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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撰写人: 本溪市财政局 有效期: 2024-03-29 至 2024-12-31
撰写单位: 本溪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402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12号6层
被投诉人1:本溪市公安局
地址:本溪市平山区市府路9号
被投诉人2:辽宁金丰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本溪市明山区玉龙湖二期6号楼2单元一楼2号
相关供应商: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平山区本溪市平山区福利街丰泽隆园零号门市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本溪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电器设备采购
采购项目计划编号:JH23-210500-03479 包号:001
采购人名称:本溪市公安局
代理机构名称:辽宁金丰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中标人分项报价表填写的部分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电饼铛,生产制造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并且认证单元中,必须有电热铛这个认证单元,经查询(附截图)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取得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没有电热铛这个认证单元,国家有明确规定,未取得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或取得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没有相关的认证单元)的任何人或任何单位都不允许生产制造经营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目录里的产品。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根本不具备生产电热铛的资格。
投诉事项2.中标人分项报价表填写的部分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电烤箱,生产制造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并且认证单元中,必须有电烤箱这个认证单元,经查询(附截图)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取得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没有电烤箱这个认证单元,国家有明确规定,未取得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或取得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没有相关的认证单元)的任何人或任何单位都不允许生产制造经营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目录里的产品。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根本不具备生产电烤箱的资格。
          投诉事项3.中标人分项报价表填写的部分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  
煲粥锅,生产制造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并且认证单元中,必须有电煮锅这个认证单元,经查询,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取得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没有电煮锅这个认证单元,国家有明确规定,未取得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或取得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没有相关的认证单元)的任何人或任何单位都不允许生产制造经营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目录里的产品。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根本不具备生产煲粥锅的资格。 
        投诉事项4.中标人分项报价表填写的部分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电炸锅,生产制造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并且认证单元中,必须有电炸锅这个认证单元,经查询(附截图)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取得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没有电热铛这个认证单元,国家有明确规定,未取得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或取得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没有相关的认证单元)的任何人或任何单位都不允许生产制造经营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目录里的产品。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根本不具备生产电炸锅的资格。  
投诉事项5.中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生产制造厂家属于不真实的,无效的,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中标人的分项报价表,电视机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经查询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取得电视机的节能认证证书,没有取得该证书的产品,属于不符合国家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的产品,根本不允许参加政府采购。中标人的分项报价表的中液晶电视、有线电视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文件应为无效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投诉请求:我公司认为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并尽快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复。如果回复不满意,我公司将保留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有关部门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调查取证情况
2023年12月6日,采购人本溪市公安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金丰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本溪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电器设备采购(采购项目计划编号:JH23-210500-03479 包号:001,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3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29日,辽宁金丰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下文所称“招标文件”,均指2023年12月29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4年1月5日,辽宁金丰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公告。
2024年1月10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4年1月16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1月19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1月29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抄送相关供应商: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2024年1月31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未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1月22日,我局下达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投诉事项1的答复。本次投标所投的圣托品牌的电器产品,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托SHENTOP”)2007年7月在广东顺德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是一家专注商厨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中央厨房无厨化技术一体解决方案输出的综合性企业。
圣托一直贯彻以智能化、无厨化科学流水管理及保鲜技术成为餐饮产业中以技术应用和智能设备为核心的整体输出服务,实现食材菜品标准化,为餐饮业上下游提供“多快好省”的市场价值。
圣托自创立以来,始终坚持以餐饮产业思维为理念,多年来我们已取得多个第一。2008年圣托成为商厨行业首家开辟电子商务渠道的企业;2012年圣托是首家建立本地服务的商厨电商企业,当年全国售后服务点达28家;2016年开始投入物联网智能化研发,开发了商厨行业首家智能销售终端机;2020年投入中央厨房无厨化应用研发,是首家向餐饮业推出保鲜技术的商厨企业。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部分产品委托符合生产资质的厂家进行代加工生产,生产的产品符合使用方要求,不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本次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方的技术参数要求。
    经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调查取证需要,2024年2月5日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新奥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玉田分公司、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2023年3月13日,经与北京东方新奥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玉田分公司、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电话询问,告知协助调查相关事项已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回复,不在复函。佛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由佛山市顺德区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回复。
