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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询价-中交三航局中船长兴1#船坞项目塔吊租赁询价函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编号:SCFA00000003059我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招标租赁  塔吊租赁服务,现询价(编号:SHJXJ-02-2024CX1#CW塔吊),贵单位如有意向,请按下列要求投标:
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是招标人或中交的设备乙方,有同类工程上租赁业绩,并在人员、运输、资金、安拆资质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2、标的:          /           
3、规格要求:中联重科T7020-12E(设备年限不得超过5年) 
4、数量规格:1台(高度40m以上)             
5、租赁时间:暂定2024年5月-2024年11月。
6、租赁地点:中交三航局中船长兴1#船坞项目。
7、计量方式:按月计量。
8、计价方式:进出场费+月租金+塔司工资+指挥工资+塔吊基础设计费用。
9、结算单价:本合同单价采用综合单价,在合同期内实际结算价格维持合同单价不变。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塔吊租赁费、塔司工资、指挥工资、安拆费用(含预埋件及预埋工作)、进出场费用、检测费、备案费用、设计费用、管理费、利润、风险、税金(不含增值税)、安全文明措施费等一切费用。
11、结算及付款方式:
(1)乙方凭甲方工程部、物设部书面签单确认后,下月结算上月的费用。甲方按双方书面确认支付70%的租赁费用,100%的人工费用。
(2)乙方凭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9%)收取进度款和结算款,并应指明开户银行帐号,甲方付款的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支票、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金融工具。
(3)乙方要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因增值税发票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要由乙方承担,并且应重新开具合法发票。
12、履约保证及违约责任:
(1)乙方需办理设备检测及备案、维修保养的一切费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提供此设备的备案证及检测合规证复印件供甲方备案。
(2)乙方的人员配置不得少于最低一位塔吊司机及起重指挥,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增加配员,则乙方应予增加,必须保证塔吊所有安全设施设备完好,,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站等主管机关的要求。若因乙方塔吊本身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乙方人员操作原因,使甲方蒙受损失,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损失赔偿)。
(3)乙方必须出示所使用塔吊的合法有效证件(出厂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证书、营业执照、备案证等)及主管部门要求出示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塔吊设备、人员配备必须符合起重设备使用安全的要求。乙方在配合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法规、法令,以及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如乙方证件不能被主管部门通过,而使乙方塔吊不能使用,甲方有权扣除塔吊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赁费用。
(4)乙方应对塔吊的起重吊装、现场安全操作的行为、人员及所有其他事项负责,如同塔吊为其自己营运一样。
(5)乙方不得调换塔司、起重指挥人员,工作技能不能满足甲方施工需要,甲方有权提出更换。如需调换必须按有规定程序实施。
(7)对于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引起所造成的对乙方本身、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及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均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免于责任。
(8)乙方塔吊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不得擅自行动,但乙方需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作业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不得擅自作业,确保本合同中所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作业,如出现因乙方擅自作业造成但不限于安全责任事故等损失赔偿事由出现,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遇双方意见相左时,应以专业态度及时申明理由,取得项目现场相关人员的理解,并书面记录。
(11)如遇到恶劣天气,乙方有义务做好应急预警并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收到预警后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做好应对措施,做好值班守护人员,并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根据情况随定时向甲方报告现场情况,因乙方未应急预警或应对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如在租赁期间乙方塔吊因自身原因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若需要甲方配合则修理费用从租赁费用中扣除。
(13)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乙方设备造成的损失或由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概由乙方承担责任。
(14)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塔司或者起重指挥,需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提交相应的塔司和起重指挥资料,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15)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协助甲方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安质监站的协调工作,租赁期间乙方塔吊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安质监站处罚,查封等行为,以及设备故障(故障不得每月超过2天)造成塔吊不能工作,每月超过2天的乙方应按2000元/天扣除费用。
(16)乙方应保证拥有塔吊的经营权,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由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承担数额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7)乙方应保持高频对讲机处于常开状态,若因未及时接听通讯设备影响甲方施工达到30分钟以上,按违约处理。
(18)乙方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10天内,乙方应将塔吊档案上报项目部(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等),后续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19)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款项后10日内及时付清塔司、起重指挥工资,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下期进度款。
(20)如乙方未能及时塔司、起重指挥工资,甲方有权根据塔司、起重指挥提供的有关凭证代乙方进行支付,并从应付乙方的租费中双倍扣回相应款项。
(21)在合同期内,除了塔吊本身的原因,经市场主管部门确认为不能继续使用外,乙方不得自行提前将设备调离,如擅自调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
(22)甲方应服从甲方一切生产调度,若乙方塔司及起重指挥不服从指挥调度、未经甲方现场人员同意而私自调动塔吊或为第三方作业,甲方除不负责此期间的使用费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且,乙方需另行支付甲方2000元/日的违约金。
(23)因塔吊故障、事故处理或塔吊缺员等乙方原因造成塔吊不能正常作业,每月超过2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支付甲方2000元/日的违约金。
(24)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违章、违规行为(包括违规作业、污染、油污损害、泄密、治安、消防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需乙方另付5000元/日的违约金。
(26)合同期内若发现乙方塔吊值班人员不到位,需乙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27)合同期内若发现乙方人员未遵守甲方安全作业要求,需乙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
(28)根据施工需要及工作情况,遇国家、政府、业主要求缓建或停工、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缓建、重大事故及工程提前完成,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
(29)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乙方,乙方塔司及起重指挥应当严格遵从甲方各项指令,若乙方不遵从甲方指令导致赔偿请求的损失视为乙方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
13、投标报价单的递交:请有意报价人于2024年4月16日9:00时前按报价说明要求将报价单网上进行报价。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ec.ccccltd.cn(下简称“供应链系统”)
14、开、评标:招标人于2024年4月22日9:00开标,由招标授权的询价小组或本级单位购领导小组,综合对投标人报价、信誉、实力等因素进行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招标人有选择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人的权力特别是不合理价格,并对此不作任何说明或解释,也不回答任何提问。
15、合同签订:中标单位接到招标人中标通知在 15 日内前来招标人签订合同。
16.其他说明
(1)办理备案证、设备检测、维修保养费用不在报价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2)乙方租赁开始时间为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及检测合格后准许使用开始计算租赁费用,租赁截止时间为甲方下达书面停用指令后停止计算费用
(3)塔吊人员的食宿条件自行解决。
(4)塔吊应配置不少于1位起重指挥与塔吊司机。
(5)现场使用用电甲方提供至塔吊底座10m范围内,其余接线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
(6)塔吊底座安全围挡及开关门由乙方负责
(7)联系人:邓翔峰 17360662803物资信息
序号
设备物资名称
数量
单位1
固定塔式起重机
6
月·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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