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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园镇金鸡岙渔用设施加固修复工程招标文件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ZHZS(建)-2024-065
项目名称:菜园镇金鸡岙渔用设施加固修复工程
招标人:嵊泗县菜园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卓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日期:2024 年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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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1.1工程名称菜园镇金鸡岙渔用设施加固修复工程
21.1建设地点菜园镇金鸡岙
31.1建设规模加固修复金鸡岙渔用设施,总长 111 米,包括修复堤顶、护岸挡墙、路面、步梯、系船柱等。控制价: 132.4196 万元。
4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1.1质量标准合格
62.1招标范围固修复金鸡岙渔用设施,总长 111 米,包括修复堤顶、护岸挡墙、路面、步梯、系船柱等。
72.2工期要求120 日历天
83.1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94.1投标人及要求委派 项目负责人的资质 等级要求企业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三级>(含)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 人企业。 项目负责人资格:<建造师证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以上,且无在建工程(如 拟派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电子证书使用须满足建设部建办市<2021>40 号文 件规定)。
104.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
1113.1工程报价方式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总价下浮。
1214.1投标有效期为: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15.1投标担保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000 元。 2、投标保证金可使用如下形式: ☑投标保证金: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虚拟子账户: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嵊泗县分中心招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泗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综合保险保单; ☑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电子保函。 *使用保函、保险单、电子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其格式均应满足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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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要求,或事先经招标人书面确认的 格式。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 *联保单位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点击“联 保”按钮确认,与投标的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关联,若未关联,联保企业在 投标该项目时联保证无效;投标保证金金额超出《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 标保证金联保证》联保有效范围,联保单位应另行从基本帐户向招标文件 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交纳超出部分; 3、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银行帐户汇出。除本项内容规定情况外,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存至舟山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嵊泗县分中心。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分中心咨询电话:0580-5085367。开标后,如发现并查实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 基本账户直接汇出,招标人将视其存在串标、挂靠嫌疑而取消其投标、中 标资格。
145.1踏勘现场时间和地点:不组织踏勘现场,各投标单位自行安排。代理单位联系电话:0580-2027712
1516.1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需要提交
1617.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中标人中标后在网上打印一式肆份
1718.1投标文件的构成商务标
1820.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递交方式:网上上传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 时 间:2024 年 月 日 14:00
1924.1开标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网址: http://zsztb.zhoushan.gov.cn/ 时间:2024 年 月 日 14:00
开标特别说明(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视为其 自动放弃投标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造成投标失败 的,投标人自行负责。 (2)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 件。 (3)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 CA 锁原因导致采购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招标人向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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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启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启,具体安排另行通 知。 (4)因招标人原因或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平台故障等非投标人 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 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或调整开启时间,并告知在线的投标人。(5)开评审过程中抽取下浮率、中标候选人,将在开启现场用摇号机进 行抽取,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直播抽取情况,不再另行通知投 标人,投标人未及时观看的,视为默认抽取结果。 (6)开评审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应保持在线,因投标人原因未保持在线 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 招标人因故(澄清、否决投标等)需要与投标人交互时,投标人应在招标 人发出交互申请后 10 分种内作为响应,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未作出响应 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 (7)为保证不见面开标系统的远程交互效果,投标人应当在相对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交互。因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配置不齐全或 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8)投标截止时间前,请投标人使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交易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zshy/login.aspx)上传招标文件模块中的模 拟解密功能,以确保电脑终端满足远程自助解密要求。
不见面开标软硬件 要求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不见面开标技 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硬件配置要求: (1)具备 4G 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音视频设备(网 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机等);(2)稳定的 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CA 锁(供应商已领取副锁的,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2. 软件配置要求: (1) 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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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icrosoftOffice2007 以上软件; (3) 安装新点驱动(舟山版); (4)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及以上浏览器,加入可 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修改 Activex 控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 出窗口拦截。
2024.3中标候选人选取办 法方案:一(方案内容详见 24.3 第 10 条)
2113.2下浮率区间及间隔4%~6%(间隔 0.5%)
2235.3履约担保金额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23平台使用费/
24其他说明1、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企业法人及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3 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3、项目班子全体 成员必须根据浙水建<2020>7 号文件规定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 台”上进行公示。4、诚信承诺: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 的企业行为作出诚信承诺;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2、招标范围及工期
3、资金来源
4、合格的投标人
5、踏勘现场
6、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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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招标文件的澄清
9、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2、投标文件格式
13、投标报价
14、投标有效期
15、投标担保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投标文件网上制作、递交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构成及加密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五)、开标
24、开标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六)、评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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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2、招标人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
33、中标通知书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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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第 5 项。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6 项。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7 项。
3、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8 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 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9 项。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4.1 投标人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5、踏勘现场
5.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所述时间,投标人自行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 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 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 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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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采用格式文件在网上制作。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评标办法
第八章.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7.2 除 7.1 内容外,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内发布答疑澄清文件,已网上报名的投 标人才能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
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 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
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
能被拒绝。
7.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受其委托的有资 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加盖造价工程师注册
资格章。
下浮区间由业主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审查核准,下浮区间包括暂估价。
7.5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向所有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含综合单 价工料机分析表)。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有关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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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计价的相关规定。
7.6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计算误差外,投标人如发现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存 在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明确、控制价套用定额错误、控制价所采用的主要 材料价格明显背离市场实际、控制价计算的措施费用不符合工程实际、控制价所使用的费 率错误等不符合工程计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内容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2 个工作日前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活动,招标人应及时纠正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内的错误,并调整招标控制 价,如控制价调整幅度超过总造价 1%及以上时,招标人应将调整后的控制价重新报行业主 管部门核准。调整修改需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开标截 止日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 标活动。
7.7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在获得招标人答复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的,视作认可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除清单工程量外的全 部内容,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内容即视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组成部分,对中标人具有约 束力。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如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 异议在投标截止时间 2 个工作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作出 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活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 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 有约束力。
9.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网上正规发布为准。当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网上发出的电 子文件为准。
9.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 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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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组成
11.2 商务标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 投标函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投标担保银行保函或投标担保书(如有);
(6)诚信承诺书;
11.2.2 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2)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 生产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 A 类安全考核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职文件;(3)拟投入本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表及所有人员相应的资格证书、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资料;(4)项目负责人二年内在建和已完工程情况表(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提供格式打印 后,纸质签字并扫描上传到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11.2.3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2.4 资格审查资料的更新(如有)。
11.2.5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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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 1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 使用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网上制作招标文件。未提供投标文件标准格式的,由投标人自 行编写。
13、投标报价
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所规定的方式。 投标人应认真阅 读招标控制价,招标人的控制价结合本次招标过程中确定的下浮率将作为投标人的最终投 标报价,作为签订合同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13.2 招标人相关文件规定选择投标报价确定方式,具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1 条。
13.3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 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 申请将不被批准。
13.4 本工程设计日工
13.5 本工程预留金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 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 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 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 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 知第 15 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担保
15.1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供前附表第 13 项所规定数额投标担保并 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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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投标保证金:柜面转账(电汇) 、网银支付。