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复函称:1.“产品名称:电饼铛;品牌:圣托;型号规格:STBD-B55”属于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给中标供应商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投标产品。2.该产品委托给北京东方新奥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玉田分公司代加工,这种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并附有双方委托协议,同时,协议第一项明确了“1、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乙方加工自动恒温电热铛等产品,所委托产品的销售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调拨和销售。2、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必须为乙方已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或已取得对应的合格质检报告产品)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和规定范围内利用其认证结果,进行ODM贴牌的认证活动。”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商品电热设备:电热铛【接触食品层材质:铝1050】工序:钣金加工、焊接、装配、安装及调试。经核查:该公司与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签署委托加工协议,有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的产品为:自动恒温电热铛。2023年1月1日签订的年度合作协议书,甲方授权乙方生产的产品为:电热铛。”通过查看附件北京东方新奥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玉田分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明细”,明确注明“电热铛”。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
佛山市顺德区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1.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是我区合法的食品相关生产企业,企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冲鹤村委会富安工业区25-2-1号地块之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6460345P;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奥)XK01-302-1066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明细:商用电热设备/电磁灶/无/生产类型:装配型,商用电热设备/蒸汽炊具/不锈钢S30408/生产类型:装配型。2.生产经营者以自已的名义委托符合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综上。第一,电饼铛属于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委托给北京东方新奥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玉田分公司代加工。第二,代加工协议明确“.....委托乙方加工自动恒温电热铛等产品......;......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和规定范围内利用其认证结果,进行ODM贴牌的认证活动。”第三,这种委托代加工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第四,通过查看附件北京东方新奥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玉田分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明细”,明确注明“电热铛”。依据上述复函,中标供应商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投标产品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2.投诉事项2的答复本次投标所投的圣托品牌的电器产品,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托SHENTOP”)2007年7月在广东顺德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是一家专注商厨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中央厨房无厨化技术一体解决方案输出的综合性企业。
圣托一直贯彻以智能化、无厨化科学流水管理及保鲜技术成为餐饮产业中以技术应用和智能设备为核心的整体输出服务,实现食材菜品标准化,为餐饮业上下游提供“多快好省”的市场价值。
圣托自创立以来,始终坚持以餐饮产业思维为理念,多年来我们已取得多个第一。2008年圣托成为商厨行业首家开辟电子商务渠道的企业;2012年圣托是首家建立本地服务的商厨电商企业,当年全国售后服务点达28家;2016年开始投入物联网智能化研发,开发了商厨行业首家智能销售终端机;2020年投入中央厨房无厨化应用研发,是首家向餐饮业推出保鲜技术的商厨企业。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部分产品委托符合生产资质的厂家进行代加工生产,生产的产品符合使用方要求,不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本次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方的技术参数要求。
经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调查取证需要,2024年2月5日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翎赫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佛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由佛山市顺德区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回复。
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复函称:1.“产品名称:电烤箱;品牌:圣托;型号规格:STHQ-KD36。”属于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给中标供应商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投标产品。2.该产品委托给江门市翎赫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代加工,这种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并附有双方委托协议,同时,协议第一项明确了“1、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乙方加工烤箱、发酵箱、醒发箱等产品,所委托产品的销售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调拨和销售。2、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必须为乙方已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或已取得对应的合格质检报告产品)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和规定范围内利用其认证结果,进行ODM贴牌的认证活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函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2.“江门市翎赫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取得我局核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奥XK01-302-01267,产品名称为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该证书产品明细中产品单位为商用电热设备,产品品种为电烤箱【接触食品材质:镀铝钢板  玻璃  铁】。”
佛山市顺德区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1.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是我区合法的食品相关生产企业,企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冲鹤村委会富安工业区25-2-1号地块之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6460345P;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奥)XK01-302-1066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明细:商用电热设备/电磁灶/无/生产类型:装配型,商用电热设备/蒸汽炊具/不锈钢S30408/生产类型:装配型。2.生产经营者以自已的名义委托符合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综上。第一,“电烤箱”属于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委托给江门市翎赫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代加工。第二,代加工协议明确了“......委托乙方加工烤箱、发酵箱、醒发箱等产品,......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和规定范围内利用其认证结果,进行ODM贴牌的认证活动。”第三,这种委托代加工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第四,江门市翎赫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产品明细中明确注明产品品种为电烤箱。依据上述复函,中标供应商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投标产品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3的答复内容为:投诉事项3的答复。投诉人混淆是非、偷换概念,招标文件货物需求表里的“煲粥锅”并不是工业生产许可证里面的“电煮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证产品清单》中的“电煮锅”是指“固定式电煮锅、夹层式煮锅、煮浆锅”,其技术特点是这类电煮锅具有“蒸煮锅锅内层锅体(内锅)采用耐酸耐热的奥氏型不锈钢制造,配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夹层锅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注意导热油温度变化,通常情况导热油不许超过150℃。(由电控箱控制),适时并注意调整温度; 适当超150℃以上工作时要注意油温、压力变化并做好其他安全措施。容积通常在300-600升,电功率通常在12KW-36KW。技术标准:GB4706.35-2003
词条解释详见: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7%94%B5%E5%8A%A0%E7%83%AD%E8%92%B8%E7%85%AE%E9%94%85/3534767?fr=ge_ala.
