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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清镇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质疑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812023000CU6项目名称:清镇市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清镇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
品目编号:P5201812023000CU6004品目名称:清镇市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清镇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品目四
采购代理:贵州睿易达国际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邦盛医疗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开发区逸仙科学工业园翠鸣道16号D座南区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中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评分表-客观分 产品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供应商提供核心产品生产厂家或区域总代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须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设备名称、型号)原件扫描件的得5分,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提供的得0分。回复如下:本项要求提供核心产品(医疗车)生产厂家或区域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是作为评审因素,而不是作为资格要求,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综上,本项评分标准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定的要求,与项目具体特点及实际需要高度关联。该评审因素属于评分项,不是资格要求,因此并未将其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贵单位本项质疑事项1因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中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评分表-客观分 专项授权委托书:供应商提供核心产品(医疗车)生产厂家或区域总代理针对所投产品的专项授权委托书(须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设备名称、型号)原件扫描件的得5分,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提供的得0分。回复如下:本项要求提供核心产品(医疗车)生产厂家或区域总代理针对所投产品提供专项授权委托书,是作为评审因素,而不是作为资格要求,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综上,本项评分标准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定的要求,与项目具体特点及实际需要高度关联。该评分要求属于评分项,不是资格要求,因此并未将其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贵单位本项质疑事项2因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中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评分表-客观分 车辆中央集成供电控制系统:1、提供车辆中央集成供电控制系统部分的电磁兼容认证证书得3分;2、提供车辆中央集成控制供电系统厂家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得2分;3、提供车辆中央控制供电系统第三方检测报告,且检测过程中交流输入端到可触及外壳实验电压不低于1500V未击穿得2分;4、提供中央集成供电系统电气安全认证证书得3分。回复如下:1、本品目采购的设备为健康体检车,在相关配置中核心产品是医疗车,并配备车载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含车载X射线机防护设施)、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五分类血球仪、诊断型听力计等健康体检设备,车辆内部改装及配套设施、笔记本电脑和体检车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考虑到各类医疗设备及其它电器的用电要求及安全,应当集中控制电源。2、中央集成供电控制系统是医疗车医疗仓改装完成后独立的供电控制系统,考虑到各类医疗设备及其它电器的用电要求及安全,应当集中控制,中央集成供电控制系统可以保障健康体检车的用电安全和稳定性,完全与本项目核心产品医疗车实际需要相适应,因此作为重要的技术参数要求,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和行业内的相关证书资料是合理性要求。3、贵单位的事实依据中仍然主观的认定技术参数“4.10车辆中央集成供电控制系统”由于电瓶电压是12V,就主观认为是与本项目毫无关联的另一个急救车项目的技术要求,主观认为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实际上参考质疑事项1答复中所述,技术参数4.10车辆中央集成供电控制系统配置的12V输入所对应的电瓶与贵公司提到的医疗车电瓶电压24V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电源电瓶,体检车上医疗仓所用的检测设备所需用电是由12V的独立电源电瓶提供。因此贵单位引用的事实依据是贵单位的主观判断与本项目无关。综上,本项评分标准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定的配置要求,本项评分要求的设定和项目具体特点及实际需要高度关联。该评审因素属于评分项,不是资格要求,因此并未将其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评分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不存在贵单位所述与本项目无关等情形。