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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室外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功能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室外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二、项目预算: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
三、项目概况:
1、项目位于长沙市望城区。
2、采购内容:主要包括对检察院路面重新铺设、地下雨水管改造、车库整体维修加固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企业划分属于“建筑业”。
 
二、相关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执行
三、技术规格: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1 实施时间:采购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完成。
1.2 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1 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 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 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施工要求
2.1成交供应商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
2.2成交供应商做好职工的入场教育培训,搞好全员的各项交底工作。
2.3成交供应商须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意识,强化职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2.4成交供应商须制定并落实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5成交供应商须建立确保计划工期的保证措施。
2.6技术措施:制定详细的工期网络计划,科学地安排施工进度,实现质量、效益、工期、安全各项工作指标。细化施工方案合理地投入劳力、材料和机具设备提高工效。引入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把总工期控制在合同工期之内。
2.7组织措施: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对工程行使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监督的职能,选择各专业施工队伍进场,根据各工序的紧前紧后关系,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时间,保证计划按时完成。
2.8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①制定安全目标: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合格率100%,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制定相关的安全保证体系和措施,确保无任何机械及人员伤害事故。
②加强职工入场安全文明教育,制定安全文明操作规程及现场“三防”预案。
③严格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
④施工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戴好安全帽,防止抛物、坠物。
⑤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安全标志牌或警示牌。
⑥对施工过程中所生成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清运。
3.验收要求
3.1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活动,经验收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以及配套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3.2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质量保证
4.1 本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以及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且验收合格。
4.2 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4.3 质量保修: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相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期间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采购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双倍扣除。
六、验收标准:
1.验收要求
1.1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活动,经验收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以及配套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1.2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法
1.1 付款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1.2 结算办法:本项目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经《长沙市望城区财政预决算评审中心》审定后为准,结算金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上限价,不得进行价格调差,不得超出立项批复范围随意增加工程内容。
1.3付款方式:采购人按项目实际工程进度和已完成工程量适时拨付工程款,实际工程进度以采购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共同签署的形象进度表、计量资料为准;工程交工验收后(提交一般验收程序证书)结算完成前,支付不超过工程建安费合同价80%的工程款;结算审核完成、并移交使用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7%,余下3%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12个月)、无缺陷或缺陷已修复并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1.4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供应商遗漏磋商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5 工程变更
1.5.1 采用暂定价形式的由有关部门审定。
1.5.2 当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时,由采购人进行审定。
2. 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后60天内);工程竣工验收后,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竣工资料和验收资料装整成册交采购人存档,并移交使用单位(含使用说明、缺陷责任期等),保证所有归档资料的真实性。
(2)工程量清单价款为以望城区财评中心审核为准,合计结算金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上限价。
3.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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