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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人民医院:救护车及公务车维修保养服务项目(包2)采购需求公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articleContent":"一、功能及要求:
二、项目预算:宁乡市人民医院车辆编制23台,其中,救护车(含大型特种专用车辆)21台。25万元/年,拟采购2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内,中标人如因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时间要求等服务不到位情况,年度考核低于90分,采购人有权不再续签合同。考核的具体内容由责任科室拟定。)



序号

车辆明细

备注

序号

车辆明细

备注

1

湘AG0113



13

湘AR4A20

救护车

2

湘A9RY80



14

湘AR4A50

救护车

3

湘AG8J55

救护车

15

湘AR4A60

救护车

4

湘AKN280

救护车

16

湘AR4A70

救护车

5

湘AG77W1

救护车

17

湘A9RY41

救护车

6

湘AN80F2

救护车

18

湘A9RY42

救护车

7

湘AC7M10

救护车

19

湘A9RY43

救护车

8

湘AM71Y5

救护车

20

湘A9RY46

救护车

9

湘AP85T0

救护车

21

湘A9RY47

救护车

10

湘A95480

救护车

22

湘A9RY49

救护车

11

湘A94536

救护车

23

湘A9RY84

救护车

12

湘A92U63

救护车









注:

1、本项目采用折扣率报价,投标人应统一折扣率,总价金额为暂估,不作为报价依据。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身情况和现场情况等进行投标报价的编制,报价应包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本项目单价中已包含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安装、维护以及所有人工、管理、人员安全、人员保险、税金、利润、检测、验收、质保期内售后服务、保管配合费等相关费用(包括材料、物价上涨因素)。上述费用不另单列。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凡投标人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招标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招标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3、成交供应商年度供货金额达到年度预算总金额上限后,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另签补充协议或另行采购。年度预算使用到80%,成交供应商须向医院进行书面报告,否则若因预算管理问题造成成交供应商的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4、根据医院实际情况,本项目分成2个标段进行采购,每家供应商仅限投标一个标段。医院全年发生的工作量由包1、包2的两家中标单位进行平均分配。考虑到实际工作量无法做到绝对的平均,分配的工作量或结算金额会有一定的误差。对此,所有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单独的承诺书予以认可。(★)






二、相关标准
服务要求

1、服务范围内送修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2、如车辆维修后同一问题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并查明原因。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服务企业承担。

3、服务企业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在宁乡市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4、服务企业应保证进厂车辆的安全,造成(车辆和车上配备仪器)偷盗、损坏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5、服务企业应自觉接受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6、服务企业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7、服务企业应在宁乡市城区内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该场所为投标人分部的,应提供与总部直属管理关系及分部各项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分部条件应符合“企业基本条件”的要求。

8、服务企业在接送维修车辆途中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和纠纷或者造成的损失由服务企业负责。



、服务规程

1.接修

服务企业应对送修车辆的《维修送修单》进行核查。维修项目应得到所属单位负责人认可方能进行检修。

2.初检

服务企业根据《维修送修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的材料明细及价格、维修工时费、材料管理费等提出初步意见,经内部审核后,提交送修单位确认。

只有在送修单位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维修企业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检修

服务企业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材料领用情况、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新增维修项目要有送修单位书面认定记录等,并定期向采购人报送。

送修车辆,一般不转厂修理。服务企业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可延迟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修竣车辆交接

服务企业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送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送修单位应仔细检查修竣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送修单位应在《车辆定点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送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服务企业提出。如服务企业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又拒不予以合理解决的,可投诉或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在保修期内,由于维修单位的技术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返修的,产生的维修经费由维修单位承担。

5.旧件回收

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换件单价超过1000元的配件,要进行登记并集中存放到旧件回收库房,定期交采购人进行统一处置。

6.维修档案

服务企业要对服务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三、技术规格
质量标准

1.服务企业应信守投标承诺,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材料费、管理费、工时费价格,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也不得超出经营资格和维修类别修理生产用车。

2.经服务企业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定点服务企业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20天内;二级维修,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30天内;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

3.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维修企业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对造成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4.服务企业应确保车辆维修保养中所使用的零配件为正厂零配件,车辆重要零配件(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的领取应有送修单位代表、当车驾驶员的签字。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除易损件外,配件、配件材料至少质保6个月,有正规的出厂合格证,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质价不符,少修多报,乱收费、搞回扣等。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回损失,取消成交人资格。

5.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服务企业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企业基本条件

1.地理位置:

宁乡市城区区域内,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场所为企业分部的,应提供与总部直属管理关系及分部各项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分部条件应符合“企业基本条件”的要求。

2.场地:

维修服务厂房、停车场、客户接待室等场地面积能满足服务需要。

3.人员:

技术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技术工人: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的各工种技术工人,不少于9人;配备经过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的专职质量检验员,负责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出厂检验,应有一名质量总检验员和至少两名质量检验员。至少配备一名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可质量检验员兼任)。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2年。

五、服务标准
质量标准

1.服务企业应信守投标承诺,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材料费、管理费、工时费价格,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也不得超出经营资格和维修类别修理生产用车。

2.经服务企业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定点服务企业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20天内;二级维修,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30天内;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

3.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维修企业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对造成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4.服务企业应确保车辆维修保养中所使用的零配件为正厂零配件,车辆重要零配件(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的领取应有送修单位代表、当车驾驶员的签字。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除易损件外,配件、配件材料至少质保6个月,有正规的出厂合格证,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质价不符,少修多报,乱收费、搞回扣等。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回损失,取消成交人资格。

5.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服务企业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六、验收标准
监督管理

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服务企业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将依据日常检查和各送修单位评议意见,对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定点服务企业存在如下问题,将督促其按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节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

① 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 保修期内,维修质量存在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 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⑤ 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⑥ 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乙方责任);

⑦ 其他违犯本项目采购要求和定点服务协议约定的行为。


七、其他要求
项目其他要求及说明

1、服务时间:2年。

2、结算方法:

2.1 付款单位:宁乡市人民医院

2.2 付款方式:(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付款流程按医院财务规定执行)

(1)投标人须按(月度、季度或年度)向采购人报送结算报表,并同时附报结算清单及业务开展的相关附证材料(如现场照片等)。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价乘以实际供货量,按实结算。

(2)本项目按月度结算,季度支付。每月5号中标人必须向采购人提交上月的服务报表,并附上月结算清单,采购人根据实际入库数量按实结算。

(3)为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分配和预算管理,除特殊原因(须有采购人认可并签字同意的书面文件),对于超过2个月(从采购人签字确认的采购计划单上日期开始计算)没有进行正常结算的工作(即中标人没有按时提交工作量清单,中标人没有按时进行月度结算的工作),采购人有权拒绝为其进行支付,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均由中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需提供承诺书。(★)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5、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6、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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