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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1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朝阳队施工,设备、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监理)2024年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1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朝阳队、向阳队)招标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2024年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1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朝阳队、向阳队)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S1507000733009564001
标段(包)编号:S1507000733009564001005
招标人:额尔古纳市农牧局(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冬宁全过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4年05月
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3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4第三章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2626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4040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656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和电子招投标平台地址:(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的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额尔古纳市农牧局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内蒙古冬宁全过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4项目名称2024年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1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朝阳队、向阳队)
1.1.5建设地点额尔古纳市恩和俄罗斯民族乡朝阳队、向阳队
1.2.1资金来源中央国债资金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建设项目内容包含: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及其他工程等。建设规模约3.7万亩。 上述内容施工全过程监理。
1.3.2监理服务周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6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1月3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68日历天。 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按工程承包合同执行。
1.3.3质量标准达到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人须具备水利部核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以上资质为水利部最新资质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1年(第9号)。 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财务要求:近三年(2021年-2023年,如2023年财务未经审计则提供2020年-2022年)财务状况良好。 4、业绩要求: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 5、信誉要求: (1)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6、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水利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7、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投标人须根据本项目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其他要求: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4.4资格审查方式及审查资料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制作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查资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等。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记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如因未踏勘或对场地不熟悉导致影响项目设计或施工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日前以匿名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
1.10.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1.11分 包不允许
1.12偏 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说明或答疑文件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 形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之前向招标人提出
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无需确认 以招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 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3.2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如有)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3报价方式总价报价
3.2.4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98.3422万元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投标人多填报的细目或单价、总额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招标人有权从投标价中扣除多填报的费用,投标人对此应予确认。
3.3.1投标有效期 90 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人可根据招标公告要求自行选 择缴纳保证金或开具电子保函。 1、选择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诚信信息库内投标人录入基本账户),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缴入本项目招标公告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账户和到账时间交纳保证金或投标文件内未附保证金凭证的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2、自2020年12月31日,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 电子保函上线试运行,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投标必须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http://www.hlbeggzyjy.org.cn/TPBidder)全程在线开具电子保函。投标人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www.hlbeggzy jy.org.cn)下载电子保函系统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做好相应操作。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招标公告 截止日期:详见招标公告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详见招标公告 注:(1)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银行汇款回单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可简写)。 (2)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平台系统内办理退还,平台系统将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存入账户,如因投标人存入账户出现异常,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招标(采购)人代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人数字证书参加开标。招标(采购)代理机 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 构数字证书。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系统内核验投标保证金(包括非采用网上招标)。 (4)电子保函中的担保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应与本次招标公告(文件)内容一致,电子保函需在投标保证金有效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未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5)投标人应对其提交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2、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在投标人系统内投标人信息管理里上传提交平台系统自动见证。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栏自动进行公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采用网上招标的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 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自动关联投标人诚信库内相关信 息和投标人在诚信库提交系统自动见证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布相关信息为准。投标人应对其诚信库内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资格审查须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按照“三证合一”或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注册证书; (5)相关专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等; (6)企业财务及业绩资料(财务及业绩资料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3年,指2021年、2022年、2023年(如2023年财务未经审计则提供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3年,指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3年,指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投标文件签字和(或)盖章要求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格式” 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法人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3、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在指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电子锁内有法人签字的,可用电子锁内签字加盖在指定签字位置)。
3.7.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两日内将纸质版投标文件三份,送至或邮寄到招标代理公司。纸质版投标文件必须与上传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加密电子版文件一致,投标人需对纸质版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注: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应首先在开标系统内查询、审核确认投标人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审查确认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自行在系统开标大厅内以各自的用户名和数字证书解密合格投标人(供应商)的加密投标文件。系统自动提取投标人上传并解密后的投标文件,系统采取语音自动唱标。语音自动唱标结束后由投标人或招标人用数字证书在系统内确认开标结果。
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纸质版均应统一采用A4纸编制,图表可除外,但也应按A4纸张大小装订。投标文件应编目录和页码,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制作生成并加密。
4.2.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在线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 注:投标人需在开标时间前按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栏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或投标人于系统内自行下载的相关操作手册做好不见面开标的准备工作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www.hlbeggzyjy.org.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参加开标会议。
