玖元捌角捌分(?1881659.88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贰拾肆万玖仟伍佰元整 (? 249500元);(4)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叁佰零贰万零捌佰玖拾柒元肆角肆分(? 3020897.44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王杰 。(中标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施工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书;(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合同在 南京市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贰份,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壹份。发包人(公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9132000069787900XP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30号邮政编码:210019法定代表人:彭胜军委托代理人:陆翔电 话:025-66996666开户银行:建行南京北京西路支行账 号:32001881336052501953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9132100314127390XF地 址:扬州市吉安路209号邮政编码:225000法定代表人:范世宏委托代理人:倪金伟电 话:0514-80660112开户银行:建行扬州市邗江支行账 号:32001745436050487566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包括承诺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含施工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书);廉洁协议书、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含监理人):名 称: 江苏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联系电话: 02583650522 ;通信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1-1号湖畔居商务楼4楼。1.1.2.5 设计人:名 称: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联系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3#楼101。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按现状场地提供建筑红线范围内的场地。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国家、地方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国家、行业、专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条例所阐明的强制性标准。当对同一考核指标,国家、行业、专业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条例产生不一致时,以较为严格者为准。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施工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书、通用合同条款、廉洁协议书、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其他合同文件。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纸5套,其他有关资料一套,承包方若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图审合格的全部施工图;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和材料、机械设备、人员进场总计划、现场平面布置图等),专项施工方案、机械设备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承包人行为资料、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社保证明和行为资料、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进场施工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开工报告等资料,以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合理范围内的其他文件资料。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进场后或施工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提供本月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及下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各种报表;甲供材采购计划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至发包人(甲供材申报计划内容应详实、准确,包括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拟进场时间等);以上计划及报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再后报发包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根据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经监理人审查确认的文件后7日内。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或其外派工程师。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监理工程师。1.10 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只有项目施工人员办理许可证才能进入施工现场,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如果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内外交通边界为本工程场界临时围挡,本工程场界临时围挡以外为场外交通,交通路线需服从发包人管理规定。上述这些场地除发包人特别明确外,这些场地应该是在本工程红线范围以内。规划红线指工程在其地面、地下、在其中或通过其进行施工的土地和其它场地,以及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任何其它土地和场地。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投标人须根据现状补充及完善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并负责进场接收后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及竣工结束后的拆除等工作,承担前述已完内容中相应费用(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由投标人综合考虑不单独列支)。无论投标人投标时是否勘察过现场,视为已勘察并认可现状,并以实际现状条件为准,如场内道路(含入口门坡衔接)和交通设施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由承包人自行实施,其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后期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投标人应结合招标图纸及自行勘探现场情况进行工程量清单的审查,自行核实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的准确性,属于相关规范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涉及的必须实施的工作内容应自行考虑相应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不得以清单特征描述不清、工作内容描述不完整提出修改单价的要求。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按照专用条款第10.4.1款约定的方式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除上述要求外其余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范中相应规定执行。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胡生保 ;身份证号: 320102197007132853 ;职 务: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15651500005 ;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30号联通大厦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1)监督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履行职责;(2)工程量变更的签证;(3)工期顺延的签证;(4)工程款支付审核;(5)分包单位的确认;(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其他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已聘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参与本项目建设管理,将依据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签订的合同授权其代表发包人履行部分管理职责,承包人必须服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管理。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及生活)用水、动力(及照明)用电接驳点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负责接入施工现场,其安装费、线路购置费等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用水、用电由承包人挂表计量并承担线损费摊销,费用由发包人根据缴费单代扣代缴(竣工结算时由发包人扣除)。如水电容量不满足需要,由承包人自费承担。(2)发包人不提供通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3)总平面图中已指定现场施工(生活)用水、电接入位置,自指定位置接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材料、安装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4)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已具备,进入工地的门坡手续由发包人牵头办理,费用由承包人包含在投标价中。(5)由承包人处理施工现场及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国有全资担保公司开具的履约保函。3、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在提交过程中发包人给予必要的配合,因承包人的原因而无法完成档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不少于五套竣工资料原件,电子资料壹套、竣工图纸五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竣工图及竣工档案的编制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时列入投标报价之中,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作内容要求,收齐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等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移交发包人,移交时,承包人须编制移交清单。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天内,逾期移交的,承包人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全部为纸质文件(按要求盖章、签字)及电子形式递交发包人,所有工程资料必须符合工程验收和档案管理及工程结算审计要求;归档的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必须与其纸质档案一致,应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采用通用格式存储。