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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分析监测平台开发项目PTKF-1的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分析监测平台开发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分析监测平台开发项目已列入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计划,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实行资格后审。
2. 招标内容
2.1 项目名称: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分析监测平台开发项目。
2.2 招标范围:平台拟建设管理驾驶舱、路网数据分析、差异化收费管理、数据工程建设、联网及交调数据对接开发、高速公路GIS、普通公路GIS、基础数据管理、系统管理等9个模块。
2.3 项目开发周期: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交付。
2.4 项目服务期:不得少于1年。
2.5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分为1个标段,标段名称为:PTKF-1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应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在华杰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hjztb.com/)进行注册登记(具体操作参见华杰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下载专区—华杰电子招投标平台投标人操作指南)。电子平台技术部联系电话:027-83863807,QQ:3507423365。
4.2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7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华杰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所投合同包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华杰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拒收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前需向招标代理单位缴纳1000元文件费,招标代理单位将在开标后向缴费的投标人开具发票,文件费缴纳后概不退回。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4月23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A座10楼)。
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规定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5.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授权书出席。
6. 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华杰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hjztb.com)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湖北国展中心广场(东塔)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A座19楼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027-83531655
2024年4月3日
附 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注:投标人应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企业业绩要求
近5年承担过1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智慧高速类或智慧交通类或智慧城市类信息化平台开发项目。

注:1、业绩证明材料要求:须附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近5年,指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企业信誉要求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 格 要 求
项目负责人
1
近5年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1项类似信息化平台开发项目。

注:1.投标人应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等证书的复印件。
2.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相应合同协议书或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人员姓名及所担任的职务。
      3.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投入项目负责人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近3个月指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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