15.2.1.1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银行帐户汇出,投标人须在投标人须在投标保 证金缴纳截止前一次性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存至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嵊泗县分中心 ,
开标后,如发现并查实投标人的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直接汇出,招标人将视其存
在串标、挂靠嫌疑而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
15.2.2 (1)参与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的企业,凭舟山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委 员会颁发的《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向招标人提供担保,并在电子
招投标系统中点击“联保”按钮确认。与投标的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关联,若未关联,联保
企业在投标该项目时联保证无效。(2)除上述形式外,投标人还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 公司综合保险保单、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电子保函等形式向招标人
提供担保。如采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的电子保函作为投标担保时,具
体操作请咨询 0580-2280967
15.2.3 投标人汇款时应在进账凭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资金用途、联系人及联系人 电话等,以便查验核对。
15.3 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提交时的路径、户名、账户退款。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按舟山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嵊泗县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5.4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5.4.1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15.4.2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5.4.3 经查实,投标人有串标、允许他人挂靠投标等行为的。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6.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则执行本须知第 16.2 款的规定;
16.2 如果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 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
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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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投标文件网上制作、递交
17.1 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中标人中标后在网上打印份数见投标须知 前附表第 16 条。
17.2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设置要求,在投标文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者法人章的位 置进行电子签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构成及加密
18.1 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的规定要求,并且通过投标文件制作 软件在线制作。
18.2 投标文件需采用浙江省 CA 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要求,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规定。
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
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三家时,经县审招办审批后可不再进行招标或重新组 织公开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将关闭投标文件递交通道,投标单位无法上传投标文件,招 标人视其为放弃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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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撤 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
23、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23.1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如涉及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投标人须在诚 信库中及时修改,并提交核验。核验通过后,通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自动获取最新的诚信
库信息,用于生成投标文件。如确因投标时间原因无法对企业诚信库内容实行变更时,投
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一天,将拟变更信息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送招标人处,由
招标人对原件进行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章后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以图片形式
上传并签注电子章。
(五)、开标
24、开标
24.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4.1.1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4.1.2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开标网址:
http://zsztb.zhoushan.gov.cn/
投标人代表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开启会,无需到达开标现场。
24.1.3 参加开标的要求
24.1.3.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开启,并在开标会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24.1.3.2 开标期间,各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1.3.3 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约定的开标时间提前约半小时开始进 行开标网络系统准备与调试,全体投标人可共同参与各自设备对接调试。调试注意事项详
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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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3.4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启程序、唱标内容、开启记录等有异议 的,应在公布开启结果 5 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提出。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答 复并做好记录。
24.2 开启程序
(1)宣布开始
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宣读开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人在开启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法;公布此次开标的投诉受理单位及投诉受 理电话。
(2)公布投标人
招标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若系统显 示投标人保证金缴纳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将该单位招标文件在系统中退回。
若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不足 3 家,招标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 标程序。
(3)投标人解密
投标人应在开标主持人发出开始解密投标文件指令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文件解密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必须使用生 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在线解密,如系统运行正常,投标人解密时间截止后投标人未完 成解密的,其投标文件将在系统中退回。
投标人解密时间:30 分钟(系统默认值30分钟)。
(4)招标人解密
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人解密时间结束,由招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 证书解密投标文件。
(5)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选取方案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选取方案选择中标候选人选取方案。
(6)控制价、下浮区间、下浮率等参数的录入
招标人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控制价、下浮区间或现场抽取的下浮率录入系统。投标人可能通过视频直播方式观看方法一中下浮率抽取情况。
(7)抽取中标候选人
抽取三家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在系统中选取该三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传送评标 委员会进行网上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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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评标
专家评审时间,开标会议休会。
(9)公布开标结果
招标人将解密完成后的投标文件导入到评标系统中,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报价、项目经 理、工期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0)开标结束
开标结果公布5分钟后,开标会议主持人方可宣布本次开标会议结束。
投标人对开启有异议的,应在开启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 议”提出,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超过5分钟投标人未有异议的视为认 同开标结果。
摇号抽取方法: 一
方法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按 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单位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方法二:最低价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在下浮区间内 相同最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三个中标候选名单,第一次摇中 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三个 中标候选人。
方法三: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 最终的中标下浮率。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 时,投标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通 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 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24.4 开评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和本规定未涉及的意外情况时,招标人可要求评标 委员会讨论处理办法,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无法进行公正的处理时,招标人应暂停开标。
24.5 开评标结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评标报告,并存入电子文档备查。招标人可自行 打印该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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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25.1.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或没有合法、有效的证 件(原件)的;
25.1.2 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投标人无法在现场解密的;
25.1.3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25.1.4 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或投标函未明确投标工期的;
25.1.5 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或投标函中未明确工程质量标 准(等级)的;
25.1.6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5.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通过系统线上传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6.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6.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 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 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将评标过程的任何情况和材料向投标人泄露。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 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28.2 有关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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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书面澄清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8.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的内容。
28.4 拒绝招标代理单位的通知到场进行答疑和澄清或不派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的,导 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对其投标进行评议的,评标委员会可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 开标会议休会期间,系统将开标过程确定的需评审投标文件导入评标系统。
29.2 评委登录系统,首先确定是否有需要回避情况,如有回避情况,由舟山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嵊泗县分中心另行更换评委。回避情况确认后,通过系统推荐评委负责人(评
委组长) ,系统自动计算得票确定评委负责人(评委组长)。
29.3 评委负责人(评委组长)确定后,进行投标文件评审,评委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 评审点及评审要求,对各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评审,符合评审点要求点击选择通过,
不符合要求点击不通过并可以编辑不通过理由。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
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
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
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4 所有单位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点击确认提交,完成评审。
29.5 所有评委评审结果提交后,由评委负责人(评委组长)在系统中点击汇总,对评 审结果进行汇总。
29.6 确定最终排名,按照评标办法设置确定最终排名。
29.7 所有评标内容完成后,由组长点击评标结束。
29.8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 性响应,作无效标处理:
29.8.1本须知第 11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2 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公 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电子盖章的;
29.8.2 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29.8.3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9.8.4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9.8.5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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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确认其为无效标。
30、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0.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9 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 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0.3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
30.4 评标办法详见第七章。
30.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30.3 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1.2 招标人如发现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异常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及信
誉状况进行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及信誉状况可能影响
其对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2、招标人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
32.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 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3、中标通知书
33.1、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将中标候选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中标价等主要信息 公示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
33.2、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将符合本次招标必要合格条件的全部 资料原件递交招标人处核验,需提交的原件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或证书二维
码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安全生产 B 证、安全员岗位证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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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 C 证、 企业法人和企业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 A 证、 项目班子其他成员的上岗证书、全部项目班子成员最近三个月内社保证明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33.3、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通知书通 过系统通知所有未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3.4、招标人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的同时,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将符合本 次招标必要合格条件的主要资料原件送招投标管理部门核验,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或证书二维码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安全生产 B 证、安全 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 C 证,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4.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的,视作
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34.1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 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4.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的施工 转让(转包)给他人。