(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区域内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制度,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所需的现场照明、围栏、消防、警卫、看守等所有安全防卫措施。无论何种原因,如在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区域内发生工程、财产及人身伤害事件,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追加其他处罚。2)临设搭建须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且经业主批准,围挡高度需满足要求,充分考虑一期项目正常办公。免费提供建设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理、项目管理)单位的现场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现场办公室不少于4间及共用会议室,并配置办公桌椅、会议设施,特别是按管理要求设置监控措施,满足使用单位实际需求),总承包单位自行考虑上述费用,该费用含在合同价内。3)负责协调并妥善处理好施工现场周边四邻关系,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并承担处理此类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及责任。承包人在发包人的组织协调下负责公共部分的现场管理以及文明建设等工作,承包人进场后20日内完成场地围合工作。4)承包人应采取可靠措施对周边一切设施妥善保护,在施工中,承包人应爱护场区及以外的道路、绿化及其他设施,并遵守发包人以及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拆除现场的所有临时设施,并清除全部垃圾和塔吊基础,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现场的清理标准应征得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6)关于试验、检验、检测、检查、验收等费用及配合服务工作的约定:a.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及时组织单位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其中,桩基检测由发包人委托并支付检测费,承包人需为检测提供配合,提供必要的作业时间和作业条件,相关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检测所需时间含在总工期中。b.承包人需承担检查、视察工地所需的现场准备工作;配合质监、安监、消防等单位的现场检查并提供有利于完成工作的条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c.按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发包人要求须送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的材料设备,以及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求须进行质量监督抽检的材料设备,必须送发包人直接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承包人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规范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监理人负责见证取样和协助发包人完成送检的全过程监督、配合工作。如发生质量疑议,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再次进行试验、检验、检测,承包人应事先书面报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的名义,在发包人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验、检测。若试验、检验、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由发包人承担,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检测费以及因检测不合格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甲供材检测不合格引发的相关损失由相应的材料供应商承担)。7)关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提供配合服务的约定:a.电梯工程、气体消防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等直接由发包人发包给专业承包人并需要总承包人提供实质性施工配合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给予总包配合费。总包配合费按拟分包合同金额(其中电梯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扣除设备费)的2%计取,总承包人负责所有专业承包人的统一管理,若因总包管理不到位,导致工程的管理难度增加和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总承包人须承担该分包专业工程总包配合费的三倍金额的违约金;若因专业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总承包人或其他专业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单位须承担总承包人或其他专业承包人的误工损失。b.配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垂直运输;②现场文明施工和保安治安管理;③外墙脚手施工和井道内脚手施工;④专业预留洞、槽等及修补;⑤提供临时用水、电的接口;⑥材料堆放点(房间)及办公场所;⑦安全宣传、安全措施落实及处理;⑧成品保护;⑨竣工资料收集及工程统一报验;⑩提供临时道路、轴线、标高,施工协调,提供轴线标高、提供楼层配电箱、用水点、处理垃圾、统一抽排水、统筹施工进度计划等。承包人向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收取的宿舍(不得超过800元/月)、用水费、用电费均按挂表收费,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8)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承包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要配备齐全,所有承包人项目部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施工操作人员)要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特殊工种保险等,要提供一份最终拟进场上述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劳动合同及社保关系等证明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便于审核,防止因非法用工给工程带来的不利影响。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发包人有权立即中止履行本合同,直至承包人对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责任履行完毕。否则,发包人随时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承包人要确保进场人员不变更和由发包人实施的逐日考勤。9)本工程的监理工程师,承担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对承包人的呈报申请,递交合同文件中约定之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工作汇报,若无发包人的特别指示,承包人呈报资料等必须首先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或认可,否则发包人不予接收及认可。10)关于竣工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的约定:a.付款时,承包人必须设立以法人单位为开户的帐户作为本项工程专用帐户,保证专款专用,否则发包人将不予付款。b.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承包人只能用于与本工程相关的劳力、材料、机械等费用,如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用于支付与本工程无关的费用,发包人有权选择在总的支付比例不变的情况下,采取其他的支付方法。d.发包人代扣代交费用在进度款中扣除,发包人的付款中已含全额人工费,承包人必须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的规定发放工资,直接将工资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付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和个人,如因拖欠工资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失,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罚款或延迟支付工程款。e.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供结算书,上报的竣工结算资料各施工明细项必须真实全面,如在审计中发现存在漏报项目,经审核确认需要追加的,施工单位须按照追加部分审定金额的6%的比例自行支付审计费用。f.如总核减比例不超过10%,则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总核减比例超过10%,超过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按照6%的比例自行支付审计费用。g.如发包人审计部门安排复审,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审核、复审工作;复审结束后如核减额(审核、复审的核减总额)在送审总价5%之内,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核减额(审核、复审的核减总额)超过送审总价5%(含5%),所有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承包人施工、进出厂区车辆需严格遵守发包人物业及相关部门管理规定。12)承包人应遵守江苏省及南京市相关规定,服从发包人管理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人的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备案、车辆准运、渣土运输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3)承包人应妥善协调管理好渣土外运单位,负责冲洗台建设、维修,道路清洗覆盖及其他扬尘、安全文明措施实施,因渣土外运影响的工期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王杰 ;身份证号: 321027198912113916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筑工程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苏232181818847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苏232181818847(0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苏建安B(2019)0001501 ;联系电话: 18251853050 ;通信地址: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薪加德17栋;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作为承包人在项目的授权代表,全面履行工程项目的承包管理职责,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在资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合约目标范围向发包人直接负责。2)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且该项目经理必须是发包人在资格审查中认可的以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3)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章后交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转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生效。