本次采购项目里的“煲粥锅”并不是“夹层锅”式的电煮锅。
招标文件货物需求表里的“煲粥锅”,技术参数:1.外形尺寸:680*800*1050mm(±偏离 20mm)▲2.生产能力: ≥8OKG/H;▲3.功率: ≥6KW4.电压:380V。其特点是设备尺寸较小,功率较小,产量相对较低。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是一种电炉灶,配有直径为508mm不锈钢桶。通过调节相应的电功率,对不锈钢桶里的水加热,当水沸腾时,加入淘洗过的米,经过15分-20分钟,粥品生产加工完成,并保温。以上操作流程是绝大多数粥店的做法。生产标准:GB4706.52-2001。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具有相关的
工业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辽XK01-302-00015.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煲粥锅”是一种“电炉灶”。
我公司为了更好的完成此次投标活动,在此次投标前与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所投产品的加工协议,由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投标产品,可以满足使用方要求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调查取证需要,2024年2月5日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
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复函称:1.“产品名称:煲粥锅;品牌:盛世恒兴;型号规格:HXZ-50型;”属于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给中标供应商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投标产品。2.该产品委托给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代加工。3.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加工的“煲粥锅”,根据代加工产品:“煲粥锅”,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根据产品名称,对应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附件认证单元为“电煮锅”。“煲粥锅”在本项目中,根据己知的技术参数,该产品为订制产品,所以我们公司为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了“技术白皮书”,也就是计划书。“煲粥锅”的名称并不是一个准确名称,单从字面上理解,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分类,也无法从官方渠道或者互联网上获得任何有效的信息;从技术参数上,仅有产量80KG,功率:6KW。电压:380V。从技要参数上,也很难将该产品划分为电煮锅、电炸锅、电磁灶、蒸汽对流炉,因为无论是矮汤炉、大锅灶、电煮锅、电炸锅、电磁灶、蒸汽对流炉都能制作粥品,因此我公司曾向辽宁省技术监督管理总局的专家陈文进行过技术咨询,专家给出的意见是以实际产品认证为准。也就是说这个产品你申请什么认证单元,他就属于什么认证单元,申请的产品名称叫什么名字都不是重要的。也就是说,专家把该产品分类权交给了生产企业。我公司之所以找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该产品的代加工,是因为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认证产品单元比较全面,几乎包括了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认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所有认证单元。也就是说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可以生产几乎所有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根据代加工企业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要求归类。本项目中的产品“煲粥锅”归类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电煮锅”认证单元。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附页里,含有“电煮锅”的认证单元。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通过代加工的形式制造满足要求的订制产品,并保证产品的质量。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目录里并没有“煲粥锅”这个具体的产品名称。根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规定,只有2个产品认证单元,每个单元只列出了产品的品种,并没有具体的产品的名称,只产品品种的分类。具体内容如下:
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1
商用电热设备
1.电炸锅
2.强制对流炉、3.蒸汽对流炉、4.蒸汽炊具
5.电煮锅、6.夹层煮锅、7.两用煮锅
8.普通式开水器、9.沸腾式开水器、10.连续式开水器、11.步进式开水器、12.液体加热器
13.电热铛、14.电扒炉、15.滚动烤肠机
16.电烤炉、17.烤面包炉、18.羊肉串烤炉
19.多用途电平锅、20.爆谷机
21.电烤箱、22.电炉灶、23.电磁灶
2
工业电烤炉
24.隧道炉、25.热风炉、26.摇篮炉、27.旋转炉、28.旋转热风炉

 
根据本次项目采购的产品“煲粥锅”的相关技术参数,无论“煲粥锅”划分到哪个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都有资格生产、加工和制作。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本次项目采购的产品“煲粥锅”订制产品,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复函称:“1.产品名称:煲粥锅;品牌:盛世恒兴;型号规格:HXZ-50型;是我公司代加工的产品,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委托加工的形式,由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制造该产品,附协议明确产品产品名称为煲粥锅,并附有产品质量标准等。2.代加工产品煲粥锅,我公司根据产品名称,对应我公司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附件认证单元为电煮锅。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公司具有认证单元电煮锅的生产许可,完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2.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取得我局核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奥XK01-302-01020,该证书产品明细包括了电煮锅【接触食品材质:金属材质 装配型】等产品品种,电煮锅产品执行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煮锅的特殊要求》(GB4706.35-2008)。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之“第三条 发证产品定义范围”明确载明了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许可范围、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产品对应的执行标准等。对照上述细则,初步判断来函所述煲粥锅属于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对应产品单元为商用电热设备。因来函未提供煲粥锅具体产品执行标准信息,具体产品品种划分建议根据产品执行标准等对照实施细则最终判断。”