35、履约担保
35.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10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格式。
35.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35.1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35.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 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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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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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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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浙江
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4 年版的合同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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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 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本章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5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 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 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 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 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 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相人员 1.1.2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4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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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4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 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 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 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本章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本章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2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本章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本章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 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本章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 1.1.4.5
期限,包括根据本章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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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 1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 1.1.5.1
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预留金):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 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 以计日工方式文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月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 1.1.5.6
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本章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1.1.6.1
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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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 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 图纸(包括配套说明相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 误的,按本章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 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本章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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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本章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 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 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 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1.10.1
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且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 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 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 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 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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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 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 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 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本章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提供施工场地 2.3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 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 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3.3
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 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法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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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 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 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 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 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 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 减轻或解除。
总监理工程师 3.2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 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 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 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 3.3.3
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2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本章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 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 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本章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 监理人员签宇。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本章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 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 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 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 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商定或确定 3.5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 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 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 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 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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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本章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本章第 5.2 款、本章第 6.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 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 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本章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 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 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 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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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 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 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 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 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 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 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 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 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 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 4.3.8
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本章第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 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相验 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 4.3.10
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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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 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 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 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本章第 3.4 款作出的指,负责 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 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 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 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 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 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 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千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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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 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 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4.8.3
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 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 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 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5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 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 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不利物质条件 4.11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 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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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本章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 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 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本章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 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 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 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 5.2.3
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 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 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 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 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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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人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 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人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 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本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 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 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 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 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迸人 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 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 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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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人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 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 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 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 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7.2.1
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 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 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 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 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水路和航空运输 7.6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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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 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 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 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 8.1.2
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 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 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 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 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 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 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 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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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 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 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 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 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 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 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 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 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 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 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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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 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 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 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 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相财产损 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8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 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 9.2.11