4)承包人项目经理依据合同、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发包人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涉及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承包人项目经理变更,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变更,同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履行前任应尽的义务。项目经理变更还必须符合江苏省、南京市的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报发包人。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要求每周不少于5日、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有事必须请假。如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予以处罚。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一经发现,处罚违约金5000元,并要求在一周内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如未履行,每延迟一天,处罚违约金5000元,并且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项目经理的出勤情况,项目经理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扣抵),并且发包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不得更换,若出现更换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如发现投标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能实际到场组织施工,有权解除合同。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项目经理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文明管理等环节出现重大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更换,新任命的项目经理资质专业不变且资质等级不得低于投标项目经理。承包人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直接扣除。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7日内,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表报送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施工过程中如有调整应及时以书面申请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上述表外人员前来办理与工程相关的任何事项,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将不予接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无法胜任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否则处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此费用无需承包人同意,可直接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施工现场的,需提前报告发包人、监理人,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后才可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投标文件中及合同中明确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有擅自变更,应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每次1-2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每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抵,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上述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直接扣除。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内的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主体部分及关键性工作严禁擅自转包或分包,若发现擅自转包或分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负责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因违法分包或转包造成的诉讼使得发包人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因违法分包或转包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除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其他专业工程需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如承包人需分包部分工程,须提前不少于20天报请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负责分包项目的管理,承担工程进度、安全及质量责任。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就所分包的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国有全资担保公司开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为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的10%。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监督、驻厂监造、现场协调,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具体见本工程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①增加的工程量、工程变更及技术核定单、签证、工期调整、追加合同价款、索赔等的确认;②专业分包单位的确认;③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发生费用的一切事宜;④材料设备品牌及相关技术参数的核定; ⑤需要发包人确定的其他事项。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办公室由总承包人免费提供,总承包人应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第35号)关于监理人员的配置要求,合理安排监理办公室间数并提供简单的办公桌椅。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陈鹏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32011598 ;联系电话: 025-83650522 ;通信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所街116号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工程师下达给承包人或其项目经理的任何涉及工程造价的指示,必须得发包人的书面认可,该指示于发包人批准之日起有效。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已完实体工程量界面;(2)现场施工(加工)机械设备、材料、人员等留存情况;(3)事件过程完整记录;(4)材料取样和资料收集。5、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获得南京市优质工程奖(“金陵杯”奖)。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同时还须做到以下要求:(1)承包人应按照GB/T19002-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承包人须在开工一周内向监理及发包人各提交一套完整的涵盖所有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含但不限于《质量管理手册》、《作业指导书》等。(2)无论项目的监理单位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免除承包人对本工程质量所负的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时,设计引起的质量及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供应或是由发包人供应,均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4)承包人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各种领班以上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要求,并且应持有该项工作的上岗证,在施工期间佩带其上岗证供监理单位和发包人随时检查。(5)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测量岗位,完成工程所有的测量工作,并积累完整的技术资料。不合格的工程,监理不予验收,承包人须按合同规定修补合格,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6)经检测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能用于工程施工,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现场确认(出具退场报告)后清退离场;已用于工程施工的须拆除返工,特殊情况可经监理人签署意见后书面上报发包人,并按发包人回复的意见处理。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承包人如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金陵杯奖),按照南京市建委《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的通知》〔宁建建监字 (2018) 528号〕等相关文件的市优工程标准计取按质论价费用(计算公式,以文件规定为准)。未获得市优工程奖的,除不计取按质论价费用外,另按照相应按质论价费标准的10%予以处罚。5.3 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本项目须创建南京市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如达到创建目标,结算时,按照南京市建委《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的通知》〔宁建建监字 (2018) 528号〕等相关文件的相应标准计取市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计算公式,以文件规定为准)。如未达到创建目标,除不计标化现场增加费以外,另按相应标化现场增加费标准的10%予以处罚。(2)承包人必须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96 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7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渣土处置场地远程视频监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宁城管字﹝2014﹞85号)规定的要求实行施工管理以及垃圾分类管理等所有相关文件做好现场管理工作,费用请考虑在投标报价中。(3)承包人应遵守南京市现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及监理有权对承包人违章现场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措施整改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进场后或施工合同签署后14日内编写针对本工程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综合考虑本工程所涉及的一切安全因素编写出施工安全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脚手架搭设、临时用电、安全挡护、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突发情况应急方案、明确提出施工现场规范围档、控制扬尘、治污减排、降低噪音措施等,报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之后严格执行。