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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城区供热管网提升工程(二)-雁阳路与中心路热力工程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淄博市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般阳热力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山东泰和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淄川区城区供热管网提升工程(二)-雁阳路与 中心路热力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淄川区城区供热管网提升工程(二)-雁阳路与中心路热力工程。
2.工程地点: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淄博市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川发改项字〔2021〕61 号文。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包含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方开挖及回填、供暖管线及各种阀门安装、各种 检查井浇筑、路面拆除及恢复等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包含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方开挖及回填、供暖管线及各种阀门安装、各种检查井浇筑、路面拆除及恢复等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4 月 19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6 月 17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 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标准。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陆佰陆拾壹万柒仟零捌拾元玖角叁分(¥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93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捌仟捌佰伍拾贰元肆角陆分(¥ 278852.46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4)暂列金额:
(¥/ 元);
(¥/ 元);
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贰仟壹佰伍拾叁元陆角 (¥ 512153.6 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职务:专业:级别:注册编号: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04 月 18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淄博市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各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公章)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账 号: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 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 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 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的清单。
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 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 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 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 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 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 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 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 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 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 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 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 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 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 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 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 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 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 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 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 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 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 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 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5 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 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 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 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 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 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 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 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 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 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 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 时,应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 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 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 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 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 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 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 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 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执 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 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 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 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 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 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 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 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 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 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 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 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 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 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 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 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 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 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 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 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 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 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 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 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 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 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 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 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 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 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 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 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
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 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 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 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 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 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 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 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 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 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 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 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 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 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 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 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 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 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 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 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5 条或第 16.2 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 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 的,按第 15 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 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 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 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 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 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 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
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 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 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 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 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 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8.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 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 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 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 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 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 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
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 1.13 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 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 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 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 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 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 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 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 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 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 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 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 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 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 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 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 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 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 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 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 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 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 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 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 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 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 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 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 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 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 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 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 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 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 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 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 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 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 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
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3 款约定 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 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 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 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 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 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 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 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 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 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 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 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 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 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 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 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 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 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 15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 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12.2.1 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
12.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 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2.1.2 项的约定执 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 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 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 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
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 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 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 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 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 问的,可按第 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4.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 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 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 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 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 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 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 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 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 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 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
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 变更的,应按第 15.3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 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 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 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 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 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 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 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 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 承包人根据第 15.2 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 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15.6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 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 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 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 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 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3.2 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 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 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 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2 Ft3 Ftn Ft1
△P=PO[A+{B1×—+B2×—+B3×—+…+Bn×—}-1]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 17.3.4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 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 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 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 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 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 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 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第 16.1.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 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 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 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 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 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 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 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 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 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 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 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 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 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 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 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 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 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17.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 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 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
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 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 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 17.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 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 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 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 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 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 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 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 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 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 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 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 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 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 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 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 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 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 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 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 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 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和第 5.6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 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 日期后 14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 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 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
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 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 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 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 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 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 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 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 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
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 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 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 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 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 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 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 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 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 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5 款的 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
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 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 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 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 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 5.6 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 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 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 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 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 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
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 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 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 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 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 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 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 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 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 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 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 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
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 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 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 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 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 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 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 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 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 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 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 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 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
