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洋田园路7号物业招租单一来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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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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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公告基本信息
资产信息
招租信息
租赁费用相关信息
交易方式
项目日程
报名须知
交易保证金
交易机构信息
出租方信息
其他
项目编号 | JC722401151 | 项目名称 | 大田洋田园路7号物业招租 |
起始日期 | 2024年05月15日 00时00分00秒 | 结束日期 | 2024年05月21日 18时00分00秒 |
资产信息
资产现状 | 未租 | 地址 | 1、房产建筑物:二中对面8号B厂房(红星社区田园路7号) 2、房产建筑物:二中对面8号B宿舍(松岗红星社区田园路7号) 3、房产建筑物:二中对面8号B厂房仓库(红星社区田园路7号) |
面积/数量 | 1、房产建筑物:4199.00平方米 2、房产建筑物:1800.00平方米 3、房产建筑物:87.00平方米 | 权属情况 | 有权属说明 |
资产性质 | 厂房类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否 |
招租信息
出租期 | 5年 | 免租期 | 1个月 |
免租期是否含在租赁期限内 | 是 | 租金是否含税 | 是 |
签订合同期限 | 《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发出后30个自然日 | 招租底价 | 30元/平方米/月 |
租金支付方式 | 月付 | 资产用途限定 | 厂房(厂房及相关配套物业) |
其他补充说明 | 1、松岗街道大田洋田园路7号 ; 2、意向承租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并没收交易保证金: (一)被确定为中标人后,不按约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 (二)提供虚假主体材料和证明文件; (三)不按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 (四)存在其他违约情况。 3、招租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3日前,意向承租方如认为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要求对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作出澄清的,必须在招租公告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提交给交易机构。 4、根据《深圳市宝安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宝安区集体物业招商招租管理办法 (试行)>等 5 项制度的通知》(深宝集资〔2024〕5 号)等有关规定,委托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租,交易服务费按照《关于印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交易〔2023〕69 号)要求收取。 5、本项目邀请深圳市天堃科技有限公司为意向承租方参与单一来源谈判。 |
租赁费用相关信息
履约保证金金额 | 547740元 |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 单一来源谈判 | ||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采用单一来源交易方式 | ||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公告自行结束 |
项目日程
谈判开始时间 | 2024年05月23日 10时00分00秒 | 澄清截止时间 | 2024年05月19日 00时00分00秒 |
质疑截止时间 | 2024年05月19日 00时00分00秒 |
报名须知
报名方式 | 同时支持线上和线下报名 | ||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承租方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单位;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不允许分租、转租; 3、承租方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4、应是优质企业或国高、规上等; 5、受邀请,获得本项目单一来源谈判资格。 |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承诺函; 3、优质国高、规上企业证明材料。 |
交易保证金
收款信息 | 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s://trade.szggzy.com/ggzy/center/#/login) |
交易机构信息
名称 |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 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东路40号 |
联系人 | 谢经理;刘经理 | 联系方式 | 15889776623;0755-27758561 |
出租方信息
名称 | 深圳市松岗龙门股份合作公司 |
其他
特殊事项说明 | 1、该出租物业按现状出租;只允许自主经营,不得整体或部分二次转租或采用其他形式更换经营主体; 2、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业,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清空搬离并返还租赁物业。承租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六个月内与出租方协商,并按《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等宝安区相关集体物业出租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程序进行续约; 3、承租方不得经营化工、高耗能和污染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禁止经营的项目; 4、租赁期间,如发生意外、安全生产事故或以任何形式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由承租方按照各自责任归属解决并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5、租赁期间,承租方为租赁物业的消防、安全生产或经营的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租赁物业,并有义务保证租赁物业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6、租赁厂房、宿舍的消防系统设施增加安装及装修等报建手续及费用均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7、租赁期间,承租方因生产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劳动争议等纠纷,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如因纠纷导致出租方承担任何责任或垫付相关款项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返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8、承租方需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加建、改建租赁物业的,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9、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先行违约出租方解除合同时,承租方自愿承诺将所有添加的各种装修、水电设施、不动产等均应保持现状,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同时,承租方租赁期内违约出租方可以随时清空场地并转租租赁物,若因清空场地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租方自愿承担,承租方自愿放弃因此向出租方提出任何经济赔偿或权利主张。 10、提供厂房、宿舍现有的消防设施(在使用期间,保养维修、更新及因任何因素使用造成的损失则由承租方负责); 11、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缴交租赁保证金(由谈判保证金转交,多除少补); 12、本方案未尽事宜双方应以合同或协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