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招标项目 > 巢湖学院综合服务区商业楼租赁招标公告

巢湖学院综合服务区商业楼租赁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巢湖学院综合服务区商业楼租赁
项目法人: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巢湖开发区
立项批文名称: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项目审批单位: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代理机构: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项目见证时间: 2024-04-22
公告正文
巢湖学院综合服务区商业楼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巢湖学院综合服务区商业楼租赁

项目编号

2024AKKCJ00002

委托方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4年4月23日9:00始至2024年5月14日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巢湖学院综合服务区商业楼

A楼

第2-4层

框架

4120.42

6

153.58

B楼

第2-4层

框架

6839.84

C楼

第1-2层

框架

937.38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安巢经开区半汤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南侧。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有不动产权证书。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项目出租标的为巢湖学院综合服务区商业楼A楼、B楼及C楼部分房屋,具体范围意向承租人须在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根据委托方对本项目经营业态规划要求,租赁房屋仅可用于教育培训。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租赁房屋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如出现上述情形,委托方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协议并责令承租人清退场地,所产生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4.承租人在上述房屋中不得从事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5.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租金每12个月为一期,按期支付,租金先支付后使用。

2.租金每三年递增5%,第一、二、三年租金为成交价,第四、五、六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3.本项目给予装修免租期3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4.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

5.履约保证金的接受形式: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

(1)如采用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银行保函),应为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

(2)如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3)收取单位:委托方;

(4)缴纳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前;

(5)退还时间:合同终止且确认无承租人责任后。

注意事项:

①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②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委托方;

③以转账或电汇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到期时还本付息。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意向承租人在资格审查材料中承诺,评审过程中由评审委员会现场查询);

3.具有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4.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教育培训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4.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8.特别说明:

(1)租赁房屋以现状出租。房屋按现状交付承租人后,在租赁期内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承租人负责,但非承租人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2)承租人确认已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除外)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3)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委托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委托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承租人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如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委托方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未征得委托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5)租赁期内,为保证教育培训质量、明确培养目标,承租人须和国内公办高等学校签订合作教育培训协议(或合作培养协议)。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承租人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评审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承租人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人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支付

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5万元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

账号:1302068838005223523

注意事项:

1.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保证金账号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缴纳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资格审查评审时,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项)。

3.承诺函。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教育培训房屋租赁(或运营)合同复印件。注:(1)如意向承租人提供的上述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项目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业态、建筑面积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2)若业绩载体为自有房产,无须提供业绩合同,但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权利人须为意向承租人或意向承租人法人,房屋建筑面积应满足资格条件要求。项目成交后,委托方保留现场踏勘及获取对应业绩证明材料的权利,如有虚假,委托方有权取消成交人成交资格并报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建议意向承租人对以上各项材料按顺序排列,并打印目录装订成册。

(二)报价材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准备资格审查材料和报价单,符合格式要求;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巢湖学院综合服务区商业楼租赁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巢湖学院综合服务区商业楼租赁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

注:如果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未装订、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5月14日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巢湖市半汤路合肥广电大厦裙楼三楼(从西二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319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承租人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承租人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且承租人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2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若承租人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苏工,联系电话:0551-82601613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0、66223292(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1.该房屋坐落于 。

2.甲方同意将 租赁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 米(其中 层面积 平方米, 层面积 平方米,……),乙方租赁房屋用途为 。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3.甲方提供房屋正常用电负荷和用水等配置,不提供天然气,乙方经现场踏勘,认可房屋现状可保证乙方正常生产经营。乙方因自身经营需要,涉及水电气增容事项须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相关增容费用和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须是一般纳税人,并工商注册在房屋所在地前提下,甲方才有可能协调供水、供电部门为乙方提供分割开具的用水、用电增值税发票。

4.乙方对本合同租赁房屋的楼层外立面享有不改变整体结构情况下的重新装饰权,仅可以设置乙方业务相关店招,不得对外广告经营。该事项由乙方自行向市容有关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 年。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须在所属地办理生产(经营性)企业工商注册(变更),产业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区)规定的环保要求。

3.租赁期间,甲方若出卖该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租赁期满,如乙方要求续租的,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提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的,应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按此期限交还房屋的,甲方不收取乙方租赁期外房屋占有使用费;若乙方于租赁期满后10日至30日内交还房屋的,乙方应按照当期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租赁期外房屋占有使用费;若乙方于租赁期满后超过30日仍未交还房屋的,乙方应按照当期日租金双倍标准向甲方支付租赁期外房屋占有使用费,且甲方有权利随时无条件驱离乙方。

三、租金、物业费及保证金

1.租赁期间,年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2.租金支付

2.1.租金支付方式为: 转账 。

2.2.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共计 个月的房屋租金计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含税价);年物业费计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3.履约保证金支付

3.1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为:□转账/电汇 □支票 □汇票 □本票□保函 □保证保险;

3.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同时,向甲方缴纳房屋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为 个月租金)计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付。注:①如采用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银行保函),应为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②如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4.乙方应按照租金支付时间同步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物业服务机构(如有)支付同期物业费,物业费起算时间以物业服务机构正式入场后据实结算,收费标准以甲方统一的物业费标准结算。