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 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 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 合同,并按第 22.1.3 项、第 22.1.4 项、第 22.1.5 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和第 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 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 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 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 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 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 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 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 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 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 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 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12.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 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 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 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 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 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 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 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 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 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 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 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 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 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 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 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 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 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 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 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 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 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 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 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 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书(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相应的附 件);
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招标文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8、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 会议纪要;9、工程进行过程中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10、补充协议 书、有关图纸变更、签证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临时办公场所, 及与工程建设相关 的其他场所。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认。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认。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范。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工程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范、质量验收
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7 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专项方案、 开工报告、 施工 技术资料、施工图、 竣工图及满足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其他技术资料, 以及发包人要求提 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无。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 人负责。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 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可调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当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变化超过±15%时,承 包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应综合单价不可进行调整;合同总价根据工程量据实计算。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姓
职 务:
;联系电话:;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工程造价、进度、质量、安全文明 施工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双方另行约定。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通 讯、交通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保证金、保函、担保或保险等方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完整的竣工图(含电子版文档)、工程技术资料、竣工资料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叁套(其中竣工图 3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全部施工内容的管理,对工程质 量、进度、安全、文明、环保全面负责;承包人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所在地附近村镇的 各项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施工现场,直接 负责本项目施工中的各项责任。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 26 天,缺勤 1 天,需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天,当月累计 10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负 责人无权履职,承包人应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每拖延 1 天,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2000 元/天,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单方面 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罚本合同价款 3%-5%的违约金。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1 天以内(含 1 天),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天;2 天以上(含 2 天)或累计超过 5 天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2000 元/天。发包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解除合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不接受更换项目经理,如出现上述违约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一起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 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不接受更换项目经理,发包 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罚承包人本合同价款 3%-5%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 3 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所有现场管理 人员必须书面上报发包方,不得随意更换、减少。如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到位,承包人向发包 人支付 1000 元/人.天的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起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 人.次的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起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 /人.次的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起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其他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 价的专业工程;双方约定的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由总承包人 和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3、其他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结算。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承包人进场之日至竣 工验收交付使用。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履约担保缴纳时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10 日内。
履约担保退回期限:工程按期竣工验收合格无息退回。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提 供办公室一间,并承担相应费用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无。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 定:(1)执行通用条款 4.4 条。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执行总承包合同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 6.1 条内容及省 市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达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要求,并符合扬尘防治相关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按照省发布费率的标准
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分期足额拨付安全
文明施工费用给承包人,承包人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合同工期一年以内)
安全文明 施工费施工阶段(合同工期)支付比例划拨金额(元)
预付款开工后 28 天内50%139426.23
余款支付工程完成 70%50%139426.23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 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 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 总造价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 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按有关通用条款及国家省市政府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
不再承担运费、装卸费等费用。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通 用条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围挡等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提供符合各项施工现场试验要求的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提供满足施工现场需要的必要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提供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其他实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 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 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 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下降至 90%,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 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执行中标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项目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 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 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 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 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 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第 1 条的规定确定单 价。
②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 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
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
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
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工程变更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参照《山东省土建、市政工程消 耗量定额》(2016 版)、《山东省土建、市政工程价目表》(2020)及配套的费用项目组 成及计算规则,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价格、材料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淄博工程造价指南》(变更工程施工同期)信息价格下浮 10%,造价指南缺项地执行发包 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确认的材料价格,机械台班价格执行相应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的价格。工程类别按相关规定计取。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 种方式确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双方协商确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超过约定的范围可调。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 2 种方式:采用淄博市同期造价指南下浮 10%后的价格进行价格调整,造价指南没有
的依据市场价。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是指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 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 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单价+8%以内(含)、主要材料单价±5%以内(含)、机械台班单价±10%以内(含)以及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的风险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法律法规的变化: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为基准 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 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工程变更:执行专用合同条款 10.4。
3.项目特征不符: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 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 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 更估价的约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清单缺项:①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 量清单项目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②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③由于招标 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专用 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5.工程量偏差:①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可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变更估价 的约定进行调整;②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 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6.物价变化:当人工单价超 8%、主要材料单价超过±5%以内(含),机械台班单价超
±10%时,其超过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可通过工料机费用调整表进行调整。
7.暂估价:①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 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 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③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 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④发包人在招 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 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应以专业工程发包 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8.不可抗力: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3。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通用安装工 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补充条款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支付周期的约定:发包人根据资金情况拨付工程款,本项目无预付款,工程完工后
付至合同价款的 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0%,经相关部门审计后付至审
定值的 97%,留 3%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
注: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否则不予拨付工程款
承包人须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如承包人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承包人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票据的义务。
如发包人资金暂时不能到位,承包人承诺保证不中断正常施工,不影响工期并不提出 任何索赔。
严格执行《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淄人社发〔2019〕36 号),发包人在项目开工后 15 日内,按合同造价*2%拨付该项目工资性工程进度款金额 为(1323416.186 元)至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发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根据总包单 位上月工资发放总额据实向专户进行补足(补足至不少于合同造价的 2%数额),以此类推 至工程施工结束。发包人连续两次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总包单位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该项目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设立及管理详见发承包双方按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 协议》)。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根据年度资金安排。
无。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每逾期一天已签约合同价格为基 数,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 10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专用条款 12.4 条。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两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专用条款 12.4 条。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根据承包人信用评价等级,质量保证金总额预 留比例不高于《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18】109))的规定,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 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或拒绝)。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种方式: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解决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7)其他:无。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无
(6)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无。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应付工程款,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赔偿一切损失,同时支付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6.2.3 条。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 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解决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风力 8 级及以 上的大风;24 小时内连续雨量达 50mm 以上的大雨;6 级及以上的地震;战争、动乱、洪 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双方协商确定天内完成款项的 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无。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双方约定。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双方约定。
19.3 发包人的索赔:双方约定。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双方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条款
1、结算价款:工程结算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日工+材料 暂估价的调整+总承包服务费+索赔费用+现场签证费用+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规费+税金-罚款(违约金)。
2、本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2.1 施工过程结算中产生计量、计价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处理。在本周期 约定的审核确认时限前 7 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部分顺延到下一个结算周期,无争议 部分应在约定时限内办理施工过程结算。争议处理完毕后,争议涉及价款在下一个结算周期 中解决。
2.2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完工 后,承包人在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对已确认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3、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 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9 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 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9〕36 号)文件要求,施工现场应用山东省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在项目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信 息的登记与核实,对现场务工人员进出场进行考勤,及时准确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4、承包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在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5、疫情防控相关费用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 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 号)执行。
6、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指南(试行)》执行。
7、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当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鲁建建管字<2022> 5 号)执行。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略)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略)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略)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略)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略)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略)
附件 12:廉政守法责任书
附件 1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 形式层数生产 能力设备安 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 日期竣工 日期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淄博市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般阳热力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山东泰和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对淄川区城区供热管网提升工程(二)-雁阳路与中心路热力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 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施工的所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10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安装工程,隐蔽部分为 10 年,非隐蔽部分为 5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5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 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4.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4.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5.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24
小时内(特殊情况不超过48小时)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在保修金
内扣除,不足 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
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发包人(公章):
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附件 12:
廉洁守法责任书
根据中纪委党风廉政建设之规定,以及工程建设的其他有关规定,为保证在建设工程中 廉洁守法,保证工程项目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特订立本责任书。
招标人:淄博市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般阳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投标人: 山东泰和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按章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管理规章制度。
(四)双方要建立、健全廉洁守法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洁守法告示牌,公布举 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管理和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守法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 的机制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及其成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 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成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组织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 财、物馈赠等。
(三)甲方及其成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成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 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成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成员报销应由甲方或其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成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其成员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成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 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 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将给予 吊销资格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责任书由双方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签订,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 书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核后终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责 任书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份。第八条 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
甲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
乙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
甲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
附件 13: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淄川区城区供热管网提升工程(二)-雁阳路与中心路热力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 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淄博市淄川区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淄 博 般 阳 热 力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甲 方 ” ) 与 承 包 人 山东泰和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 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 施工,同时验收,投放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 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 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 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 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 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
接、机动车驾驶、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 证》后,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 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或转让给任何其他 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 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失效。
甲方:(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
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
甲方:(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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