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 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中 1/2 的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 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 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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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 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 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 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兔 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 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 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 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 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 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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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 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9.7.1
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 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1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 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 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 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本章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 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 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 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 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本章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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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本章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 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本章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 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 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 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 预付款完成工作 量付款质量保证 金扣留材料款 扣除预付款 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 收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 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l.1.2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 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 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 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本章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 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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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相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 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本章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本章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 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 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 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 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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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 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技监理人 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 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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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 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 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 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 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 工属于本章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 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本章第 15.1(1)目的可取消工作。
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本章第 22.2 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本章第 22.1 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 13.1.3
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 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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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 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 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 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 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 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 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 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 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本章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 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 录有疑问的,可按本章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3
承包人按本章第 13.5.1 项或本章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 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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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13.6.1
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 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 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 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 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 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 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 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 定的标准。
质量事故处理 13.8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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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 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 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人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 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 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 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 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 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 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 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 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 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 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 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 关文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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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 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 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 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 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 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 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本章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 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本章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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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 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本章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本章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本章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 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 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 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本章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 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本章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 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 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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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 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 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 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本章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预留金)
暂列金额(预留金)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 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 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本章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 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 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相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 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 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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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本章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 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 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本章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 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1、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 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F01 F02 F03 F04
式中△P 一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一一本章第 17.3.3 项、本章第 17.5.2 项和本章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
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
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
扣回,本章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
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一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一一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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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一一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本章第 17.3.3 项、本章第 17.5.2 项和本章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一一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 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 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 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本章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 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章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 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 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 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 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 生除本章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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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 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于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 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 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本章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 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 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于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 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 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 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 计算工程价款。
