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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趸船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1102000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趸船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02000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趸船 水面工作船 (1) 建设 65 米×14.5 米×2.2 米/1 米(总长×船宽×型深/设计吃
水)办公用趸船 1 艘 。趸船配齐相应的配套设备。
(2) 建设 20 米×6 米×2 米(总长×船宽×型深)跳趸船 1 艘。
(3) 建设 10 米×2 米(总长×总宽)钢引桥跳板 1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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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壹佰叁拾柒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总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历天(包括节假日和雨天、雪天、冰冻等不利天气在内),总工期不予任何原因进行调整,计划开工日期 2023年11月1日(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计划完工时间为 2024年10月31日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湖南长沙。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由乙方负责将本趸船拖带航行至交接船地点并固定安放,具体交接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确报。当本趸船达到接船地点,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清交接完毕,本趸船的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按时接船。接船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代表签署《交接船议定书》。《交接船议定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交接船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有关文件:《交接船议定书》《船舶建造证书》《船舶建造出厂质量证明书》、交船证书清单、备件清单、属具清单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主要机电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 产品合格证、船检证书及说明书1份;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适航证书及检验报告1份。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2.付款方式:本项目按实结算
(1)本项目按实结算。
(2)本项目有预付款,签订合同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375万元的预付款;
(3)整体装修完工,且船下水时再支付300万元;
(4)本项目整体完成后 10 日内,乙方应通知甲方组织货物移交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移交后 45 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 80%。
(5)本项目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单位应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原件1套附目录清单送交甲方审查。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 45 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至结算总价的100%。但乙方应提供3%的质保金,质保金提供形式可以用现金或者银行保函。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无售后服务纠纷以及无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后, 由乙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应由乙方单位承担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费用后一次性无息退还。3.每次付款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4.甲方所提供的图纸如涉及产品型号仅作说明非进行限制,乙方可提出替代型号,但每项该替代型号产品的所有技术参数应满足或优于本图纸所列的产品的技术参数,以满足甲方的要求。5.乙方在趸船固定安装交付甲方前,可自行踏勘安装交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由乙方自负。6.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7.乙方需负责交船地点原有趸船的拖离并固定等所有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原有趸船所有权归甲方所有。8.乙方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须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甲方和监理单位要求开展工作。9.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并严格管理自身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及监理公司的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施工无关的活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乙方须加强实施的组织管理,所有实施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作业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如有)上岗。在实施过程中,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和安装问题、乙方未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提示标志等和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由此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未接收本项目标的物趸船之前,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概由乙方单位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10.乙方应对本趸船进行全值投保船舶建造险,直到在指定地点交船完成为止。11.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2.在实际建造过程中,乙方应提供合理化建议供甲方参考。如因实际需要或设计变更需进行项目增加或减少调整时,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8000002064060000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内河船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或船舶检验证书。2.本项目整体质保期4年,质量保证金相应延期到质保期满止。质保期满甲方扣除因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产生的费用后,甲方无息退还质保金,若质保金不足扣除部分则由乙方补足。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次日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及上门服务等均为免费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建造,如有变更,需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共同商量同意,并作好记录。履约验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执行。2.验收试验条件根据甲方委托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代表、乙方和船舶检验部门共同认可的试验大纲,且上述各方确认具备下水、系泊等条件时,方可进行上述工作。3.验收通知乙方在15个工作日前通知甲方关于本趸船计划的下水、系泊等试验时间。在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这一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趸船的试验。如甲方代表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验,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试验的权利,乙方可在船舶检验部门参加的条件下进行试验。船舶检验部门签认的试验、试航记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4.实施办法乙方如需对甲方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试验大纲 ”进行修订,在开展试验前30个工作日,乙方应提出修订稿,送甲方、设计及船舶检验部门认可。本趸船所有期间试验由乙方负责,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试验期间因气候突变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不能继续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中止,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双方商定的其它日期继续进行。5.验收本趸船试验结束时,乙方与甲方参加试验的代表应就本趸船试验结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应的试验文件。6.如试验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的要求或存在缺陷时,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并组织再次试验,直到符合本合同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要求和缺陷消除为止。结果必须通过船舶检验部门签认。7.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8.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9.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10.乙方在准备送货及进行安装调试时,应提前48小时与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11.甲方委派的监理公司必须全程参与并及时给予处理意见。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无内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本趸船交船期允许的延误除外。从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的1.1规定的交船日之后的24时起,每延误1天,按本趸船合同价的2‰扣除(如由于设计进度和设计质量影响船舶建造进度时,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以30天为限。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的30天仍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船价的减价。拒绝接受该船是第一位的。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合同款的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减价接船,以减合同价的20%为起点,双方进行协商、谈判。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0月18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不可抗力
3.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3.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 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4.关于履行本合同中需要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材料等资料,可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需进行书面签收确认。邮寄送达的,需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寄送,送达日期为签收或拒收之日。以下为双方确认的收件单位名称、地址、收件人、收件人电话;一方按照以下确认的地址和收件人寄递资料而另一方拒收的,视为拒收方收到寄递资料:
甲方: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12号 收件人:陶聪电话:15084886253
乙方: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金星村6号收件人:李蓉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12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靖港古镇金星村

法定代理人: 黄毅 法定代理人: 王勇

委托代理人: 谭镜明 委托代理人: 朱红初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1858581

传真: 0731-88904543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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