进驻现场后,承包人应及时、严格地按安全规范和安监部门安全管理要求办理一切安全手续,承包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安全手续,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安全后果。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照规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若由此发生事故及引发的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要认真做好车辆机械的保养维护工作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为所有机械车辆购买保险,车辆机械不得带病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杜绝机械和车辆事故。(6)承包人根据周边条件和环境按招标文件要求,加强对相邻建筑、道路及人员的安全防护,不得野蛮施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否则后果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7)在施工场地内禁止使用明火。因施工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明火时,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同意后,按用火规定,采取严格防火措施,严禁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建筑工程中采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体安装和线路管路的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需要安装大功率电器设备,应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8)承包人的现场施工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居住在施工实体内,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搬出,并视情况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人的现场管理违约金。(9)对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要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要求。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自觉遵守发包人门卫的出入制度。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江苏联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交发包人审批、备案。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按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做好有关施工项目的相关公示,并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工地围挡、出入口冲洗台必须按南京市智慧工地标准进行设置,做到封闭施工。因场地管理不善引发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施工场地清洁卫生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负责与环保、城管、市容、交管、公安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必须严格按发包人及南京市有关要求的市文明现场等级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做好施工安全围挡、扬尘控制、建筑垃圾及余土外运(入袋后按指定地点统一堆放、当天垃圾当天清理)工作,若有相关行为被投诉(含电话投诉、网络投诉及其他途径投诉),或被发包人组织检查通报,一经确认后每次予以扣减2000元工程款。(3)施工噪音控制 :工程施工期间,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必须满足国家和南京市有关法规要求。施工噪声遵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在选择施工设备及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必须考虑由此产生的噪声标准及对施工人员和周围单位和居民的影响。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噪声超标扰民事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发包人予以配合。(4)夜间施工:承包人应按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中考、高考、节假日及城市有关部门重大活动等期间限制夜间施工而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由于施工可能对周围居民、企事业等单位造成影响,可能由此而引发各种争议,这些争议应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发包人尽可能予以协助。(5)疫情防控:如发生疫情,疫情期间施工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施工管理须按照相关文件执行。(6)严格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控制扬尘十项措施执行,以及宁政发(2013)13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如因承包人扬尘管控措施不力,引起项目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相关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按5000元/次进行扣罚。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预付款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文明施工费作为满足施工安全、文明、绿色施工以及环境保护、职工健康生活所需要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用,并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的规定。依据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第十八条规定,“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7、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提供。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进场后或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提交针对本招标工程的具体的、有实效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审核,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详细施工作业计划,每周四提交下周详细施工作业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5天内。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计划后5天内。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应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包括施工文件的准备、施工条件的准备、施工开工的准备、安全文明施工的准备、施工过程控制的准备、外部条件的准备、团队建设的准备等),同时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或因其提交的开工报审表深度达不到要求而未获得发包人批准的,每拖延1日历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误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监理人应在接到施工合同签订生效通知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进场并做好开工准备工作。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2日内,项目负责人须进驻现场开展工作,落实开工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未能按要求进驻现场的,视为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日违约金;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号)要求,并在开工前2日实际到场,未能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配备的管理人员未能按时到场的,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天·人违约金;超过7天仍无法到场开展工作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28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 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由监理单位组织承包人对本工程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进行测量、验收,以书面形式将测绘成果表移交承包人;移交后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恢复及保护费用。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万分之一违约金。发包方可从应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的2%。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8级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2)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200 mm以上;(3)40℃及以上持续3天的高温或-20℃的持续3天的低温;(4)日降雪量达到50mm以上;(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如有):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由供应商运至施工现场承包人指定位置(车辆能到达的地点)并负责卸力,交接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要满足设计和规范及施工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资料,并需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执行通用条款。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为保证本工程达到约定质量标准所必须的实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配置,按有关规定配置。9.4 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试验要求进行,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确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程设计变更;(2)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认可的签证;(3)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认可的新增减工程量。