5.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房屋租赁期间租金递增情况为:甲方根据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有关政策随时调整,甲方通知到达乙方时(乙方送达地址为 ,该租赁调整事项即视为乙方同意。

6.乙方缴纳给甲方的租金等费用,甲方应及时提供足额收据或发票于乙方。

四、租赁期间的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电话及其他网络通讯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于水电等没有独立开户的租赁物业由甲方代收相关费用,乙方交纳甲方代收水电费的时间以甲方交费通知单所列时间为准。同时乙方承担该租赁房屋应分摊的水、电损耗费和维护费等。甲方向没有独立开户水电等的租赁物业出具收款收据。

2.上述属乙方应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相关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付,逾期甲方有义务协助相关单位向乙方收取本金及滞纳金,并及时交付给相关单位。

五、租赁期间的房屋装饰、修缮

1.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半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房屋原有消防设施及功能要求;如进行二次装修,需改变消防设施及功能的,须事先征得公安消防部门的书面同意。

3.租赁期间,乙方可以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原则下,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者增设简易附属设施,但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按装修装饰的现状交还房屋;对乙方装修装饰的不可移动部分或拆除后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移动部分,乙方均不得拆除,甲方也不就此作任何补偿。

4.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在租赁期限内,对正常使用易损耗的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若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乙方在装饰、装修,以及在该房屋生产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县)各项安全生产规定,依法执行。在此期间所有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6.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六、特别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对外转租,应取得甲方同意,如乙方擅自部分或整体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以联营等方式实际转让承租权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同时本合同租金立即调整为应约定租金的双倍执行,乙方应立即补缴租金,并按此标准支付合同解除后至房屋返还前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若承租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房租,则视同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4.如合同到期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宣布解除本合同,承租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将房屋清扫干净,并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正常使用状态,交还给出租方。搬迁后3日内房屋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7.乙方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甲方依据以上约定解除合同的,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到达乙方时解除,甲方有权依法收回房屋,没收(或见索即付)保证金、剩余租金(如有)不予退还,并按乙方违约处理。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搬出租赁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换锁等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尽快搬迁,由此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七、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全部房屋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即可解除合同。

八、乙方的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保证用水、用电及消防等的安全,因用水、用电、消防等的安全隐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租赁期间,在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乙方所有装修应本着“消防安全第一、主体结构不损”的情况下对室内进行局部调整,简装后的所有图纸均须报备至甲方处。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等任何情形发生,乙方所有装修均视为乙方放弃,甲方可以随时处置,与乙方无关。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退房,除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当期月租金标准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4.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0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

5.租赁期间,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物业费(如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收的水电费,乙方逾期支付或经甲方多次催收未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违约金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甲方未保障乙方优先购买权等情形除外。

6.租赁期内,为保证教育培训质量、明确培养目标,乙方须和国内公办高等学校签订合作教育培训协议(或合作培养协议),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九、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国家政策等。

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结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十、其他约定事项及通知

1.租赁期间,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在租赁房屋内依法组织经营活动,恪守国家、省、市、县法律法规和开发区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期交付各项费用。

2.交付房屋的同时,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乙方在装饰、装修,以及在该房屋生产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县)各项安全生产规定,依法执行。在此期间所有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工作。

3.甲方有权免费使用乙方所租房屋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空中绿地等节能环保设施以及塔顶基站等公共设施,乙方应积极配合妥善维护,服从开发区统一管理。

4.租赁期间,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5.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6.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件或快递服务发送的通知在发送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乙方确认乙方的送达地址为: 。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出租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N0AA29L

地址: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龙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曹芊 联系电话: 0551-82601613

乙方(承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加强房屋租赁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房屋租赁合同》里的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一、甲方责任

甲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具体做好以下职责:

1.在乙方进场前确认乙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甲方可待乙方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后再向乙方交付房屋。乙方始终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视为乙方违约不承租房屋,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

2.确保出租房屋在乙方进场前的安全,并在乙方进场前,向其明确出租房屋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负责协同安全主管部门对承租方进行监管;

4.每季度至少对乙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乙方整改。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进场前应对租赁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确定,如认为房屋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和整改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方未在进场前向甲方提出异议和整改建议的,视为确认所租赁房屋的安全条件符合乙方生产、经营要求;

2.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私自动用、装卸甲方房屋的原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租赁房屋的性质,不得违法违规用于生产经营存放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4.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5.乙方应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及甲方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材料报甲方备案;

6.乙方应依法对所有从业人员和进场的相关方进行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三违行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乙方应明确其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8.乙方应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包括房屋内部以及外部合理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等的维修维护;

9.在雨雪等灾害天气期间或之后,乙方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降低风险事故的应对措施(如积雪消除等);

10.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立即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向甲方通报。

三、违约责任

1.因甲方违约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甲方应按照违约行为在安全生产事故成因中所占比重,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2.因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等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甲方已尽本协议统一协调管理之职责,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因乙方未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未及时整改相关事故隐患,由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致发生事故的,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四、协议解除

违反以下条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

1.甲方或相关部门对乙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措施,乙方不积极落实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

2.违反本协议责任约定的;

3.乙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至双方租赁合同关系非因一方违约原因解除乙方返还房屋之日为止。

3.本协议未尽事项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为准。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时间: 时间:
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docx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