总价子目的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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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本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 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文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 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 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 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 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本章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 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本章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 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 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 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 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 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付款周期 17.3.1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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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 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本章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本章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本章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本章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 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 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 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 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监理人有 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 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 1 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 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 17.4.2
承包人。在本章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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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本章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本章 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1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 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 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 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完)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7.5.2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 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 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 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本章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 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本章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 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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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 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本章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本章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 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竣工审计 17.8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 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 18.2.1
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 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 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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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 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 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18.4.3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 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 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 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 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 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 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竣工验收 18.7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 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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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 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 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 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本章第 18.2 款或本章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 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本章第 18.8.2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18.9.2
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 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 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 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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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 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 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 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缺陷责任 19.2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 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 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 19.2.3
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 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本章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 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 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的进入权 19.5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 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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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 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 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 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 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 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 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 20.4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 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 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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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 保本章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 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 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 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 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 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 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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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 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 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 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 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 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 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 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 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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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 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 后,承包人应按照本章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 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本章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本章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 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本章第 5.3 款或本章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 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了本章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 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 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 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 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本章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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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本章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 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 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 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 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 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租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 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本章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 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 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 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 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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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 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本章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 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本章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本章第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 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22.2.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 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 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
71
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 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 守本章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 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 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 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 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 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 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 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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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本章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本章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 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本章 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本章第 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 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 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本章第 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章第 24 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 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友好解决 24.2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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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 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 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 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24.3.4
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 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 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 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 24.3.6
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 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 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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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相人员
1.1.2.2 发包人:。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1.1.2.3
1.1.2.5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
1.1.2.6 监理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独立 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
1.1.4 日期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1.1.4.5
1.1.6 其他
1.1.6.2 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 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 和期限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的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利,以下示例供参考):
((1)按第 4.3 款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按第 11.3 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 15.4 款规定,因变更而变动的单价和合价;
(4)按第 15.6 条规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
75
(5)按第 23 款约定,索赔的处理;