综上。第一“煲粥锅”属于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给中标供应商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投标产品。第二,“煲粥锅”是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委托给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代加工。第三,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实了代加工的“煲粥锅”是对应深圳国创名厨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附件认证单元为“电煮锅”。并且该“煲粥锅”为订制产品。第四,这种委托代加工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上述复函,中标供应商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投标产品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4的答复内容为:投诉事项4的答复,本次投标所投的圣托品牌的电器产品,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托SHENTOP”)2007年7月在广东顺德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是一家专注商厨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中央厨房无厨化技术一体解决方案输出的综合性企业。
圣托一直贯彻以智能化、无厨化科学流水管理及保鲜技术成为餐饮产业中以技术应用和智能设备为核心的整体输出服务,实现食材菜品标准化,为餐饮业上下游提供“多快好省”的市场价值。
圣托自创立以来,始终坚持以餐饮产业思维为理念,多年来我们已取得多个第一。2008年圣托成为商厨行业首家开辟电子商务渠道的企业;2012年圣托是首家建立本地服务的商厨电商企业,当年全国售后服务点达28家;2016年开始投入物联网智能化研发,开发了商厨行业首家智能销售终端机;2020年投入中央厨房无厨化应用研发,是首家向餐饮业推出保鲜技术的商厨企业。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部分产品委托符合生产资质的厂家进行代加工生产,生产的产品符合使用方要求,不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本次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方的技术参数要求。
经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调查取证需要,2024年2月5日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博兴县裕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佛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由佛山市顺德区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回复。
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复函称:1.“产品名称:多功能电炸锅;品牌:圣托;型号规格:STEZ-CD33。”属于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给中标供应商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投标产品。2.该产品委托给博兴县裕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代加工,这种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并附有双方委托协议,同时,协议第一项明确了“1、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乙方加工油炸炉、电热食品等产品,所委托产品的销售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调拨和销售。2、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必须为乙方已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或已取得对应的合格质检报告产品)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和规定范围内利用其认证结果,进行ODM贴牌的认证活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
佛山市顺德区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1.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是我区合法的食品相关生产企业,企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冲鹤村委会富安工业区25-2-1号地块之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6460345P;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奥)XK01-302-1066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明细:商用电热设备/电磁灶/无/生产类型:装配型,商用电热设备/蒸汽炊具/不锈钢S30408/生产类型:装配型。2.生产经营者以自已的名义委托符合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月20日上午10:34分来电反馈称:“不再复函,来函信息已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告知查询路径,可自行截图。”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示,经核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显示“单位名称:博兴县裕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ML8594R;所在地区:滨州市博兴县;许可证编号:鲁XK01-302-00676;产品类别: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发证日期:2020年9月3日;证书有效期:2025年9月2日;许可范围:产品明细-1.商用电热设备-电炸锅,接触食品材料-不锈钢S30408***”。
博兴县裕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复函称:1.“产品名称:多功能电炸锅;品牌:圣托;型号规格:STEZ-CD33。”是我公司代加工,附有协议。2.提供生产产品名称:多功能电炸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明细。”
综上。第一,“多功能电炸锅”是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博兴县裕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代加工。第二,代加工协议明确了“1、......委托乙方加工油炸炉、电热食品等产品,.......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和规定范围内利用其认证结果,进行ODM贴牌的认证活动。”第三,这种委托代加工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第四,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明确显示“许可范围:产品明细-1.商用电热设备-电炸锅,接触食品材料-不锈钢S30408***”。依据上述复函,中标供应商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投标产品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5的答复内容为:投诉人对最起码的电视品牌都不了解,缺乏对此次招标活动中涉及电视产品的相关产品知识。创维电视是国产名牌电视,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是综合性的集团公司,以下商标注册证足以证明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有生产电视和智能电视等电视相关产品的资质。并且在全国各大实体店及各网络平台(例如:苏宁易购、京东、天猫等)都有大量销售。