贵单位本项质疑事项3因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中 第二章 采购清单、 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4.9 智能逆变器系统(应为智能逆变/充电一体机,12V输入,输出为220V);▲4.10 车辆中央集成控制供电系统(在车辆启动状态下,可实现24小时不间断供电,可输出220V,不小于1000W纯正弦波电源可供医疗设备使用,并在相应的位置安置12V电源插座、220V电源插座。在总开关关闭后所有用电器应与主、副电瓶断开,防止漏电,以保证蓄电池保存充足电力。)回复如下:1、本品目采购的设备为健康体检车,在相关配置中核心产品是医疗车,并配备车载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含车载X射线机防护设施)、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五分类血球仪、诊断型听力计等健康体检设备,车辆内部改装及配套设施、笔记本电脑和体检车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考虑到各类医疗设备及其它电器的用电要求及安全,应当集中控制电源,中央集成供电控制系统是医疗车医疗仓改装完成后独立的供电控制系统。2、作为一台体检车,不光是具有车辆的通行功能,还具有车辆会较长时间做健康体检工作,因此该体检车上医疗仓所用电源电瓶为独立电源电瓶(12V),并不会使用车辆本身通行所用到的电瓶(24V)。也就是说本项目技术参数4.9要求的智能逆变器系统12V输入所对应的电瓶与贵公司提到的医疗车电瓶电压24V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电源电瓶,体检车上医疗仓所用的检测设备所需用电是由12V的独立电源电瓶提供。因此根本不会存在贵单位所述的与医疗车电瓶电压不相符,无法供电,压差供电对医疗车电瓶造成损坏的情形。3、贵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清镇市中院医院院前急救设备(含救护车)需求公示》里提到的救护车需要(电瓶电压12V)电控系统,与本项目无任何关联。完全就是采购不同功能和技术要求的车辆的两个项目,无任何关联性和可比性。综上,本项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定的配置要求,本项技术要求的设定和项目具体特点及实际需要高度关联,该技术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不存在贵单位所述的与本项目无关等情形。贵单位本项质疑事项4因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也未能给出实质性证据,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明材料,仅为其主观认定,该质疑函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关于提交质疑函的前置要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技术方案参数均通过了相关技术和经济专家论证。
贵公司针对清镇市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清镇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品目四(标包编号:P5201812023000CU6004)项目质疑的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若贵公司对本次回复不满意,自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要求,提交齐全投诉资料及支撑证明材料向清镇市财政局投诉。贵公司本次质疑及我公司的质疑回复事项不影响贵公司继续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和监督。
请求:请求1:我公司请求将招标文件中 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4.9、▲4.10条技术参数进行更正并取消▲重点参数项。
请求2: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请求将招标文件中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评分表-客观分中“车辆中央集成供电控制系统”、“专项授权委托书”及“产品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等评审项进行调整,希望贵单位对我公司的质疑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中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评分表-客观分 产品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供应商提供核心产品生产厂家或区域总代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须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设备名称、型号)原件扫描件的得5分,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提供的得0分。回复如下:本项要求提供核心产品(医疗车)生产厂家或区域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是作为评审因素,而不是作为资格要求,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综上,本项评分标准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定的要求,与项目具体特点及实际需要高度关联。该评审因素属于评分项,不是资格要求,因此并未将其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贵单位本项质疑事项1因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中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评分表-客观分 专项授权委托书:供应商提供核心产品(医疗车)生产厂家或区域总代理针对所投产品的专项授权委托书(须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设备名称、型号)原件扫描件的得5分,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提供的得0分。回复如下:本项要求提供核心产品(医疗车)生产厂家或区域总代理针对所投产品提供专项授权委托书,是作为评审因素,而不是作为资格要求,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综上,本项评分标准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定的要求,与项目具体特点及实际需要高度关联。