5.2开标程序1、投标人签到 2、等待开标 3、公布投标人(保证金查询) 4、查看投标人 5、投标文件解密 6、招标人解密 7、批量导入 8、唱标 9、开标结束 10、招标人对唱标结果签章确认 注:(1)关于投标人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开标流程及操作详见本项目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栏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 厅投标人操作手册》或投标人于系统内自行下载的相关操作手册。投标人需自行仔细阅读上述附件。如因投标人未按上述附件进行准备工作出现异常,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30分钟且系统无法更改解密时间。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密投标文件,如因超时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解密而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不见面开标各投标人需提前做好收听开标流程及唱标的系统前期准备(在不见面登录页面右侧按照 提示下载播放器收看开标视频,如电脑无内置音频播放器需连接音频播放设备收听唱标),以免影响开标。 (4)根据《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5)若投标人首次参加本地区(呼伦贝尔市)项目,需提前检查驱动程序及确保 CA 锁可以正常解密投标文件;已办理其他地区 CA 锁的投标人需提前做好 CA 锁互认工作(关于新办 CA 锁及 CA 锁互认详情咨询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若在开标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投标人则需在投标文件解密的 30 分钟内解决,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人及招标人委派1名招标人代表
6.1.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和电子招投标平台地址(http://www.hlbeggzyjy.org.cn)》、《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发布公告 公示期限: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4是否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6.1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是,具体要求: 1、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后登入投标人系统。相关办理程序和要求请各投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 jy.org.cn)办事指南、通知公告和下载中心查询。投标人在系统内填写投标信息并提交后再在投标人系统内领取招标(采购)文件。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诚信库内相关信息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应对其注册诚信库并提交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投标人应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注册诚信库时上传投标人各项信息电子件(必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并提交平台自动见证。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 jy.org.cn)“重要通知栏目查询和查看文件” 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如上传的 word 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准,或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10.1 词语定义
10.1.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承担过类似本工程的项目业绩(包括:农田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等)。
10.1.2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以往招投标和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给予处罚、处分的情形。
10.2合同的签订
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必须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签订。若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按要求按时到场签订监理合同,即视为违约,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
10.3特别说明
1.标段缴纳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数量不足三家,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所报标段招标控制价,有意扰乱市场的,经查后严肃处理。 3.投标单位在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两家单位共用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视为串通投标,其所投的全部标段按无效标处理。
10.4中标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
10.5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6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7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8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9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0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0.1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如上传的word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准,或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交易指南、下载中心、通知公告”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10.10.2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
10.10.3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照中选金额比例由中标人支付。
10.10.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6、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或者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7、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10.10.5监督部门:额尔古纳市农牧局 监督人:李宏伟 监督部门电话:0470—6829910
10.10.6(1)押证: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应把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相关证书原件交项目法人处保管,并提供企业缴纳保险的相关证明或材料;中标后中标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有在建工程的,招标人有权废除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投标人负责。 (2)人员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每日执行钉钉软件打卡制度,如五次及以上无故未按时打卡签到,按照转包挂靠行为处理,局将根据《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按《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按违法所得5倍计算。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 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 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 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 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 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2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 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 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 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 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 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
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 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 目所 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 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 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 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监理报酬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 的 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 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 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 “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 户开 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 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以证明其满足 本 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 “ 三证合 一” 或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等材 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 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 具 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 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 他主 要人员的相关信息。 “主要人员简历表” 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 他主 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试 验检 测仪器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 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 以 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 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其内容应与非加密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 需重复签字盖章。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
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 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 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 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 “修改” 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及要求
5.1.1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半小时入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地点公开开标。招标(采购)人代表、监标人需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人数字证 书参加开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数 字证书。招标(采购)人代表在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内核验投标人代表身
份、投标保证金和开标结果。招标(采购)人开标代表、抽取专家代理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 构工作人员必须为其注册诚信库内注册人员,开标系统电子验证身份证信息。身份电子核验不一 致而导致无法进行开评标的,招标(采购)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招标(采购)人代表、监标人需 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无法识别)参加开评标活动。
