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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程思政综合服务平台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大业-YC2023-028         
二、项目名称: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程思政综合服务平台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 北京大雅因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工农兵大道22号502室   
当事人2: 宜春大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红林世界城1栋1513室  
当事人3: 南昌富佑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61号嘉德商业广场502室
相关当事人: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人)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锦绣大道169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并于2023年12月4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事项1:南昌富佑多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虚假业绩材料应标。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标准评分细则中明确课程思政业绩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予以佐证。招标公司仅以富佑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声明函不能有效证明其投标材料真实性。我方依据天眼查显示的南昌富佑多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项目相关的课程思政类业绩,南昌富佑多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
假思政业绩材料应标。
投诉事项2:南昌富佑多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虚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软件著作权证书材料应标。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五部分商务评分投标人认证能力中的评分项中可加分的著作权证书,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予以佐证。招标公司回复函显示南昌富佑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所投平台制造商授权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软件著作权证书为授权平台制造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认证能力是指投标人本身具备的认证能力而不是授权制造商。另外招标文件中评审依据要求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予以佐证投标人的证书,而不是授权制造商的。南昌富佑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软件著作权证书材料应标。
被投诉人1、相关当事人称:
投诉事项1:该项目在质疑阶段已向中标人核查,中标人提供了书面声明函,声明其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真实有效。天眼查查询的结果不能证明是投标人的所有业绩,不能有效证明中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虚假材料。
投诉事项2:经查询,该公司提供了所投平台制造商授权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软件著作权证书为授权平台制造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收到质疑后,咨询业内其它专家,并与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沟通确定,评标委员会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认为提供所投平台制造商提供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软件著作权证书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评审要求。同时授权平台制造商再次出具的声明函,声明投标文件中所有证书是真实有效。
被投诉人2称:
1.我司《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建设项目采购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并附声明函以及合同扫描件。
2.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软件著作权证书在招标文件的第 55、56页有明确的要求,我司提供的响应文件内的证书文件,是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并附授权声明函与证书扫描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投诉事项主要为被投诉人2(中标人)以虚假业绩材料中标(投诉事项1),以及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软件著作权证书等佐证材料但评审通过得分(投诉事项2)。投诉人投诉事项1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天眼查查询材料;投诉事项2仅为主观陈述,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调取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业绩“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开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主)为课程思政业绩,提供1份得2分,最高得2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评审标准-投标人认证能力“1、平台中涉及到学校自建课程内容可制作视频并通过平台将数字化资源发布出去。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数字化发布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2、平台具有移动端学习互动功能、学术资源搜索功能。具备移动学习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学术资源搜索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平台应能应用于课程思政教学,对接党建系统学习资源,提供课程思政专题资源特色库。具备党建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题特色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4、整体平台可独立网络教学并实现PC端和移动端信息资源智能整合,具备网络教学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移动整合信息服务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评审依据:以上1-4项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予以佐证。每满足1项证书得2分,最高得16分。”
调取被投诉人2(中标人)投标文件,显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业绩合同,以及提供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以上材料均加盖了投标人公章。被投诉人2(中标人)回复投诉事项时,提供了与投标文件业绩合同一致的合同,且随附合同甲方提供的《声明函》,声明合同真实有效;也提供了与投标文件“投标人认证能力”一致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材料,随附授权方出具的《声明函》,声明授权南昌富佑多科技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中标人),且相关证书真实有效。
投诉事项1:投诉人以天眼查查询资料为证,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2未存在相关业绩合同,投诉审查中也未发现被投诉人2(中标人)提供虚假业绩合同进行投标,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评审依据未要求必须是投标人本身具备的认证;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提供所投平台制造商提供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软件著作权证书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评审要求。同时,本投诉事项投诉人主观陈述“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认证能力是指投标人本身具备的认证能力而不是授权制造商”,未在采购文件中审查发现,也未有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予以佐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投诉人《投诉书》及所附材料
2.被投诉人1、相关当事人《回复》
3. 被投诉人2(南昌富佑多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函》
4.南昌富佑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
5.本项目招标文件及评标报告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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