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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行政审批局关于井研县里仁沟山洪沟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井研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井研县里仁沟山洪沟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请示》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井研县里仁沟山洪沟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技术审查,你单位与编制单位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井研县里仁沟山洪沟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井研县里仁沟山洪沟治理工程位于乐山市井研县千佛镇,起于里仁坝(石河堰)下游闸墩,止于沟口菜园桥(国道G213公路桥)桥台处。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类项目。建设任务、工程等级与规模:项目包括护岸提防工程、疏浚工程、道路工程、附属设施工程等。整治河道总长3.190km;新建护岸2.509km,堤防桩号:(其中仰斜式护岸0.435km,共4段,护岸桩号:左一0+000.00-0+137.38、左二1+389.14-1+418.84、右一0+000.00-右一0+247.87、右二1+060.33-1+080.91;坡式护岸2.074km,共2段,护岸桩号:左二0+000-左二1+197.31、右二0+000-1+055.83,均位于里仁沟两岸),疏浚段长度0.086km;共两处,桩号:K0+280-K0+326、K0+540-K0+580,新建排涝涵管7处;C25砼防汛道路硬化0.570km。本项目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工程河段排涝设计暴雨重现期为5年一遇,堤防工程级别为5级,主要建筑物为5级,次要建筑物等级为5级,临时建筑物为5级,施工导流建筑物级别为5级。本工程总占地面积为3.77hm2,永久占地面积为2.46hm2,临时占地面积为1.31hm2。其中主体工程区占地2.30hm2(永久占地2.28hm2,临时占地0.02hm2),防汛道路工程区占地0.17hm2(永久占地),施工生产区占地0.05hm2(临时占地),施工便道占地0.35hm2(均为临时占地,其中(0.03hm2)位于主体工程占地范围内,不新增占地,不计面积),临时堆土区占地0.90hm2(临时占地)。占地类型为耕地、林地、草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项目建设共开挖土石方约2.68万m3(表土0.65万m3,土方2.02万m3,石方0.02万m3),回填土石方约2.68万m3(表土0.65万m3,土方2.02万m3,石方0.02万m3),本项目通过自身的合理调运,对土石方进行了综合利用,无多余土石方产生。项目总投资1206.9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785.83万元。建设工期:本项目已于2024年3月开工,2024年10月竣工,总工期8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3.77hm2。将防治分区划分为主体工程区、防汛道路工程区、施工生产区、施工便道区、临时堆土区5个防治分区。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防治目标值分别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表土保护率92%,渣土防护率为92%,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7%,林草覆盖率为25%。
    (三)同意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水土流失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水土流失调查内容全面,基本同意水土流失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
    (四)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设计及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和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费率标准及投资金额。
    (七)同意方案报告书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列标准和额度。本项目总征占用地37652.7806平方米,计征标准1.3元/平方米,共计48948.61元,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与县级国库。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资金、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该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续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特别是雨季的施工建设的监管。
    (二)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等制度和措施,定期向县水务局上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建设时,需重新或新增设置弃渣场的,须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和《四川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规定,组织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向社会公开并报县水务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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