据《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在线开 标的通知》(呼公资联办发〔2021〕1 号)要求, 自 2021 年 5 月 8 日起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不含 公路工程)入场交易项目全面推行在线开标(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达开标现场,系 统前期准备、具体流程及操作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 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投标人签到
2、等待开标
3、公布投标人(保证金查询)
4、查看投标人
5、投标文件解密
6、招标人解密
7、批量导入
8、唱标
9、开标结束
10、招标人对唱标结果签章确认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 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 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 成 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 行评审。 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 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 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 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 证金。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 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 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 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 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 金投标报价 (万元)总监理 工程师监理服务 期限备注投标人代 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
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监理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
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 中标人名称)于 (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
目名称)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关于招标文
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监理服务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委托人要求符合“委托人要求”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监理大纲:53 分 投标报价:35 分 其他评分因素:12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为: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 ①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计算); ②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计算公式 A(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A1+A2+ …An)/n (An 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 为有效个数。) ③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五家时去掉 K 个最高报价和K个最低报价,K 值的计算公式:k=(n-1)/5(n为有效个数,计算结果去尾取整),计算公式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A1+A2+ …A(n - 2k))/(n-2k)(An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2k为有效个数。)); 注:以专家现场评标时有效投标人报价计算评标基准价。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监理大纲评分标准 (53分)监理大纲的内容 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12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全面的进行了阐述,对本工程的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保修的每一道工序都能较详尽的阐述监理工作计划采取的手段、方法、措施和作用。一般得 0-5 分;较好得5-8分;细致详尽的得 8-12 分(保留两位小数)
监理方案及监 实施细则(10 分)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有部分保障的得 1-4分;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有保障的得 4-7分;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有充分保障的得 7-10 分。没有不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质量控制的保证 措施手段是否科 学、可靠(6分)对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项目的保修阶段的每一道工序,监理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方法。 一般得 0-2 分;较好得 2-4 分;细致详尽的得 4-6 分。(保留两位小数)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 (5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一般得 0-2 分;较好得 2-4 分;细致详尽的得 4-5分。(保留两位小数)
施工进度控制手 段是否细致详尽 (5分)对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项目的保修阶段的每一道工序,监理所采取的施工进度控制措施、方法。 一般得 0-2 分;较好得 2-4;细致详尽的得 4-5 分。没有不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检测仪器和工具(现场技术装备)是否能满足工程要求(5分)根据所提供的工程检测仪器和工具的完整性,只有常规检测仪器和工具的得 0-2 分;有常规检测仪器 和工具且有全站仪的得 2-4 分;有常规检测仪器和 工具且有 GPS 定位仪、全站仪和照相机的得 4-5分。(保留两位小数)
投资控制方法是否合理、可行(5 分)监理所采取的投资控制措施、方法的合理性。 一般的得 0-2 分;较好得 2-4 分;细致详尽的得 4-5分。 (保留两位小数)
对工程施工的难 点、要点和关键部分是否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的可行性(5分)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是否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的可行性。 一般得 0-2 分;较好得 2-4分;细致详尽的得 4-5 分。没有不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2.2.4 (3)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35分)偏差率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 (35分)投标报价满分35 分,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 35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 1%扣 0.5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减少1%扣 0.5 分(不足 1% 的按比例计算),最多扣 5 分。(注: 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2.2.4 (4)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12分)类似项目业绩(9分)投标单位近三年(2021 年 01 月 0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承担过类似本工程的项目每提供一项有效业绩得 3分,最高得9分。 注: 1、业绩必须具备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三项缺一不可); 2、业绩有效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签署时间为准; 3、投标文件中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所提供的合同必须包括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合同标的页。 4、类似本工程的项目业绩(包括:农田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等)。
财务状况(3分)近三年(2021 年1月1日至 2023 年12月31日,如 2023 年度未出则提供2020 年1月1日-2022 年12月31日)(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上述三表齐全最高得 3 分,每缺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 1 分;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须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所有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年份三表均齐全即得3分,每缺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1分;如成立不满一年提供验资报告即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2.2.5投标人最终得分综合标评审、技术标评审、经济标评审每项评分因素得分根据招标人制作招标文件时选择的方式进行汇总,由评标系统自动计算各项评分因素得分。方式为:综合标评审、技术标评审、经济标评审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 后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条款号编列内容
3.1.2废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A:废标条件
注: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制作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 以投标报价低 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 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
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
出 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 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
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 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 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
除 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分。
(1)按本章第 2.2.4(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 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
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 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
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 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否决条件
否决条件
A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1.否决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A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A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A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5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A1.6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A1.7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A1.8……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否决的投标文件说明否决情况的,应增加“否决情况说明表”格式,否决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监 理 合 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
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总投资: 万元
5、工期: ;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主要内容:
3、监理阶段: ;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
