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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FJ2024-XG-G003]第二批开国将军故居维修项目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 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 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 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 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 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 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 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 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 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 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 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 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 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 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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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1 一、工程概况 .............................. ........ 1 二、合同工期 ...................................... 1 三、质量标准 ......................................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 2 五、项目经理 ...................................... 2 六、合同文件构成 .................................. 2 七、承诺.......................................... 3 八、词语含义 ...................................... 3 九、签订时间 ...................................... 3 十、签订地点 ...................................... 3 十一、补充协议 .................................... 3 十二、合同生效 .................................... 4 十三、合同份数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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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兴国县红色资源保护发展中心
承包人(全称):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就第二批开国将军故居维修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 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第二批开国将军故居维修项目
2.工程地点:兴国县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上级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涵盖的所有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 单)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5 月 26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8 月 26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 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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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令为准。(注:如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施工工期延误,工期可 顺延,如因乙方原因影响工程施工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貮佰壹拾陆万捌仟貮佰貮拾肆元玖角捌分整(¥2168224.98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丁度锥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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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 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 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 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兴国县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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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潮州市建筑安装总
公司
地址: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春荣路 91 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传 真: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账 号: 账 号:44001808699050095518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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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 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 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 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 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 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 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 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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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 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 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 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 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 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 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 承包范围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 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 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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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 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 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 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 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 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 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 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 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 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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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 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的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 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于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 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 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 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 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 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 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 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 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 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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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 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 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 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 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 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 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 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 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 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 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 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 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 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 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 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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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 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 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 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 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 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 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 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 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 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 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 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 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 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 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 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 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 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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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 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 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 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 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 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 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 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 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 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理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 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 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 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 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测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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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 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诞误或给承包 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 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 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 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 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 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 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 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 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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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 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 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 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 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 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 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 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 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 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确认后执行。因承 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 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 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 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 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 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 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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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 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 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 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 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 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 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 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 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 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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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 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 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 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 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 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 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 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 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 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 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 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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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 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 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 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 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 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 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 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 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 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 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 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 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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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 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 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 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 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 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 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 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 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 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 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 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 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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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并管理规定,严格按安 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 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 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 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 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 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 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 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 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 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 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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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 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 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 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 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 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 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 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 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无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 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 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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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 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工程师不予计算。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 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 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 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 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 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 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 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 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 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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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 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 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 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 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 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 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 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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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 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 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 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 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 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 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 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 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 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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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 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 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 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 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同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 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 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 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 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 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 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 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 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 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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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 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 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 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 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 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 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 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 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分甩项竣 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 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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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 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 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 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 报告报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 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 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 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 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 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 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 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 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 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 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 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按本通用条 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贈量保俎
34.1 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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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 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 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 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 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 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 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 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 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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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 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 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 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 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 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 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 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 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 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名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 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 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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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 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 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 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 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 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 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 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 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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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 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 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 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 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 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 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 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 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 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 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 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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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 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 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 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 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 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 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 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 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 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 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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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 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 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 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 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 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 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 44.2、44.3、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 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 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 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 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 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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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 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 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 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 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 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
32
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33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国家和本省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 规 范 的 名 称 : /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 规 范 的 份 数 :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招标
.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 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和招标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 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及修改通知单;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 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34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
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所在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所在地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35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约定:三通一平。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36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三通一平,协调当地关系 。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叁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一星期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另行协商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丁度锥;
身份证号:320106196601082490;
执业资格等级 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
注册证书号:粤 1442006200700208;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
37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 /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取消承包资格。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取消 承包资格。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的期限: / 。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 任: / 。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3.4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 间: / 。
3.5 履约担保
38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按招标文件执行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按招标文件执行 。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
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
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39
(1) / ; (2) / ; (3) / 。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 条款执行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40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招 标文件执行 。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41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42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按招标文件执行 。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43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实际需求及相关规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材料价格,则沿用;
(2)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的材料价格,参照类似价格;
(3)工程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材料价格,以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 管理部门刊发的当期《信息价格》为预算价,信息价格执行的优先顺序 按:南昌市主材采购地、其他类似地区;没有信息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及财政等部门共同询价确定预算价格。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44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 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影响 中标清单中的材料价格,对清单中材料价格不予调整,结算时按中 标价清单中的材料价格结算。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 价格进行调整:
45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 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 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 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 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 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政府部门现行颁发的有关 文件执行。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46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价款方式
(1)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更。
(2)经招标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3)经招标人签证认可的市场材料价差。
(4)省、市造价部门颁发的调价系数或有关文件规定。
3、其他价格方式:按政府部门现行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47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1、清单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0-2013)》;2、定额套用 WWT0084-2017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 额(南方地区);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 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中标人进场正式开工后完成本工程总量的 60%时, 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总价的 40%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 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总价的 40%工程进度款;项目审计结 算后,以审计结果为准,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17%;剩余 3%的尾款金在项 目竣工满一周年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
48
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
49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 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50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4 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14 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 期限: 14 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7 天内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51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壹年无 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贰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52
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 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53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 式: / 。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 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54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起诉。
55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56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 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57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58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兴国县红色资源保护发展中心 承包人(全称):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第二批开国将军故居维修项目(工 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 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 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 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 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59
为 1 年;
3.装修工程为 1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保修金按合同价的 3%留设,设留期为一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 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 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 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 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
60
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潮州市建筑安装总
公司
地址: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春荣路 91 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传 真: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账 号: 账 号:44001808699050095518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21000
61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62
63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 备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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