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由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而导致的清单子目工程量增减,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调整,增减部分工程量按招标文件约定采用的清单子目及本省计价表中相应的定额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调整;(2)若调整的工程量清单子目在投标文件中已有相同的子目,则按其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价(若投标书中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合价低时则按合价除以工程量得出新的综合单价结算;合价高时则按投标综合单价结算);(3)若调整的工程量清单子目属于新增清单子目,但投标文件中有适用的类似的清单子目可参照时,则按投标书中的类似清单子目的人材机消耗量、单价、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价;(4)若调整的工程量清单子目属于新增清单子目,且投标文件中没有可适用的类似清单子目时,采用投标时所参照的定额或其他计价依据资料计算其人材机消耗量,按投标文件中该清单子目所属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费用种类、加权平均费率标准计价;(5)对于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新增材料单价,其中次要(辅助)材料(含地材)参照施工期间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格计算,主要材料或无信息价格的材料由发包人核价后(不参与优惠)方可采购(发包人保留选择甲供的权利);(6)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该将所有措施项目费考虑在内,费用标准自定,除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用、脚手架费用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以包干形式计入,无论在投标报价中是否单独列出均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无关,不再调整。(7)如工程有总价优惠,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也须参照该总价优惠比率进行优惠。(8)对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其他约定:①有效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项目部)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和签证时间,且每份签证必须要附上甲方指令,必要情况下需附图说明。②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能现场计量的工作内容尽量不用临时用工形式给予签证。特别情形下,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其中,用工工资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其他按政策性文件执行。③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手续。④承包人除应按月报送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外,还应于每月25日前报送符合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可经审核后的设计变更和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均认可经审核后的变更签证预算的清单。⑤经有效签证的变更及签证工程的工程价款及费用在工程结算确定后支付或扣回。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任何的增加和删减,并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7日内报送工程预算给监理、发包人审核确定。承包方逾期不提供的,视为变更项目不涉及价款调整。⑦承包人应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预留洞口尺寸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承包人未发现或发现后没有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则承包人应对错误施工部分进行拆除,并按正确的设计要求重新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拆除费用发包人不予支付,被拆除的项目对应的工程价款发包人也不予支付,承包人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损失。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 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所有分包项目(暂估价项目)均由发包人实施招标。10.8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付款基数。暂列金额归发包人使用,未使用或剩余金额仍归发包人所有。11、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按照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规定以及施工期间内各类政策性调整文件进行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采用 1 方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苏建价〔2008〕67号文、政策性人工单价指导文件、不可抗力原因之外的施工期间各类风险,如有最新文件执行最新文件。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工程量按实(施工图纸+签证+变更)计量,招标工程量清单未施工的项目,结算时予以扣除(包括措施费),执行方法如下:(1) 由于甲方原因或设计变更引起合同工程量增减的价款调整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规定执行;(2)政策性调整的风险结算:至本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 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结算: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主要材料与基准价格相比较,涨跌幅度超出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材料价格调整申请。材料价格调整确定的方法按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有最新文件执行最新文件。(4)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新的项目特征,按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范和定额或计价表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5)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6)如出现材料调差,承包人应要求及时申报资料,如应资料不符合要求导致无法调差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损失。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及预付款扣回方式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开工日期7日前,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甲供材料款)的10%(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发包人在支付第四次进度款时一次性全部扣回预付款(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清。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日期7日前。12.2.2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预付款担保: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计算规范执行;本工程执行苏建函价[2016]154号文,采用一般计税法;税率按苏建函价[2019]178号文件,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法;依据《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划分的设备以设备形式计入且不计取总价措施费及规费。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号前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送发包人代表和监理方,并报发包人备查。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a、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确认合格的工作项目,每周五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提交上周实际完成工作内容、工程量报表及累计完成工作内容、工程量报表。b、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根据有关计算规则、合同及附言条文约定审核各类工程量报表,确认后的工程量作为支付、结算的依据。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支护桩和工程桩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45天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甲供材料款);(2)主体结构完成±0.00(完成地下室顶板砼浇筑,不含后浇带)后,45天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甲供材料款);(3)主体结构封顶(含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45天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甲供材料款);(4)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竣工资料且通过市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45天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甲供材料款且全额扣回发包人代缴的社会保障费等各项费用);(5)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准确的送审资料后90天内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含工程施工中的变更、奖惩等)审核报告后,45天内付至审定总价的97%(扣除各项违约金、发包人代交的费用及水电费等),留审定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按保修书之支付约定执行,缺陷责任期满无息返还质量保修金。备注:经确认批准有效的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和索赔金额应视为合同新增部分。(6)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产生的费用在竣工结算并审计结束后支付。(7)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同时提交等额发票,审计后按审定价开具发票(扣除已开具发票额)。(8)上述已完工程量是指:经发包人、跟踪审计和监理审核确认的有效工程量。(9)承包人必须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苏人社发〔2021〕9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完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相关手续,发包人按《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及时按月拨付民工工资费用,具体金额由承包人申报、监理及跟踪审计单位核定。如承包人未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引起付款延后,发包人不承担责任,承包人须自行落实民工工资。(10)每次支付进度款,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获得发包人指定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咨询负责人、总监及跟踪审计的书面确认。每次支付进度款前,均需按发包人财务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承包人未按前述约定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和现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对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赔偿和违约金。