2、监理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至 年 月(按实际竣工验收止)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酬金为(大写) (人民币) 元,¥: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贰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七、合同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委托人: 监 理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9)“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0)“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4)“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监理人义务
第三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四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而知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监理人权利
第十二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四条 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十五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十九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和(除去税金)。
1、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等依据,或者未尽监理合同义务实施监督管理而造成工程质量失控的,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工程承包人如何施工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给项目承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工程、设备材料、按照合格验收签认的,并谋取非法利益,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上述行为给项目承担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时,故意拖延时间,而影响了承包方的正常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和计量方面把关不严,存在过错或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合同价格调整等要求定夺不准、审查不严,给项目承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由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二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专用条款约定。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机构设置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监理人员进驻现场。并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人员构成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土建、给水、电气监理或相关工程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当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征得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承担单位;当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及承包单位。
第八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监理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通信、交通、办公设备、常用检测和测量仪器设备。具备条件的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计算机辅助进行监理工作管理。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第十条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由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于设计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以及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负责整理设计交底纪要,由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
监理规划
第十三条 监理规划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计划、组织、制度,以便全面开展监理工作。
二、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后一个月内完成,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三、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有关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文件;
(2)项目审批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3)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4)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全体监理人员、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第一次工地会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三、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介绍项目总体情况和开工准备情况;
四、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五、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交底,交底内容如下:
(1)明确适用本项目的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2)阐明监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3)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监理工作制度、流程和方法);
(4)提出报审的要求和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七、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十六条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分发各有关方。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承包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二、承包单位现场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监控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三、施工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
四、工期安排是否满足承包合同要求,进度计划是否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所需材料、设备的配置及人力的组织、安排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五、季节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协调性。
六、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核查开工条件
第二十条 项目开工
一、承包单位应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二、承包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经项目监理机构检查、确认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三、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下列开工条件:
(1)设计和施工图纸满足施工需要;
(2)测量基准点已移交;
(3)施工用地拆迁工作已完成;
(4)按承包合同约定首次工程预付款已支付;
(5)承包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与承包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认定;
(6)承包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符合承包合同约定要求;
(7)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
(8)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技术文件已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9)对于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应按单元工程测量原始地形高程,测量结果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应于开工前记录原始状况,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项目施工前的原始影像资料应予以保留。
四、承包单位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及设计文件,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单元划分,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五、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六、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工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等为依据进行施工,全面实现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控制,监督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坚持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第二十五条 坚持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材料合格证明等随《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报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进场原材料,应由监理人员进行见证取样,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督促承包单位运离现场,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
第二十八条 对于承包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交货验收;对于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单位参加交货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后方可使用。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巡视和检查,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抽检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令。
第三十条 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后难以检查的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如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下令停工和复工均需事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单位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工序,项目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第三十四条 隐蔽工程及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第三十五条 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并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第三十六条 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工程并完成自检,由项目监理机构按单位工程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对承包单位报送的质量验收申请予以签认。
第三十七条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承包单位填报《竣工移交证书》,承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
第三十八条 工程各项进度均需满足项目总体进度目标的要求。
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三十九条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立项审批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并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十条 审批施工进度计划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
二、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主要内容
(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目标的符合性;
(3)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条件、环境因素是否存在冲突;
