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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0625-23215C18 
二、项目名称: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1.5T磁共振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三星路38号1幢524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    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海宁市海昌街道硖川路392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2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投诉人质疑事项1为“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并列举了中标产品14项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的情况,其中代理机构的答复8: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P266页技术白皮书中标示有“静音序列”,但未具体标明“(包含FSE/GRE/TOF等)”。但其投标响应为“响应;具备;技术名称:静音序列”,不能评判其为不符合;14: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响应为“响应;具备”,无证明材料支持,但不能评判其为不符合。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响应;具备;技术名称:静音序列”,但在技术白皮书中未具体标明“(包含FSE/GRE/TOF等)”或者无证明材料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1.5T磁共振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代理机构应当认为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无效。而对于上述两项应当被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重大瑕疵,代理机构甚至都没有对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扣分,直接驳回了投诉人的质疑。故投诉人依法向贵局提起投诉,请求财政局依职权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中标设备Harmo 1.5T进行检验、检测和鉴定,确保本次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中序号2.5技术参数要求:磁体长度(不含外壳)≤155cm,中标产品朗润Harmo 1.5T对外公开宣传技术材料显示为157cm,为虚假应标,其同型号已中标产品招标参数为磁体长度≤157cm,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2、招标文件中序号2.15技术参数要求:磁体重量≥4000kg,中标产品朗润Harmo 1.5T对外公开宣传技术材料显示为3800kg,为虚假应标,其同型号已中标产品招标参数为磁体重量≤3800kg,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3、招标文件中序号★3.2技术参数要求:射频发射功率(以产品Datasheet中数值为准)≤18kW,中标产品朗润Harmo 1.5T对外公开宣传技术材料显示为20kW,为虚假应标,其同型号已中标产品招标参数为射频放大器功率≥20kW,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4、招标文件中序号7.2.3技术参数要求:图像重建速度(256X256矩阵,100%FOV)≥56,000幅/秒,中标产品朗润Harmo 1.5T对外公开宣传技术材料显示为5000帧/秒,为虚假应标,其同型号已中标产品招标参数为图像重建速度(幅/秒)(256X256矩阵全FOV)≥4000帧/秒,与招标要求相差甚远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5、招标文件中序号13.7技术参数要求:扫描床最低位置≤52cm,中标产品朗润Harmo 1.5T对外公开宣传技术材料显示为58cm,为虚假应标,其同型号已中标产品招标参数为扫描床最低位置≤58cm,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6、招标文件中序号8.1技术参数要求: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自动解剖识别及智能扫描技术,支持颅脑、关节:具备,提供技术平台名称,并提供技术材料证明,朗润Harmo 1.5T不具备该功能,查询其公开的技术文件,及最新装机场地咨询,设备不具备该功能;7、招标文件中序号8.3技术参数要求:支持全身扫描协议协议规划:具备,朗润Harmo 1.5T不具备该功能,查询其公开的技术文件,及最新装机场地咨询,朗润Harmo 1.5T不具备该功能;8、招标文件中序号9.2技术参数要求、静音序列(包含FSE/GRE/TOF等):具备,投标时注明具体名称,朗润Harmo 1.5T不具备该功能,查询其公开的技术文件,及最新装机场地咨询,朗润Harmo 1.5T不具备该功能;9、招标文件中序号9.3技术参数要求:全静音平台可以应用于颅脑成像:具备,朗润Harmo 1.5T不具备该功能,查询其公开的技术文件,及最新装机场地咨询,朗润Harmo 1.5T不具备该功能;10、招标文件中序号9.4技术参数要求:全静音平台可以应用于关节成像:具备,朗润Harmo 1.5T不具备该功能,查询其公开的技术文件,及最新装机场地咨询,朗润Harmo 1.5T不具备该功能;11、招标文件中序号9.5技术参数要求:全静音平台可以应用于体部成像:具备,查询其公开的技术文件,及最新装机场地咨询,朗润Harmo 1.5T不具备该功能;12、招标文件中序号★10.7技术参数要求:三维动脉自旋标记成像技术(3D ASL):具备,查询其公开的技术文件,及最新装机场地咨询,朗润Harmo 1.5T不具备该功能;13、招标文件中序号10.17技术参数要求:体部磁敏感加权成像技术:具备,快速对单层面完成采集并成像,获得组织的磁化率对比。查询其公开的技术文件,及最新装机场地咨询,朗润Harmo 1.5T不具备该功能;14、招标文件中序号11.5技术参数要求:脑功能分析后处理:具备。查询其公开的技术文件,及最新装机场地咨询,朗润Harmo 1.5T不具备该功能。经统计,中标产品朗润Harmo 1.5T虚假应标及负偏离至少14项,根据评分办法,技术分应扣至少8.8分,与中标结果公示的总得分92.4分明显不符,投诉人对于中标供应商参数响应提出严重质疑。代理机构答复称: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质疑函的说明”中回复寿光市圣城街道卫生院核磁共振成像仪中标的型号为SuperNova 1.5T,与本项目中标型号Harmo 1.5T为不同型号产品。故1、3、5项在评审中已经扣分;2、4、6、7、9、10、11、12、13项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的技术白皮书中标示有上述功能;8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P266页技术白皮书中标示有“静音序列”,但未具体标明“(包含FSE/GRE/TOF等)”。但其投标响应为“响应;具备;技术名称:静音序列”,不能评判其为不符合;14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响应为“响应;具备”,无证明材料支持,但不能评判其为不符合。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对于8项和14项的答复完全无视客观事实和《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1.5T磁共振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三、符合性审查1.在商务、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8)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商务、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商务、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和政府采购评标环节的惯例,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如此响应,应当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该投标文件应当被视为无效,然而代理机构不仅不判定其为不符合,甚至在评标环节都没有对其扣分,是严重徇私舞弊。故投诉人请求财政部门依职权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重新复核,尤其是将第8和第14项的响应依法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并判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无效。