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达到付款节点后,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格式编制,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达到付款节点后14日内提交。(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确认的进度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13.2 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赔偿实际损失。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包方的要求进行。试车内容按上述部门要求和相关规定确定。(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13.3.3 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30天内全部退出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照1000元/天扣减工程款。14、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八日内,承包人必须送交工程结算资料至发包方结算审计部门(送审资料的完整性以送审资料清单的内容为准),若承包人不能按期送审,每推迟一天扣除合同价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承包人相关承诺(如有)(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4)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工程签证、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等(5)开工、竣工报告(6)工程影像资料(7)甲供材清单(8)材料价格核定单(9)乙供材报验单(10)原始记录单(11)施工水电费缴纳证明(12)各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奖罚及相关资料(13)竣工结算资料(含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以上资料需装订成册并经甲方审核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竣工结算报价部分建议采用未来计价软件计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应同时提供电子版,并刻录光盘。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不超过90天。如审核过程中承包人不予配合核对或对审核结果不签字确认,前述发包人竣工结算核对确认时间自承包人实际配合核对之日起算;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异议或拒绝签字的,自收到异议或拒签之日起重新计算。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照专用条款第12.4.1款(付款周期)约定的支付节点和条件。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期满7日内。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算申请单28日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算证书28日内,且符合专用条款第12.4.1款规定的支付条件。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 %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 审定结算价的3%。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到期归还后,发包人一次性扣留3%的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16、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2)(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3)发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因工程具有不确定性,双方约定,发包人有权取消部分或全部工作,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相关工作取消后,如在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终止前发包人决定继续(恢复)实施该工作的,则由承包人继续按本协议实施该工作,发包人不得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否则,应承担该项被取消工作所涉及的工程款金额1%的违约金(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除外)。(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①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不符:以发包人实际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为准。②供应数量与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不符:如果发生超供,由发包人按采购价格和超供数量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超供材料款。如果发生欠供,且数量在定额合理损耗量之内,由发包人按采购价格支付给承包人。若发生欠供数量明显超出定额合理损耗量较大时,发包人有权对材料的实际用量和定额用量重新核定,并拒付欠供数量的材料款。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因工程具有不确定性,双方约定,如发包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发包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其他与本合同(含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约定不相符的行为。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承担以下责任:(1)接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开工令后7日内,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推迟开工的,每拖延1日历天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追究其转包或违法分包金额20%的违约金。(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维修或者返工,并需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此项赔偿费用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责任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若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拒不维修、返工,或者维修、返工后仍不能达到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将该部分工程单独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因此造成的所有后果、费用和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工程质量导致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事故处理的费用、工程的恢复费用及因此而造成后续工程延误等全部费用。(4)承包人违反通用合同条款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并需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改正、更换,并需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6)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验收未通过或质量检测不合格乙供材清退离场并累计达到3次,无论相关乙供材是否已在施工中使用,每再发现1次,承包人需承担5000~10000元违约金,若已在施工中使用,承包人还需承担返工费用以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7)如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计划、报表及工程资料(发包人代表书面认可的特殊情况下的延期除外)或虽按时提供但其内容、深度不符合合同要求,须及时整改符合要求并通过审批,同时对申报每延误一天,需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的违约金。(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并有权扣留剩余质保金,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停工或单方面终止合同执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无条件退场。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70%给予结算,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法律责任。(10)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国家、地方及行业部门的规范性要求,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100%比例承担违约金。(1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技术文件(包括竣工图纸、签证等)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承包人需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同时并不解除承包人继续交付上述技术文件的义务。(12)发包人供应的同一品种材料设备,承包人要求供货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其运费、上下力费等相关费用。(13)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有品牌、系列和技术参数约定的,承包人须按约定的品牌、系列和技术参数(详见技术规范书中的投标人土建采购物料推荐品牌表)采购供应;因市场缺货等原因无法按约定的品牌、系列、型号和技术参数采购供应的,承包人需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在发包人(招标文件)约定的品牌范围内无偿调换,若约定的系列、型号停产,则优先选择其替代系列、型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的品牌、系列和技术参数采购供应的,发包人有权选择甲供并在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材料设备费。除此之外,发包人有权视情况按照此部分材料实际总价款的1%~30%扣减工程款。(14)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垫付费用、违约金等,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16.2.3条款、专用条款16.2.2条款、其他相关约定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费用不另外支付。17、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或九级及以上的持续1小时以上的台风、8级及以上地震烈度等情况。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按通用条款要求的险种投保,并承担费用。