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招标项目 >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许昌电气职业学院“网络安全与管理设备”项目(项目编号:ZFCG-T2018019-1号)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许昌电气职业学院“网络安全与管理设备”项目(项目编号:ZFCG-T2018019-1号)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3月27日正式受理了供应商对许昌电气职业学院“网络安全与管理设备”项目(项目编号:ZFCG-T2018019-1号)的投诉,经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调阅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查看评审现场录像,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和函询取证等方式,现已审查结束。现将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河南许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许昌市许州路候机楼三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田成方
代理人:韩亚丽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被投诉人:许昌电气职业学院
地址:许昌市魏文路与永昌大道交叉口
联系人:杨应坡
联系电话:13903996928
被投诉人:许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许昌市竹林路与龙兴路交叉口公共资源大厦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
1.公告显示,投诉人为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未通过原因:未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特别提示1.1按照“第八部分 投标文件(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在本次招标文件要求中,要求提供近三个月任何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投诉人认为其完全符合此要求,其一:标书一 第二大项:财务状况、纳税、社保证明文件里面2.2项有提供;其二:在提供的资质原件里面有投诉人提供两份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一份是国税局开出的纳税证明文件,一份是投诉人2018年2月纳税证明。当时在其中一家投标人让另外两家投标人二次报价时间,未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前去咨询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回复,标书有问题,不需要二次报价,投诉人询问原因,得到的回复是直接废标,回去看公示。当时投诉人多次询问,一直在现场等候,未得到任何废标结果也未有让投诉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机会。3月12日许昌市政府采购网公示项目结果显示投诉人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未通过原因是没有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招标文件24.4.1条规定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开标当日需要进行最后报价时,未有任何人通知投诉人做最后报价,当时通知二次报价时,并非由招标人和许昌市公共资源中心开标工作人员通知,而是由其中一家投标供应商通知另外两家投标供应商,三家一起去四楼做最后报价。
投诉请求:
此次评标过程和结果有损其公司权益,希望对评标结果视为无效,直接废标。
三、处理结果
经调查、审查,认定以下事实:
(一)投诉事项第1项:
1.采购文件第八部分 招标文件(一)供应商资格性证明文件 第2项要求提供“供应商缴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供应商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针对招标文件该规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正本一的第二大项里面2.2项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为中原银行电子回单,回单上收款方名称为“待报解预算收入”,回单左下角显示“备注:最终以银行出具的正式回单为准”,且没有显示税种、税款所属时期。投诉人提供的另一份材料即2018年1月30日许昌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半截河税务分局证明复印件称“该纳税人能够按规定办理各项纳税事项”。针对此情况,我局特函询许昌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半截河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半截河税务分局),其回复称“完税证明应指税票,企业(投诉人)可到税务机关凭电子凭证打印完税凭证,但其提供的银行电子回单不能作为有效的纳税情况证明”。同时,投诉人提供的“纳税情况证明”复印件,该内容不是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供应商缴纳税收的凭据,且落款为“许昌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半截河分局”,印章为“许昌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半截河税务分局”,印章与落款不一致。因此,半截河税务分局就提供的纳税情况证明回复,仅说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各项纳税事项,不能作为其不欠税证明,更不能证明地税部门办理的涉税事项。
2.采购文件第八部分 投标文件(一)供应商资格性证明文件 第2项要求提供“供应商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2)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投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本项要求主要是审查供应商是否依法依规为本企业员工提供了养老及医疗等社会保障记录,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一第二大项里面的2.3项提供的“社保证明”,其内容仅为“高俊红”个人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查询情况,不是投标人“河南许信科技有限公司”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
3.同时,投诉人在投诉第1项引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该项目属购买货物,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投诉人还引用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的内容,该项目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属非招标采购方式,不适用于财政部令第87号,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执行。虽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但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并未要求在公告中应当公示未通过审查供应商的原因,投诉人认为其他资格性审查未通过的原因未在公示中予以明示,所列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该项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第2项:根据《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因投诉人未通过资格性审查且所投产品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委托工作人员对其告知,不进入第二轮谈判报价环节属法定的正常程序,故该项投诉不成立。
(三)经调阅现场评审录像,并查阅招标文件,本机关另查明,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还存在以下问题:投诉人在谈判文件“投标分项报价一览表”中提供的WEB应用防火墙和上网行为管理的产品型号、规格、版本与其提供的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IT产品信息安全认证证书”和“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型号不一致(分项报价一览表中“WEB应用防火墙”品牌型号为“网神W9000-U040M”,证书品牌型号为“网神SECWaf 3600 WEB应用防火墙(千兆)/ v4.0”;分项报价一览表中“上网行为管理”品牌型号为“网康NI7200-10”,证书品牌型号为“网康上网行为管理系统NS-ICG/V8.0”和“互联网控制网关NS-ICG V7.2.1(安全审计产品) ”),谈判小组在现场也进行了认定,且在后期调查取证中投诉人未提供相对应的有效认证证书。按照采购文件第二部分 货物需求及其它要求 第二大项 其它要求中的第6条、第7条要求“6、所投产品已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证明材料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如3C等)。7、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文件要求,各潜在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投标货物中,如有涉及到安全操作系统产品、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产品、安全审计产品、安全数据库系统产品、反垃圾邮件产品、防火墙产品、入侵检测系统产品、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产品、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网站恢复产品、智能卡cos产品时,则所投涉及到上述货物的产品,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故投诉人的谈判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
按照采购文件第三部分 特别提示1.1 投标人按照“第八部分 投标文件(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否则为无效投标。”和第四部分 投标人须知第25项明确列示“谈判小组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外部证据。”的规定,谈判小组经审查投标文件,发现投诉人存在2个不符合以上资格审查要求的问题,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认定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及材料,属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应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在制作评标报告时,已就评审情况做出记录,因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项较多,只将资格性审查结果的纳税证明情况写入公告,其他审查结果没有写入公告。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5月7日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
对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评审专家现场未尽到告知职责另行处理。
投诉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7日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