(4)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合同段相关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5)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6)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7)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8)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进度控制的方法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程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二、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采用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协调各标段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工程造价控制
第四十二条 应严格执行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价款、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和审核。
工程计量
第四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对原始地面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进行测量,填写《施工测量报验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第四十四条 承包单位对已验收合格的工序(单元工程)应及时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计量报验单》,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和测量器具的有效性,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单位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第四十五条 对承包单位以记日工方式完成的工作内容,应填写《记日工工程量签证单》,报项目监理机构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认。
第四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会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并对承包单位报送的计量结果进行审核,签署《工程量报验单》。
第四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以便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分析、比较,制定调整措施,并在监理月报(报告)中向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报告。
第四十八条 当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内各单位工程的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合同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工程款支付
第四十九条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
承包单位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报项目监理机构,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确认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后报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工程款付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扣回。
第五十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一、承包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限,根据已签认的《工程计量报验单》和《记日工工程量签证单》,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后报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竣工结算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有关各方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结算报表。
第五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应由承包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单》,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由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复核后,到项目承担单位备案。若工程变更涉及建设位置、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变革调整,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承包单位只有在收到项目监理机构签署的《工程变更单》,方可实施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否则,项目监理机构不予计量。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根据暂停工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一、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二、出现或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停工处理;
三、出现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停工处理;
四、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五、发生了必须随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第五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暂停的范围。
第五十七条 委托监理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前应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工程暂停前,承包单位应将已完成工程量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应在暂停期间保护该部分和全部工程免受损失或损害。
第五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暂停因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第六十条 签发工程暂停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处理好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并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
工程延期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由以下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单位可提出延长工期申请,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的规定,批准工程延期时间。
一、由于工程变更而导致工程量增加;
二、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付施工图、非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剥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等;
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及不可抗力事件;
第六十二条 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书面工程延期意向报告,并按合同约定,提交有关工程延期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 工程延期事件终止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程延期所有的细节材料和详细记录汇总,整齐齐全,随《工程延期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第六十四条 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转交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延期意向报告;
二、随时收集工程延期事件的资料,做好详细记录,并分析研究工程延期事件,提出减少损失的建议;
三、处理工程延期过程中,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第六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承包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以及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评估出的延期天数,在与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延期报审表》,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监理记录和资料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会议纪要
一、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或参加由参建各方参加的工地例会。通过例会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协调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各方面问题。
二、工地例会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记录整理,由与会各方会签后分发有关各方,应由签收手续。
三,为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专项问题,可根据需要组织或参加专题工地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方编写,签发要求同上。
第六十七条 监理日志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认真地填写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二、监理日志应如实反映项目监理工作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组织协调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及所属监理单位。
第六十九条 监理工作结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资料。
第七十条 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一、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二、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三、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
第七十一条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在《竣工移交证书》中注明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以及尾工项目清单。
二、监理单位在保修期应定期回访,督促承包单位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验收尾工项目,并为此办理付款签证。
三、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缺陷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协助进行处理。
四、做好保修期监理工作记录。
违约、索偿和争议
第七十二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照监理合同约定,予以处罚外,由自治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视情节提请其资质管理部门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质证书;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
三、转让监理业务;
四、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从事所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五、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六、故意损害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包单位的利益;
七、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串通造假等欺骗行为;
八、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十三条 监理人员渎职,与承包单位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委托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一、违约金:监理酬金X10%;
二、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X监理报酬的比例(扣除税金)。
第七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当地的仲裁委员会。
第四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一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范围: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监理