同时,投诉人也请求财政部门依职权委托第三方对2、4、6、7、9、10、11、12、13项的参数再次进行现场检测,并且对上述参数外的所有技术参数进行复核,确认中标供应商是否存在虚假应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1.5T磁共振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三、符合性审查1.在商务、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8)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商务、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商务、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投诉事项2;关于质疑事项2,投诉人不认同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没有做任何基础调查和分析,仅凭中标代理商和原制造商的单方面说明就认定投诉人的质疑不成立,该答复缺少基本的商业常识和逻辑。事实依据:本次采购人预算为600万,是医疗器械采购的大项目,根据中标结果显示,除中标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价格为368万,且享受小微企业10%报价扣除政策,参与评分报价331.2万,其余参与投标供应商投标价格均在568万及以上,从公示的价格分得分结果来看,第4名、第3名、第2名与第1名相差巨大,即使技术层面有优势,根据现有评标办法技术分值设置,仍无法形成有效竞争。另查询浙江地区1.5T近期磁共振成交结果,2023.05.31湖州众创投资建设公司,西门子1.5T设备中标,595万,温州市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GE 1.5T设备中标,690万,温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联影1.5T设备中标,580万,查询多家设备的中标信息,中标人投标价格368万远低于各品牌1.5T磁共振市场均价,存在恶意低价行为。中标人所投品牌机型同样在《福建省部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2021年第一批次)集中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0]FJXW[GK]2021008-2合同包1:核磁共振成像(1.5T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活动中以293万低价中标,但最终没有对客户完成供货,履行合同能力存疑,投诉人对于中标人恶意低价行为提出严重质疑。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次采购标的为货物,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是工业,方可享受评标价格10%的价格扣除。据企查查公开数据显示,制造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国标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M73)”,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为:工业”不符。故而不应该享受10%的价格扣除,代理机构答复称:浙江民发公司的“关于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质疑函的说明”及“关于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质疑函的原制造商说明”均声明投标价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能依法依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次采购项目。评审小组认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有效。投诉人认为,1.5T磁共振目前的竞争激烈,市场也基本饱和,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因此各大制造商、供应商对于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1.5T磁共振产品参数、价格、利润率等是在同一区间进行竞争的。投诉人列举的1.5T磁共振设备中标价格,大致在550-600万区间,这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368万,从常识就能判断该报价远远偏离了市场规律,只有参数造假、虚假应标,或者存在恶意低价两种可能。否则只能用原制造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的技术要领先于西门子、联影、GE等制造商,所以成本远远低于参数类似的1.5T磁共振产品来解释。但是这个符合一般商业常识和逻辑吗?此外,中标人供应商所投品牌机型同样在《福建省部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2021年第一批次)集中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0]FJXW[GK]2021008-2合同包1:核磁共振成像(1.5T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活动中以293万低价中标,但最终没有对客户完成供货。这在业界也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代理机构只需要发函向福建省卫健委询问该项目的履行情况即可知投诉人的质疑是否合理,然而代理机构仅凭中标供应商和原制造商单方面承诺就认定投诉人的质疑不成立,不做任何基本调查和商业逻辑判断,系严重的失职。故投诉人请求财政部门对中标产品朗润Harmo 1.5T磁共振产品的参数、价格以及在福建省部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招标编号[3500]FJXW[GK]2021008-2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以此认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无效。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1、请求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设备Harmo 1.5T产品进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确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无效情形以及中标产品参数是否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况,据此调查结果认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无效并无效其中标资格。2、请求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对中标设备Harmo 1.5T产品的投标价格的合理性以及福建省部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招标编号[3500]FJXW[GK]2021008-2项目的履约情况核实,确认本次采购的公平性可以得到保障。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1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和被投诉人2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辩称:1、投诉事项1中所列举的技术参数响应问题,在收到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的质疑时,我公司己组织原评审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复核,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逐条核对,未发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2、投诉事项2中所列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恶意低价的问题,根据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质疑函的说明”及“关于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质疑函的原制造商说明”均声明投标价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能依法依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次采购项目。评审小组认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为有效。