(6)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他重大决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与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场内施工用水、生活用水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提供接入点由 承包人负责接入施工现场,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配合发包人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因承包人自身原 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 程费用损失;
(3)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规 定办理(包括城管、环保等其它各项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在施工期间若发生纠纷 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
(4)妥善管理好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出施工区域,危险施工地段应设置标识牌、警示灯、护栏等保证附近居民及行人的安全;
(5)当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发包方 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并依本合同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必须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7)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 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8)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 善存放和保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施工时应确保原有建(构)筑物、设施等不受破坏。
(10)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后 15 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 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
(1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 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 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 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 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 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 织和个人。
4.3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本章 4.5.5 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22 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但扣款最 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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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 准。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 1 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15 天,发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章 4.6.3 款补充: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但 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款 3%。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 准。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付 5 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 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 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承包人的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一人次需支付违约金 1 万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不利物质条件 4.11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无论是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无工程设备、材料提供。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补充以下条款:
6.1.3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承包人负责对运输 车辆的安全管理和对涉及工程施工的有关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 交通法规、法令,不得在承包期间使用无证无牌车辆且车辆运输载重量应控制在规定的允 许范围以内;如发生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场地道路、周边交通情况、储存空间、装 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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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在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如因承包人施工 时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 程费用损失。
8 测量放线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7 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 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 图后 14 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安全施工费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执行。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及费用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发包 人审批。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施工费使用台账。安全生产施工 费须经第三方审价单位审核后才能支付。
9.7 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周边坏境和运输道路整洁。
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生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未达到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款一定比例承担违
约责任。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 日降雨量大于 50 mm 的雨日超过 1 天;
(2) 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
(4) 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
(5) 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
1全部工程开工令发出后 45 日历天逾期一个月内按 3000 元/天 计算, 逾期超过一个月按 5000 元/天计算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工期提前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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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3 项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 30 号令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1)承包人应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发包人对本工程质量要 求:合格。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 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2)为确保质量,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 数量足够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3)承包人安排的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 或考核的资格证明,实行持证上岗。
(4)隐蔽工程必须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签证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监理和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且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包方承担。
(5)工程未移交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 修复工作。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合格 。13.7.7 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 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为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试块、水泥、砂石料、钢 筋、土料等试件。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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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 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按本章 15.4.3 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并需经监 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 20 %(10%~20%)%时,按变更单价 调整合同单价,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则 该新增或变更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 进入工程结算,支付方式执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
(1)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人工预算单价。
(2)材料预算价格采用投标期基价(投标截止日前 1 个月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 布的信息价),如无信息价,则根据项目实施时的材料市场价由相关部门组织询价确定材 料预算价格。
(3)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的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 和有关规定计算。
(4)定额采用投标期国土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的 工程定额不能满足计价,可采用水利部颁布水利定额及其他相关行业定额的定额含量计价。
(5)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取 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各项弹性区间费率取中间值。
(6)上述单价按以下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
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投标价-暂列金)/(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lO0%。(7)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 价项目:/。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系: /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 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仅对合同工程的 (单价承包部分) 进行价格调差。
(1)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的相关 文件。
(2)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钢材、商品砼上下浮动超过 5% 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主要材料指影响投资较大的材料。价格调整按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以投标期基价与 施工期项日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对照计算,对其价格超过±5%部分进行调整(只计材料信息价差价及其税金)。
投标期的基价是指投标截止日前 1 个月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市的《舟山市建设 工程价格信息简报》2023 第 6 期信息价及当地市场信息价。材料数量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的数量(工程量清单增减部 分除外)不应超过投标文件汇总表中的材料总用量,且不超过现行浙江省水利定额计算的 总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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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 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
(4)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
1)因发包方原因或者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 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收 益,价差不计入(负值)工程造价。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正值)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价差计入(负值)工程造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本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签约合同价(扣除计日工、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后)10%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合同签定并取得开工报告 7 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2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85%时全部扣清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细化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量价款的 85%工程价款。当工程款支付至合同 价格的 85% 时,发包人暂停支付;待结算审定后 28 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8.5%,剩余 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约定返还条件成就后无息退还。合同价款外增减部分(含 设计变更、签证单等)等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
(2)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 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额度及质量保证金总额见本章第 17.3.3(1)目。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 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为合格;验收程序为《水利水电 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81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是否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由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费用承担: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发包人提前验收并签发接受证书
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起算),
缺陷责任期为 1 年。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方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
承包方承担,缺陷责任期满后 30 天内一次性返回保修金。(不计息)。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
投保;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工程设备及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
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不可抗力的风险承担问题(包括在考虑
工程一切险费用中,台风潮、气候原因、自然灾害因素等可能影响的损失都由承包人负责
承担);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 7 天内提交;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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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 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机构为本工程所在地仲 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
24.2 友好解决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 争议评审
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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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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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履约担保
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四、工程廉政责任书
五、安全生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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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
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经双方确认的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 包 人:(盖单位章)承 包 人:(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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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86
二、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 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 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 7 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 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地 址:
邮政编码:

话: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87
三、预付款担保(供参考)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
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
款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 7 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
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
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88
四、工程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 有效使用,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 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 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甲方的义务 第二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 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申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 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问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 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89
