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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2024-2025年度房屋市政及附属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项目答疑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2024-2025年度房屋市政及附属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4BFFBZ00748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1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2024-2025年度房屋市政及附属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项目补疑1
(2024BFFBZ00748)
投标人疑问回复
1.针对“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的社保要求,请问:(1)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2)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以上两种情况,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1.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2.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页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第27页现场负责人资格要求中对人员证书要求均为“具有试验检测师证书(道路工程专业或桥梁专业或隧道专业或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交通工程专业,任一专业即可)或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见证取样专业或地基基础专业或钢结构专业或主体结构专业,任一专业即可)”,而招标文件第58页、第59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对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人员证书要求均为“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道路工程专业或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交通工程专业)或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见证取样专业或地基基础专业或钢结构专业)”。
目前合肥市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主要包括: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从业范围包含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特种二类(基桩检测)、普通二类(超声回弹综合法及减压法)等),和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分会(或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从业范围包含见证取样专业、基桩检测专业、主体结构专业)。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从业范围划分标准,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与见证取样检测,特种二类(基桩检测)与地基基础专业,普通二类(超声回弹法及减压法)与主体结构专业从业范围相同,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分会(或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中基桩检测专业与地基基础专业从业范围相间,且上述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专业中均无钢结构专业,钢结构专业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主要为各无损检测协会或分会颁发的无损检测证书。
请问:上述安徽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中,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是否可以等同于见证取样专业,特种二类(基桩检测)是否等同于地基基础专业,普通二类(超声回弹法及剪压法)是否可以等同于主体结构专业?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分会(或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中基桩检测专业是否可以等同于地基基础专业?无损检测协会或分会颁发的人员无损检测证书是否等同于钢结构专业?
回复:安徽省住建厅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中,“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可视同为“见证取样”专业,“普通二类(超声回弹综合法及减压法)”可视同为“主体结构”专业,“特种二类(基桩检测)”可视同为“地基基础”专业;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分会(或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中“基桩检测”专业可视同为“地基基础”专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无损检测学会或分会颁发的“无损检测证书”可视同为“钢结构”专业。
3.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安监【2015】14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及相应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要求,“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已修改为“试验检测师”证书,已经取得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效用不变,根据历次证书专业划分,“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与“试验检测师”证书效用等同。
请问:(1)我单位资格审查和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提供的人员证书均为试验检测师证书(道路工程专业或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交通工程专业),以上情况,是否予以认可?(2)我单位提供满足专业要求的“试验检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是否均予以认可?
回复:(1)予以认可;(2)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53、66223831
2024年4月2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8日
附件:00748补疑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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