该评分要求属于评分项,不是资格要求,因此并未将其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贵单位本项质疑事项2因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中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评分表-客观分 车辆中央集成供电控制系统:1、提供车辆中央集成供电控制系统部分的电磁兼容认证证书得3分;2、提供车辆中央集成控制供电系统厂家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得2分;3、提供车辆中央控制供电系统第三方检测报告,且检测过程中交流输入端到可触及外壳实验电压不低于1500V未击穿得2分;4、提供中央集成供电系统电气安全认证证书得3分。回复如下:1、本品目采购的设备为健康体检车,在相关配置中核心产品是医疗车,并配备车载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含车载X射线机防护设施)、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五分类血球仪、诊断型听力计等健康体检设备,车辆内部改装及配套设施、笔记本电脑和体检车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考虑到各类医疗设备及其它电器的用电要求及安全,应当集中控制电源。2、中央集成供电控制系统是医疗车医疗仓改装完成后独立的供电控制系统,考虑到各类医疗设备及其它电器的用电要求及安全,应当集中控制,中央集成供电控制系统可以保障健康体检车的用电安全和稳定性,完全与本项目核心产品医疗车实际需要相适应,因此作为重要的技术参数要求,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和行业内的相关证书资料是合理性要求。3、贵单位的事实依据中仍然主观的认定技术参数“4.10车辆中央集成供电控制系统”由于电瓶电压是12V,就主观认为是与本项目毫无关联的另一个急救车项目的技术要求,主观认为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实际上参考质疑事项1答复中所述,技术参数4.10车辆中央集成供电控制系统配置的12V输入所对应的电瓶与贵公司提到的医疗车电瓶电压24V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电源电瓶,体检车上医疗仓所用的检测设备所需用电是由12V的独立电源电瓶提供。因此贵单位引用的事实依据是贵单位的主观判断与本项目无关。综上,本项评分标准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定的配置要求,本项评分要求的设定和项目具体特点及实际需要高度关联。该评审因素属于评分项,不是资格要求,因此并未将其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评分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不存在贵单位所述与本项目无关等情形。贵单位本项质疑事项3因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中 第二章 采购清单、 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4.9 智能逆变器系统(应为智能逆变/充电一体机,12V输入,输出为220V);▲4.10 车辆中央集成控制供电系统(在车辆启动状态下,可实现24小时不间断供电,可输出220V,不小于1000W纯正弦波电源可供医疗设备使用,并在相应的位置安置12V电源插座、220V电源插座。在总开关关闭后所有用电器应与主、副电瓶断开,防止漏电,以保证蓄电池保存充足电力。)回复如下:1、本品目采购的设备为健康体检车,在相关配置中核心产品是医疗车,并配备车载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含车载X射线机防护设施)、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五分类血球仪、诊断型听力计等健康体检设备,车辆内部改装及配套设施、笔记本电脑和体检车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考虑到各类医疗设备及其它电器的用电要求及安全,应当集中控制电源,中央集成供电控制系统是医疗车医疗仓改装完成后独立的供电控制系统。2、作为一台体检车,不光是具有车辆的通行功能,还具有车辆会较长时间做健康体检工作,因此该体检车上医疗仓所用电源电瓶为独立电源电瓶(12V),并不会使用车辆本身通行所用到的电瓶(24V)。也就是说本项目技术参数4.9要求的智能逆变器系统12V输入所对应的电瓶与贵公司提到的医疗车电瓶电压24V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电源电瓶,体检车上医疗仓所用的检测设备所需用电是由12V的独立电源电瓶提供。因此根本不会存在贵单位所述的与医疗车电瓶电压不相符,无法供电,压差供电对医疗车电瓶造成损坏的情形。3、贵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清镇市中院医院院前急救设备(含救护车)需求公示》里提到的救护车需要(电瓶电压12V)电控系统,与本项目无任何关联。完全就是采购不同功能和技术要求的车辆的两个项目,无任何关联性和可比性。综上,本项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定的配置要求,本项技术要求的设定和项目具体特点及实际需要高度关联,该技术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不存在贵单位所述的与本项目无关等情形。贵单位本项质疑事项4因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也未能给出实质性证据,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明材料,仅为其主观认定,该质疑函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关于提交质疑函的前置要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技术方案参数均通过了相关技术和经济专家论证。
贵公司针对清镇市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清镇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品目四(标包编号:P5201812023000CU6004)项目质疑的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若贵公司对本次回复不满意,自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要求,提交齐全投诉资料及支撑证明材料向清镇市财政局投诉。贵公司本次质疑及我公司的质疑回复事项不影响贵公司继续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和监督。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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