内容:负责本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对安全、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对内进行协调工作。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三条
一、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 监理人转包监理合同 ;
2、 监理人在监理工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
3、 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的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项目监理工作,经调换后仍不能胜任的 。
4、 擅自更换重要岗位的人员:如监理总监等。
二、当监理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进行处理:
1、 “总监”与投标承诺或监理规划不符及挂名 。
2、“专业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证。
3、“监理员”无培训证 。
4、“通信、交通、办公环境及办公设备”未满足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 。
5、“常用检测和测量仪器设备”未按工程需要配备 。
6、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不实行旁站监理的 。
7、施工单位对所用材料不符合设计质量要求,监理工程师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8、经委托方或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工程未按图纸施工而监理单位未发过整改通知书的 。
9、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同意施工单位更改施工图纸的 。
10、监理员擅离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11、工程未达到施工单位申报的进度,监理人员随意签字要求拨款的。
发现有以上问题之一的,第一次将记录在案,并进行批评教育,通报公司限期整改。第二次抽查发现未进行整改,委托方有权清退监理方,扣除剩余监理费用,情节严重者需赔偿委托方的损失,3年内不得参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监理人的权利
第四条
一、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未经监理人同意将监理人的合同项目分包给其他监理人 ;
2、 无故未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项 。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3、负责组织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1、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副本1份;
2、上级国土财政、财政部门对工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图册1份。
第七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七天;变更文件七天;紧急事项三天。
监理人的义务
第九条 监理服务内容: ;
第十条 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7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在项目所在地立即成立项目监理部和监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365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三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 。
二、支付方式为:_ 。
第十四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 。
二、支付方式为: 。
三、支付时间为: 。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 万元。
第十六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
第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 他
第十九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_另行协商 。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
标段(包)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授权)书
六、投标报价
七、承诺书
八、监理实施要求和监理大纲
九、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表
十、拟派本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表
十一、投标人提供的监理设施清单
十二、投标人综合情况一览表
十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十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十五、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
致: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 的 监理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研究上述工程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愿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监理费报价承接贵单位 工程的监理,并遵守本招标文件中有关监理费支付的规定。我方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总监执业资格等级为 (国家级) ;其他监理人员 人,监理周期为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2、一旦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书的约定与你方签订监理合同,并根据你方的要求进入监理现场,开始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服务。
3、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4、本投标书自递交你方之日起有效,在此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如中标将成为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保证:一旦发生投标须知第3.4.3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由我方承担,我方的保证金将没收。
投标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
正面和背面彩色影印件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
正面和背面彩色影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和名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按规定,已于 年 月 日采用银行转账或电子保函方式递交了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担保。请贵方予以核实。
银行汇款回执出具的证明扫描件或电子保函证明扫描件
投标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授权)书
兹任命(授权)持有 资质的 (姓名)为我公司 项目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特此任命(授权)。
监理企业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六、 投标报价
序号项 目投 标 承 诺
1监 理 酬 金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监理周期
3参加监理工作 的全部人员数大写: 人
4总监及专监资格 (包括:姓名、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投标人: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七、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如中标,参与 工程的施工监理,我公司将派具有类似监理经验的 (填写项目总监名称、监理资格证书编号)为本工程的项目总监,并保证项目总监到位率在 %(填百分比)以上,即每月不少于 日历天。如违反此承诺,愿按合同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八、监理实施要求和监理大纲
1.监理规范
1.1监理工作必须符合最新监理规范。
2.监理工作范围
2.1监理工作范围包括工程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施工监理。
3.监理工作内容
3.1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均为中标人的义务。
3.2虽然按监理规范来规定,但与所监理项目工程的质量、造价、工期相关的工作内容也是中标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4.监理工作目标和监理服务期
4.1实现项目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和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所确认工程质量、造价、工期控制目标;
4.2监理实施计划时间:以甲乙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
5.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代表
5.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职。
5.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持有省、部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已从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兼职。
6.监理设施
6.1中标人应自备简单的常规监理设施。
7.监理规划(大纲)的编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料和施工图纸要求编制详细的监理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7.1监理工作概况;
7.2监理工作内容和依据;
7.3控制工程合同、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的主要手段和措施;
7.4监理工作计划;
7.5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7.6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的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
7.7对本工程的其他建议、要求;
8.监理规划中应至少填列的表格
九、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表
姓 名近三年监理过的类似工程业绩
性 别
年 龄
职 称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
监理工程 师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曾担任总监的工程项目

附扫描件:
序号 证书名称 查看

注:
本表须附有关证件或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总监资格证书扫描件。
3、本表不够时自制。
投标人:(加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拟派本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表
姓 名监理过的同类工程业绩
性 别
年 龄
职 称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
监理工程 师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曾担任监理的 工程项目

注:本表不够时可自制,附资格证书扫描件。
附扫描件:
序号证书名称查看

投标人:(加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一、投标人提供的监理设施清单
项 目规格或要求数 量备 注

注:本表格可以拓展。
十二、投标人综合情况一览表
全称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注册时间电话传真
资质等级营业执照编号
监理经历 年(国内) 年(国外)分包经历 年(国内) 年(国外)
职工人数总人数: 人 专业监理师: 人 管理人员: 人总监理师: 人 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近三年主要 类似工程业绩

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为三证合一)
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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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 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附:
项目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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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 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附:
项目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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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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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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