18.3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人身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承包人必须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保单或其他证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了但是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8.7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20、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南京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附加条款: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4:履约担保格式附件5:支付担保格式附件6:廉政承诺书及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承诺书附件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协议及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附件8: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9:审计承诺书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量保修范围工程的工程质量问题,包括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问题。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根据合同中的相应质量保修条款执行,若有冲突以最长质量保修年限为准。除上述规定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关于保修期的规定。质量保修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30号 地址:扬州市吉安路209号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附件2: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土建)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1 高压旋喷钻机 XP-30 1 2021.42 螺旋钻孔机 ZKL800 2 徐州 2018.5 903 泥浆运输车 5 南京 柴油4 大挖机 PC220 2 徐州 2020 柴油5 小挖机 PC220 1 徐州 2020 柴油6 渣土车 15 徐州 柴油7 塔吊 TC5613 1 扬州 2019.4 34.38 施工电梯 SC200/200PJ 1 徐州 2021.2 609 砂浆罐搅拌机 JD200 1 南京 2020.5 7.510 钢筋切断机 QJ40 3 扬州 2021.5 711 交流电焊机 BX3-120-1 5 安徽 2020.7 912 钢筋调直切断机 GT4-14 1 扬州 2021.5 413 数控弯箍机 先锋12B 2 扬州 2021.5 2014 套丝机 TQ100-A 4 扬州 2021.5 515 木工圆锯 MJ106 4 安徽 5.516 金钢链切割机 SK-SD 3 山东 2019.5 1517 水泵 50WQ15 10 上海 2022.10 1.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安装)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1 汽车起重机 ZLJ5201JSQ3F 1 二汽 20212 叉车 CPCD50HA 1 杭州 20213 液压搬运车 1t~3t 1 苏州 2021 /4 电动卷扬机 JM10 1 南京 2021 11 5 液压升降台 SJY0.5-12 1 济南 2021 0.56 单平咬口机 0.5-1.2mm 2 南通 2021 1.57 联合咬口机 0.8-4mm 2 南通 2021 1.58 风管下料生产线 ALC-Ⅲ线 1 北京 2021 109 折方机 0.5-1.2mm 1 广东 202110 交流电焊机 BX1-250 2 南通 2021 7.711 交流电焊机 BX1-400 1 南通 2021 16.412 焊条烘干箱 ZYH-100 1 上海 2021 5.213 液压切管器 QG-219 2 济南 2021 0.5514 液压滚槽机 HDGC50-219-1型 3 上海 2021 1.115 电动套丝机 Z3T-N100 4 上海 2021 0.7516 管道坡口机 PKN-400 1 南通 2021 1.0517 阀门试压台 DN300-600 1 自制 2021 418 电动试压泵 4D-SY/35 2 南通 2021附件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 黄吉文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 王杰建筑施工负责人 朱成安装施工负责人 张龙技术负责人 孔军 工程师采购负责人 王剑 工程师造价管理 倪金伟施工员 刁鹏程施工员 徐华翔施工员 曹伟军施工员 马志文质量员 陈坤材料员 陈有军安全员 蔡中富安全员 黄斐旭资料员 陈涵保管员 俞焱龙保管员 王义其他人员附件4: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 (大写)元(?)。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年 月 日附件5:支付担保 (承包人):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年 月 日附件6:廉 政 承 诺 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我单位为保证在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自觉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避免腐败行为发生,自愿做出如下承诺:一、本着廉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遵守贵公司廉政建设和招投标管理等相关制度。二、不以任何形式向贵公司工作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三、不邀请贵公司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参加旅游、健身、宴请及娱乐等消费活动。四、不与贵公司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发生公司经营以外的各种业务合作和经济来往。五、发现贵公司工作人员有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其他好处等不廉洁行为,及时告知贵公司监察部门。六、违反本承诺,我单位自愿承担如下责任:(一)、如被贵公司发现,我单位自愿承担违反承诺当年所有在履行中合同总金额(或结算总金额)5 %的违约金,同时贵公司有权单方通知解除涉案合同;(二)、如因此造成贵公司工作人员被国家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我单位自愿承担自被查处之日起追溯三年内所签订所有合同(含所涉合同)总金额(或结算总金额)3 %的违约金,同时贵公司有权单方通知解除所涉合同,并有权取消我单位合作资格;(三)、如因违反承诺应由我公司承担违约金,贵公司有权在应支付给我公司的款项中直接扣减,不足部分,我单位将在自收到贵公司支付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逾期我单位自愿承担违约金总额每日百分之二的滞纳金。七、本承诺书经我单位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章):日期: 年 月 日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承诺书中国联通及江苏联通已实行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根据《中国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以及《江苏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供应商存在如下行为,经查实后列入黑名单:(1)通过行贿或者其他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致使中国联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追究责任的行为;(2)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骗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3)有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或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从事经营活动或代理相关业务的;(4)有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限定的范围内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5)其他危害中国联通利益等行为。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如果被列入中国联通黑名单或江苏联通黑名单供应商,江苏联通及下属所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省公司、各地市分公司等)有权废止其参与资格、中选/中标资格、签订合同资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被列入中国联通黑名单或江苏联通黑名单供应商,江苏联通及下属所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省公司、各地市分公司等)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执行(如是框架类合同的,则终止该框架项下的新发订单),相关后果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不得向江苏联通公司或下属所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省公司、各地市分公司等)主张任何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供应商如被列入中国联通黑名单或江苏联通黑名单,江苏联通有权禁止其为江苏联通全系统提供产品或服务,并视供应商不当行为对联通利益的损害程度,对供应商设定1至3年的禁入期限;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及供应商所注册设立的与其现有经营业务相似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同步采取禁入措施。江苏联通有权对供应商实施以上所列行为的实际操作人员、主要决策人等相关人员采取1-3年的禁入措施,该类人员在禁入期内不得代表任何供应商参与为江苏联通及下属所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省公司、各地市分公司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合作活动。我方承诺知晓并遵守联通上述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并负责向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说明;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中国联通或江苏联通上述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行为内容发生变更的,则以修订后的管理制度为准。 单位(签章):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供应商合规承诺书为了保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以下合称“江苏联通”)供应链的合规、平稳、安全和有序运行,江苏联通要求供应商必须遵守其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作为与江苏联通合作的前提条件。江苏联通鼓励供应商采用国际认可的行业标准和行业最佳实践,持续提升合规治理水平。与江苏联通开展业务表明供应商接受本《供应商合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中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并愿意遵守。1.遵守法律和法规1.1 供应商承诺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一般通行商业准则,建立和不断提升自身治理体系,以确保合规和社会责任理念的贯彻执行。2.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2.1 反腐败基本原则:供应商承诺遵守所适用的有关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供应商业务所在国法律法规和适用的外国法律。2.2 公平竞争:供应商承诺遵守所有适用的关于公平交易和竞争的法律,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制约或限制其他方的竞争。3. 数据安全、专有信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3.1 知识产权保护:供应商应尊重和保护江苏联通及江苏联通客户、合作方和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合理使用。3.2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供应商应保护与之有业务往来的所有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江苏联通员工、客户、合作方等的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其它非公开信息。