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部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2021年第一批次)集中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0]FJXW [GK]2021008-2 合同包 1:核磁共振成像(1.5T磁共振成像系统)”与本项目无关。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根据招标文件的项目标的划分行业,本项目标的为“磁共振”,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是:工业。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相关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经与制造商再次核实,我司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与制造商出厂数据一致。我司也在投标文件中己如实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原厂技术白皮书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评委专家客观评审及复核并无不当。1.投诉事项事项一的1-5项,提到的证据材料与本项目无任何关系。经与制造商核查证据材料附件1,该项目中标型号并非本项目同型号,和氏璧是苏州朗润1.5T的一个类别。有多种型号,Harmo 1.5T 只是其中型号之一。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寿光市圣城街道卫生院核磁共振成像仪(MRI)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公告地址“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可以明确查询到,该项目的中标型号为SuperNova1.5T,并非本项目的型号。投诉人明显可以在查询招标公告的同时看到本项目中标公告,却故意无视中标公告公布的中标型号,涉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投诉。2.针对投诉事项一的6-14项,投诉人表示其查询其公开的技术文件,及最新装机场地咨询,设备不具备上述功能。我司认为投诉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因投诉人并没有提供的所谓公开技术文件和最新装机场地咨询的内容。3.关于8项和14项,根据投诉人所说的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三、符合性审查1.在商务、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8)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商务、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商务、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均如实响应,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招标文件对参数的响应要求:按采购需求一一对应,如实填写《采购需求响应表》,且关键技术指标需提供技术支持资料。质疑投诉中的8、14项为普通参数。我司在投标文件如实响应,不存在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情形。上述技术参数代理机构在质疑过程中已组织评审专家复核,并在质疑答复中逐一回复。我司在投标过程中始终保持谨慎和负责的态度,对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进行了认真核对和响应,并且提供了符合招标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经过专家审核及复核,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招标要求,无虚假或误导的成分。投诉人要求对上述技术参数进行现场检测、复核的要求不合理,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我司作为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定价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承诺可以请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审查。1.投诉人提供了三份1.5T磁共振的中标截图/合同,只能说明这三个品牌型号的某次中标价格,并不能以此决定所有1.5T磁共振的市场价格。不同的厂家和供应商有不同的销售价格:有些品牌为开拓市场进行的厂家让利和供应商低利润;而有些品牌厂家及供应商均追求高额利润必然导致其产品价格偏高。2.投诉人所提及的福建省部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2021年第一批次)集中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0]FJXW[GK]2021008-2合同包l:核磁共振成像(1.5T磁共振成像系统)》以低价中标,但未能完成供货,其履行合同的能力令人怀疑。此项与事实不符,投诉人仅凭项目中标公告,就主观臆断此项目没有供货完全是捏造事实。按照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逻辑,投诉人完全可以咨询福建卫建委或装机医院,亦或到装机医院实地考察是否完成供货。而不是在质疑函及投诉书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经与苏州朗润确认,该项目己完成供货装机,以苏州朗润关于该项目声明为准。3.另,对于投诉人提出所提及的《福建省部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2021年第一批次)集中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0]FJXW[GK]2021008-2。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对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可知:该项目预算320万。对于苏州朗润293万的投标价格,为预算价格的91.56%。对此价格,投诉人是如何断定这是恶意低价行为?故意无视同个网址发布的招标公告中的项目预算,蓄意截取部分信息进行恶意投诉,涉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4.我司承诺: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次采购项目。
  三、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0625-23215C18),采购预算金额600万元,2023年9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10月26日开标,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均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月6日发布结果公告,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项目投诉人于2023年11月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11月20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12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3年12月5日,本机关正式受理了投诉,并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第2023008号);同日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尚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供应商3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62.4分,最终报价368万元,按小微企业给予10%扣除后,参与评审价格为331.2万元,报价得分30分,总得分92.4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浙江浙大圆正医药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67.5分,最终报价568万元,报价得分17.49分,总得分84.99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51.8分,最终报价598万元,报价得分16.87分,总得分68.67分。2023年11月3日,采购人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确认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中评审内容及标准第5项为“技术需求符合度”:对应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的“IV、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的“一、技术指标”,打“★”号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2分,其他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0.4分。本项最高得46分,最低得0分。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设置实质性指标2项;打“★”号的重要指标3项,每项2分计6分,其他指标100项,每项0.4分计40分,合计技术需求符合度分值46分。
