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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为促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规范住房补贴发放程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 〕2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1999 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 1999 〕4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及范围

(一)住房补贴是指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后给予的货币补贴。住房补贴由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中未购买福利房(福利房是指房改房、集资房以及其他低于成本价优惠购买的住房)或已购买福利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且199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 无达标私房的在职在编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我市2009 年至2012 年引进储备的万名优秀青年人才( 以下称“万名人才”)。

职工购买了房改房、集资房,房屋产权面积(职工购买公房后,经单位或职工合作扩建,其扩建部分应计入住房面积内,面积合并计算) 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后以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自管产房等优惠性住房的,面积达到规定标准,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后以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但低于当年政府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自管产房的,可以享受住房补贴,但面积补贴标准降低为购买价与房改成本价之间的差价;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后以高于当年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自管产房的,可以享受全额住房补贴。

职工在1998年12月31日前有私有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继承房等,以房屋买卖合同时间、继承公证时间、拆迁安置协议时间为准)的职工,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三)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去世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后去世的职工,可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

从去世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四)职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达标福利房或1998年12月31日前有达标私房的,离异后,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婚前一方有达标福利房或1998年12月31日前有达标私房的,无房一方可以按无房户享受住房补贴。

(五)队转业干部和异地调动来长沙工作的职工若在部队 或原单位已发足25年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未发足25年的,可享受剩余年限的住房补贴。在部队已领取过住房补贴,又购有福利房或低于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无论已有住房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均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六)2009至2012年我市引进储备的“万名人才”,在符合发放条件的

前提下,转聘前可以享受在任“万名人才”期间的住房补贴,其补贴标准比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执行。“万名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转聘后,考录为市本级公务员的,考录后按本单位同类别人员执行;转聘为中级、高级雇员,或自主创业,或离职的,转聘后则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向区县 (市) 转移或选聘到国有企业的,或调离市本级的,参照该区县(市)或企业的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市本级的住房补贴。

二 、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按参加工作年限分为两类:“老人”—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新人”—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在长沙市区执行统一标准,即“老人”现行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补贴额249.30元,住房工龄补贴为5.96元/年•平方米。“新人”每月住房补贴额等于补贴比例(现行补贴标准为11.37%)乘以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即月基本工资部分,不包含津补贴及奖金,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上年月平均工资)。

(二)计发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为:厅级 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普通职工65平方米。上述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具有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地厅级干部住房待遇;1999年9月30日以前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在六档以上(含六档)、1999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前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在七档以上(含七档)的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及其他相当于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照地厅级干部住房待遇确定。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县处级干部住房待遇;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科级干部住房待遇。

行政岗位人员以其行政职务计算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其技术职称计算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后,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职务与职级分类对应,享受相对应职级的住房面积标准。实施了警务技术职务改革、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的,按照职务与职级分类对应,享受相对应职级的住房面积标准。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和工龄满25年(含25年)以上的普通职工,计发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面积标准比照科级干部( 75平方米)执行。

(三)每个职工住房补贴计发的累计年限为25年,即从职工参加工作开始计发,到发满25年止。

(四) 根据不同的补贴对象采取不同的补贴方式。

1.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一次性计发到位。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已有的住房面积)。住房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已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职工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大专以上全日制学习的学历可合并计入工龄补贴(解放前的学历除外)。

2.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发放给个人的月补贴额等于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

“新人”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补贴一次性补发给个人,2015年1月1日后的住房补贴按年度审核发放,总计发放年限为25年。截至2014年一次性补发的住房补贴额是每年应发放住房补贴额的累计。每年应发住房补贴额=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额×11.37%× 12。

“新人”若购有未达标福利房或1998年12月31日前有未达标私房,则按照“老人”的发放方式享受一次性差面住房补贴。

(五)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按新任职务、职称计算其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

(六)1999年1月1日后由异地调入长沙的职工,由其原工作地县级以上房改部门出具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证明后,在现工单位申请实施;1999年1月1日后调出长沙市的,可参加其现工作所在地的房改,不再享受长沙市的住房补贴政策;1999年1月1日后在长沙市各区县(市)、市直各单位调动的,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实施。已在原单位领取过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现工作单位的住房补贴。

三 、住房补贴的办理程序

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审批程序为:单位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市财政局核批—— 单位发放至个人。

(一)单位申报。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发放对象和范围,如实填写长沙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并同时提交单位申请办理职工住房补贴的书面报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职工因职务晋升、调动工作等导致其住房补贴标准发生变化的,其单位应及时申报调整职工住房补贴。申报时应填写长沙市职工住房补贴异动申请表,并同时提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申报单位需对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所有申报的表格需经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及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后,再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员是否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条件,以及可享受的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年限、补贴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的职工住房补贴情况需反馈给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张榜公示7天,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单位需填写单位申报职工住房补贴具结书,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文批复。

(三)财政局核批住房补贴资金。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经市住房城设局审

批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市财政局再将住房补贴

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单位。

(四)单位发放至个人。申报单位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的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将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和单位自筹部分住房补贴一并发放至职工个人。自收自支单位由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给个人。

(五)各单位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实施步骤

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同步启动、逐一审核、分批发放。

五、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行政事业单位中一次性计发的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实施单位共同解决,其中,全额预算单位全部由财政负担,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解决。

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从单位公房出售的售房款和原有城市住房基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二)1998年12月31日前改制的单位,改制后为全额拨款单位的,其住房补贴由财政承担;改制后为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的,其住房补贴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1999年1月1日后改制的单位,改制前为全额拨款单位的,其住房补贴由财政承担;改制前为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的,其住房补贴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含企业) 的离休干部,其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拨款解决。

(三)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单位的自筹资金可从本单位原有售房款中列支。

六 、住房补贴的监督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加强对发放对象的资格审核,做到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准确。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发放住房补贴相关档案和台账,加强对住房补贴资金的监督。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审批表应进入个人档案。

(二)各申报单位要对本单位申报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职务职称、月平均工资、是否在编、是否享受本单位福利房认真核实,做到申报资料真实准确。若因单位申报资料填报错误造成审核结果错误的,由各申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的补贴统计清册要在本单位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各申报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落实好纪检监察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挪用住房补贴资金,违者除将补贴资金追回外,还将严肃追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 、附则

(一) 各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各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市)实施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二) 企业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由企业自主决策,接受政府指导,可参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策执行。

(三)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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