投诉人如对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电视机的资质有疑问,可以在爱企查上查到相关信息,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是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http://www.skyworth.com/introduce.php创维集团有限公司(Skyworth Group Co.,Ltd)成立于1988年,主要从事智能家电业务(电视、酷开操作系统、冰箱、洗衣机、空调、厨电、小家电等)、智能系统技术业务(数字智能机顶盒、宽带连接终端、汽车智能、XR、智慧城市及运营服务)、新能源业务(户用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光伏、智慧能源管理、储能设备等)、现代服务业及其他业务(家电售后维修、智慧物流、园区建设、园区经营、财务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总部职能部门等)等四大业务,集团旗下有创维集团(HK.00751)和创维数字(SZ.000810)两家上市公司,设有两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若干家高新技术企业,是“中国制造2025”首批示范单位,连续多年位列中国电子百强企业前列,位列“2023中国企业500强”第425位。     
创维成立三十多年来,始终坚持技术领先、品质至上,始终坚持管理创新、效率优先,始终坚持用户第一、服务到家,始终坚持员工为本、成果共享的经营理念。创维彩电、数字机顶盒等终端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智能电视应用系统不断更新迭代,激活用户数达1.83亿户;创维户用分布式光伏业务跃居行业前列;汽车智慧系统、智能人居系统业务已全面布局,进入应用市场。三十多年来累计申请专利1.3万余项,完成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任务200余项,获得省市科研成果100多项,2017年参与完成我国DTMB标准制定,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创维成立三十多年来,为国家创造税收480多亿元,提供就业岗位约3万余人。通过三十多年的艰苦奋斗、精心打造,创维SKYWORTH已成为家喻户晓的世界级家电品牌;同时还拥有METZ、COOCAA两个子品牌。     
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环境变化,创维集团适时提出五年转型升级总体战略:全面实施智能化、精细化、国际化三大战略,推动深圳总部基地、珠三角智能制造基地、长三角智能制造基地三大项目建设,打造智能家电、智能系统技术、新能源、现代服务业及其他业务四大业务板块,努力把创维建设成为重点产品技术先进、公司治理规范、运营高效、监督严格、激励到位、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智能家电和信息技术领军企业。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5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经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调查取证需要,2024年2月20日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送协调函,2024年3月6日经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沟通,2024年3月8日再次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送补充协调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复函称:我中心发的编号为CQC23701384080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现行状态有效,覆盖100P60 P型号;编号为CQC23701380670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现行状态有效,覆盖65A5D型号;编号为CQC23701380488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现行状态有效,覆盖75A28D型号;编号为CQC23701380988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现行状态有效,覆盖75A5D型号;编号为CQC23701405239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现行状态有效,覆盖65A4D Pro型号。经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调查取证需要,2024年2月20日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送协调函,2024年3月6日经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沟通,2024年3月8日再次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送补充协调函。
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复函,本次投标产品85A5D/43A5pro/55P3 Max/98A23/85H5D上述5个型号电视机不具备中国强制产品节能认证证书。
但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查阅招标文件发现,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投标人须知表1.3.7“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是,具体产品为        R否”,此处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里要求招标人在本次政府采购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体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对该产品提供节能产品认证材料,因此,中标供应商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涉及该部分投标产品响应本次招标文件。
经查看专家评审结果,该部分所投标产品专家未提出异议,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
经查看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在产品认证证书查询页面显示为“CQC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查询”,通过网站页面显示情况,本次投标产品不属于产品企业强制认证产品,是自愿性产品认证。
综上,中标供应商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响应本次招标文件。本项目属于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未落实《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投诉人投诉的主体是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提供产品的公司未取得节能认证证书。因此,投诉事项5内容不成立。
经核实,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
2.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辽宁金丰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溪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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