  (四)评审结果显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需求符合度”得分43.2分,参与项目评审的评标委员会5名专家打分一致。评标报告说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偏离2项,星号偏离1项”,根据上述评分标准,“技术需求符合度”扣分2.8分。扣分具体内容为:2.6磁体长度≤155cm,响应为负偏离;★3.2射频发射功率(以产品Datesheet中数值为准)≤18kW,响应为负偏离;13.7扫描床最低位置≤52cm,响应为“具备”,无偏离,经评审专家核对原厂技术白皮书后作扣分处理。
  (五)2023年11月16日,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因投诉人质疑认为中标产品有14项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召集原专家评委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结果维持原评审结果不变。其中第8项为:招标文件中序号9.2技术参数要求“静音序列(包含FSE/GRE/TOF等):具备,投标时注明具体名称”,投诉人认为朗润Harmo 1.5T不具备该功能,专家复核回复: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P266页技术白皮书中标示有“静音序列”,但未具体标明“(包含FSE/GRE/TOF等)”。但其投标响应为“响应:具备;技术名称:静音序列”,不能评判其为不符合。第14项为:招标文件中序号9.2技术参数要求“脑功能分析后处理:具备”,投诉人认为朗润Harmo 1.5T不具备该功能,专家复核回复: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响应为“响应;具备”,无证明材料支持,但不能评判其为不符合。另外,专家对于投诉事项2在质疑阶段的答复为:投标供应商及厂家在“关于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质疑函的说明”中均声明投标价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能依法依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次采购项目。评审小组认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有效。
  (六)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为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生产的磁共振成像系统,型号为Harmo 1.5T,该产品于2019年7月5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93060481。鉴于投诉人对中标产品的技术指标进行质疑投诉,本机关特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申请协助调查该产品技术要求中相关技术指标值。2024年1月2日我局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复函提供了该产品注册时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附件。经核对投诉人质疑事项均未能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找到,其他现有数据也未能证实供应商存在虚假响应。
  (七)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关于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的要求提到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或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如适用)、完整的投标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如适用)、投标设备的制造商授权函(适用于进口设备)等销售许可文件”“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投标产品的彩页、原厂datasheet、检测报告等)”“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包括评标细则涉及的相关资料)”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采购需求响应表”备注“1.投标人必须按采购需求(包含技术需求及商务、其他要求)一一对应,如实填写《采购需求响应表》,未按要求填写的,有可能作负偏离处理。”“2.对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打“▲”的关键技术指标需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投标产品的彩页,原厂datasheet,检测报告等资料)以便评审委员会核实,否则有可能作负偏离处理,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八)本机关于2024年1月19日向苏州市经济信息化局发函申请协助调查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的企业规模。1月26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复函。复函称:按工业行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及社保证明材料,判断企业属于小型企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质疑回复中关于“静音序列”和“脑功能分析后处理”二项,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响应应当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当被视为无效。经审理,投诉人在质疑阶段称质疑的14项技术指标均为“查询其公开的技术文件,及最新装机场地咨询,朗润Harmo 1.5T不具备该功能”,投诉阶段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均未指向具体指标值,相关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答复也表示证据材料指向不同型号产品或与本项目招标无关。另外,本项目招标文件除打“▲”的关键技术指标外并未明确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同样未明确相关技术指标在出现争议时以何种检测报告或备案数据等为准,投诉处理阶段也未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响应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和本项目评标内容及标准,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低价行为,并认为制造商不属于中小企业。经审查,投诉人提供的同类项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和报价不能证明供应商存在恶意低价行为,证据材料提供的与供应商所投品牌一致的项目中标价只能证明该产品的价格确实低于同类市场价格,同样不能证明存在恶意低价行为。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对制造商的中小企业认定,结合评审复核意见,根据现有各方证据和项目评审结果,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就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1.5T磁共振项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予与驳回。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2月0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海宁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沈先生 
   3、联系电话:0573-87292037   
附件信息:
海财处字〔2024〕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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