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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迎春北苑39-47号房屋5年租赁权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杭州市滨江区迎春北苑39-47号房屋5年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迎春北苑39-47号房屋5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4ZL0810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5-14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05-27

出租底价

637347.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联系人

林先生 王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6892327 0571-85085582

联系地址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房屋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根据《关于迎春北苑公建配套用房移交的情况说明》,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将租赁房屋移交给出租方,出租方据此对租赁房屋进行公开招租。
2.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迎春北苑39-47号房屋,租赁面积约为1051.9㎡。系出租方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3.租赁房屋墙体存在渗水现象,出租房屋的房屋质量、实际面积、具体位置、房产结构、设施设备等以房屋移交给承租方时的现场实际为准。出租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出租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目前标的存在部分房屋状态未空置,为实际使用人占用。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637347元/年

出租面积(㎡)

1051.9

租赁期

5年

起租日

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

免租期

3个月,自起租日起3个月。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免租期仅限承租方用作装修之目的,免租期期间不计取租金,但计入总租赁期限。免租期仅减免租金,免租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物业费标准参照杭州市滨江区住建〔2023〕9号文件)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租赁期限内,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3个月租金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本次招租标的物坐落于居民住宅楼区,承租方在配套用房内不得住人,不得经营市场监管、环保、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禁止经营的行业或项目,不得擅自新增从事包括但不仅限于车辆修理清洗、建材现场加工制作、铝合金加工切割、废品回收、电动车销售经营、宾馆旅店、网吧、棋牌室以及相关部门不允许经营的餐饮,不得新增从事噪声或环境污染严重的经营活动。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对租赁房屋标注建筑面积数值无异议,承租方同意不因标注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差异而以此为由要求出租方对租金等相关费用进行调整。
(4)承租方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整体转让、转包、转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承包经营、联营、合伙、合股、股权转让等均视为转租)、分租,不得以互换、借用等形式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
(5)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要求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均由意向承租方承诺自行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6)本次招租的配套用房(租赁房屋)包含因电梯加装被占用区域,因目前无法进行分割测绘,故租赁房屋以现场看样的现状为准,出租方不以此对租金进行调整,承租方无权使用电梯加装被占用区域的配套用房,意向承租方确认在参与竞租、合同签订前已充分了解租赁房屋现状、实际使用情况、面积、经营业态、与周边房屋设施关联情况等全部状况,入户水、电等设施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租赁期限内,若遇到出租方需统一安装水电设施、公共设施、污水检测疏通等情况时,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此阻扰并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赔偿或补偿。
(7)租赁期限内,在承租未满6个月的,承租方不得提出提前退租;承租方在承租满6个月后可向出租方申请提前退租,经出租方同意后,双方签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同时,承租方应确保租赁房屋于签订该协议当日已处于腾空状态,租赁费计至承租方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毕注销或迁移在租赁房屋办理的租赁备案证、营业执照等各项证照的证明。承租方提前退租的,需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标准(以解除合同当年的月租金为标准)的违约金。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须自愿无条件腾退并交还房屋;同时,承租方确认及同意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租赁权。
(8)租赁期限内,如遇政府投资建设、民生工程实施、电梯加装等因素需对租赁房屋进行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受影响的面积在受影响期间可免收租金,但出租方不予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承租方也不得以此要求出租方给与任何赔偿或补偿;具体受影响面积以相关实施单位测量为准。
(9)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装修中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破坏承重墙、剪力墙、配重墙、柱子及配套用房内一切可能影响房屋结构的建筑物体;不得增减楼梯或改变楼梯位置和方向;不得改变或覆盖消防通道门、消防箱、配电间、污水管道及消防设施的位置,且承租方须按《消防法》等规定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使用;如在后期检查中发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承租方需无条件进行改造恢复;如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检修的,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
(10)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支付时间三个月及以上的,将不得再租赁出租方其他房屋。
(11)承租方确认及同意,针对本次招租的配套用房(租赁房屋)中部分房屋存有现经营户,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接收房屋后,承租方应自行与现经营户协商后将房屋转租给现经营户或由现经营户在限定的时间内腾退;若承租方与现经营户就继续租赁或腾退事宜产生争议的,由承租方自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承租方不得以此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补偿或赔偿。
(12)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约定为准。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与退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收确认单上签字或盖章,即承租方在交付手续上签收即视为出租方完成房屋交付义务,租赁房屋内现经营户续租或腾退事宜,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合同到期,出租方无条件收回房屋,按政策面向市场公开招租;承租方租赁届满、未能续租的,承租方应在合同期满前自愿无条件腾退交还房屋,针对如不能按期交还房屋的承租方,除纠正行为外还将列入黑名单范围,同时承租方不得损坏房屋内固定装修影响再次出租(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租期届满后相应的房屋使用费按实结算。
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
2、本次招租设有“黑名单”,“黑名单”范围内承租人不得参与竞拍标的物。【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经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确认书。】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虞经理

联系电话

88898584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16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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