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
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 1~3 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
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
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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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0
五、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 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职责
第一条(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利安全隐患。
第二条 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 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 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 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 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 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 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 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 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侍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 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 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 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91
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
保证金。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生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或其委托代理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2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参考《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技术标准、要求及现行有
关规定执行。
93
第五章 图纸
请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领取附件中下载
9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95
一、投标文件格式
96
一、封面
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9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身份证号: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98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
号码。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单位)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
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
部门:职务: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99
四、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致:获取招标项目信息中招标人(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 部情况。我方承诺愿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内全部内容作为我方投标报价,并以此为 基数乘以(1-下浮率)为中标价。(下浮率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抽取方案确定)并按上述 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等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 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 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确保 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并移交全部工程。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申请人投标须知”第 14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 证金将全部被没收。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7、□我方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的保证金已递交。
□我方已列入《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企业名单》,已领取《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 保证明》,额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且在有效期内。
备注:请在对应的方式前面打勾√
投标人:(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 章)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日 期:年 月 日
100
五、投标担保银行保函或投标担保书(如有)投标担保银行保函或投标担保书(如有)。
101
六、诚信承诺书
诚信承诺书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我(姓名)系(投标
单 位)的 法 定 代 表 人,在 参 加
(工程名称)的投标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郑重承诺:
此次投标纯属本企业自行参与投标竞争,保证无被挂靠投
标、与其他企业串通投标,所有投标资料为本企业自行编制,
并做好投标资料的保密工作。如被查实有被挂靠投标、与其他
企业串通投标、利用或窃取其他投标单位在本次投标过程中的
资料或机密、外泄本企业任何投标资料或机密时,同意招标单
位取消本企业的投标、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
要求退还。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102
七、投标人基本情况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电子邮箱网 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1、投标人应将投标人基本情况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 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A 类安全考核证书、企业分 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任职文件的扫描件,录入到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诚信库内,投标文件在线编制时导入。
2、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103
八、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姓 名年 龄学 历
职 称专 业任职资格
身份证号资格证号
主要工作 经历(包括 任职单位、年份及职 务)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及其他主要业绩
时 间项目名称规模特征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投标人应将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职称证书、B 类安全考核 证书、身份证的扫描件,录入到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诚信库内,投标文件在线 编制时导入。
2、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104
九、项目班子基本情况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1、本表后附人员相应的证书,并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人员前面打勾),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 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2、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必须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已经公示。投 标人应在“七、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中提供公示的截图。3、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105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学历
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安全员。
106
(四)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 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 经理任职文件复印件
(六)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项目安全员、质检员(质量员)和施工员证书复 印件。
(九)项目班子全体成员本企业有效的近三个月内任意 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人员前面打勾),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 证明, 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107
全体人员相应的资格证书、安全员 C 证、职称证书、培训合 格证书、最近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108
十、企业、项目经理受不良行为公示资料
企业、项目负责人无正在受公示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三次及其以上受公示的一般不良行 为。投标人应将企业、项目经理受不良行为公示资料在此提交,否则,一经查实将作为严 重弄虚作假行为而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
109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提交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竣工结算资 料,如逾期未提交的,自愿接受发包人或有关部门将该违约行为报 送“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10
第七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组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 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 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原则上应从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嵊泗县分中心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对于特殊工程项目,经相关行政管理部 批准可由招标人在相应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
对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只能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 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开始前选举产生。
参加评标会议的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准时到达评标 现场,评标开始前应进行签到,并接受监管部门对其身份的核查。
二、评标方法
本评标办法为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摇号抽取方法:
方法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机 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按提交投标 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 的投标单位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方法二:最低价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 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在下浮区间内相同最 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名单,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 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三个中标候选人。
方法三: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最终 的中标下浮率。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 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通过摇号的方式 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明确拟采用的方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审查抽取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只能从事为评标专家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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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工作,不得参与任何投标文件审核、评定等工作。评标专家评标期间,非评标工作 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投标报价进行查阅、记录和统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时,应首先选用书面形式,确实需要采用 口头形式时,应优先选用询标对讲系统询标。
三、评标具体内容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1)评标委员会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资料进行符合性审 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 取消中标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2)若摇中的三名中标候选人皆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或组织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重新摇号,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只有 1 家时,经行政监督 部门、县审招办同意后可直接发包。第一中标人如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因违法违规被取 消中标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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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2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三级>(含)及以上资质的独立 法人企业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真实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 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须有任职文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 证,根据《浙江 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启用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电子证书的公告》(浙水监督【2020】1 号)规定,由 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 证),以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电子证书为准,原浙江 省水利厅颁发的纸质证书不予认可)。
4企业、项目负责人经营行为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应未被项目所在地区(县级或市级或 省级)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
5项目负责人资质<建造师证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以上,且无在建工程(如拟派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电子证书使用须满足建设 部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规定)。
6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无在建工程。
7项目班子配备项目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应持有中国水 利工程协会或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拟派项目班子成 员均须提供最近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凭 证。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 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8诚信承诺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 出诚信承诺。
9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行贿犯罪记录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3 年内无(自响应文件递 交截止之日起前推)行贿犯罪记录。
11安全生产条件公示项目班子全体成员必须根据浙水建<2020>7 号文件规定 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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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项目负责人原承担的合同项目中途变更为其他人的,在该合同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前不 得参加本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否则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以该项目所在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2)正在受公示的不良行为未被界定为一般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以下规定执行:①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被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的,如记录 中明确公示期间禁止承接业务的,在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时应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② 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外地从事建筑活动时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违法违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等情形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的,在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时原则上应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③上述情形外的不良行为记录,可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
④不良行为公示未明确公示期限的,自发文之日起界定为一年。
⑤ 计算不良行为的基准日期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
(3) 评标委员会进行上述内容评审时,应通过互联网对相关信息(安全资格证书、项目负责 人两年内中标、承接项目情况、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公示状况)进行查询核实。(4)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在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1~9项中有任何一项条件不符 合要求,其资格审查均作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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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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