当发生收集、储存、转移、分享或披露个人信息的情形时,供应商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遵守适用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要求。4. 制裁和贸易合规4.1 制裁和贸易合规:供应商知悉联通致力于确保其贸易、投资和其它业务活动不违反所适用的贸易管制和经济、金融制裁法律法规和行政令,以及相关的反制规定。供应商同意并承诺,供应商及其代理商、代表在履行与江苏联通的协议的过程中将全面遵守所有适用的制裁规则。如果供应商自身及其控股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目前已被列入制裁名单,供应商承诺与江苏联通的合作事宜并不违反该等贸易、经济或金融制裁要求;在本承诺对应的业务合同签署后的合作期间,若供应商或其控股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制裁名单,应第一时间通知江苏联通,江苏联通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进一步信息进行评估,供应商将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江苏联通减少相关损失。4.2协助义务:供应商承诺配合提供或确认其依据本承诺书对应的业务合同销售给江苏联通的商品信息,以使江苏联通将供应商销售给江苏联通的商品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符合贸易管制和经济、金融制裁法律法规和行政令。4.3 供应商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和配套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合称“中国反制规则”)。若中国反制规则与相关国家适用的制裁法律发生冲突时,供应商应及时告知江苏联通冲突事宜,与江苏联通协商解决。5. 治理体系5.1 建立合规治理体系:供应商应建立自身合规治理体系,并制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合规政策,明确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6.违反本承诺书的后果如有违反如上承诺书的情形,供应商同意接受如下后果:6.1江苏联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或降低采购份额,或限制业务合作机会,直至单方面中止或终止与供应商及其关联企业的合作;6.2江苏联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供应商的保证金,和/或主张违约金,并保留追究进一步索赔的权利。供应商(盖章)日期:附件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协议甲方(全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简称甲方)乙方(全称): 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条例,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双方就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1、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目标:无人员重伤及伤亡事故,无火灾事故,安全隐患为零;无对社会及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或事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特种设备检测率100%;人员培训合格上岗率100%。2、甲、乙双方应当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双方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足额投入,配备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人员,确保项目的安全及消防措施到位和持续保持,改善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乙方应在开工前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体制,指派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项目安全文明管理,配备满足数量和能力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公司、项目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3、乙方应在开工前认真勘察现场,做好项目的施工策划宣传和安全生产组织设计并经甲方认可,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悬挂安全标志警告牌,为项目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针对项目辨识项目的重难点和危险源,根据相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履行审批、报批流程,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的要求施工。对于项目危大工程,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执行,严格落实方案专家论证和现场的安全管理。4、乙方应当依法为职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分发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法劳动纪律。乙方的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且经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规范劳动作业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点,严禁违章、无证操作。5、乙方应高度重视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进出场前制定专项安装拆除方案,并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拆装及维保,会同监理共同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定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和台账,进行日常维保和定期检查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要经检测合格备案后方可使用。6、乙方应当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患于未然。定期开展生产区、临设的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把隐患当事故处理的原则重视隐患整改销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乙方应同时做好项目的安全资料的整理和及时更新,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7、乙方应按照规定在开工前制定项目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管理小组,夯实小组成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时特征开展消防、防汛、防台等专项演练,提高项目的应急救援反应能力,增强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8、施工期间如发生伤亡事故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同时乙方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保护现场排除险情,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因乙方原因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追究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9、甲方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组织专项安全检查,乙方应服从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甲方及监理负责现场监督、纠正乙方的安全施工活动中不安全因素。对乙方的违章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问题,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直至停工整顿,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根据双方合同的有关约定,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乙方予以经济处罚或暂停付款。10、甲方的预付款及过程中付款包含足额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乙方应保证足额投入、专款专用,如甲方发现施工单位未足额使用或者挪用,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追究乙方责任。11、乙方应对在施工中因违规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伤亡事故自行承担责任;施工中乙方所有、管理、使用的设备、设施造成甲方和其他第三人财产和损失的亦应由其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政府相关部门对甲方的经济处罚等经济责任乙方亦应承担,上述责任的承担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甲方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上述情形发生后,乙方应以自身名义出面处理,在处理进程中随时告知甲方,在处理终结后三日内将结果书面报于甲方。12、本项目的安全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我 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现向贵公司承诺,我公司在2022年中国联通江苏南京富春江东街通信综合楼二期新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在此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或安全事故,均由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附件8: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我公司在工程实施期间及竣工验收后,保证按时按期足额支付所有建筑工人及民工工资,如有违反,将承担由此发生的和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特此承诺!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附件9:江苏联通单项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为进一步加强江苏联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单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各施工单位在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中遵守以下条款并做出承诺:1、提供的竣工资料是真实完整的,由于图纸不全,施工单位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备,施工单位不得以预算图代替竣工图,由此产生的工作量计算误差由施工单位承担。2、施工单位有关竣工资料一经上报,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办理零星工作增加项目的签单签证。3、上报的竣工结算资料各施工明细项必须真实全面,如在审计中发现存在漏报项目,经审核确认需要追加的,施工单位须按照追加部分审定金额的6%的比例自行支付审计费用。4、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如果该工程总核减比例超过10%,则超过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按照6%的比例自行支付审计费用。5、施工单位支付相应审计费用后,再办理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施工单位:(日期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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