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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大关垃圾填埋场改扩建项目(渗滤液设备技改)工程【项目澄清】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桐梓县大关垃圾填埋场改扩建项目(渗滤
液设备技改)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GZLB-TZ-2023-012
招 标 人:贵州省桐梓县恒浩置业建设开发(集团)股份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O二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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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卷 .......................................................................... 3
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7 投标人须知正文 ........................................................................................................................... 24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 37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 38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 39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 40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41
评标办法前附表 ........................................................................................................................... 41 评标办法正文 ............................................................................................................................... 4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56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卷 ........................................................................ 131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132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35
第三卷 ........................................................................ 136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 137
2
第一卷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桐梓县大关垃圾填埋场改扩建项目(渗滤液设备技改)工程设计、施工总
承包(EPC)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桐梓县大关垃圾填埋场改扩建项目(渗滤液设备技改)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已由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遵市发改审批环资【2022】71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贵州省桐梓 县恒浩置业建设开发(集团)股份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及上级补助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杨家湾桐梓县大关生活垃圾填埋场;
2.2 项目规模:本项目改造后日处理渗滤液 150 吨/天,总体达标产水率 70%。利用原有生化池(60 吨/天生化)、综合处理车间(膜深度处理系统、浓缩液减量装置)、芬顿池,新建生化池(90 顿/天生化),改造原渗滤液处理系统,主要完成以下建设内容:
1)拆除现有渗滤液处理站损坏、老旧设备;
2)现有渗滤液处理站可利旧设备的维修维护;
3)现有渗滤液处理站可利用池体的改造;
4)渗滤液处理系统改造包含管道、动力及控制电缆,配电柜、自控控制柜、仪表柜、接地系统、压缩空气管路(含过滤器、压力表等)、加药罐、过滤器、膜系统、生化罐等;
5)新建设备基础;
6)新建一处 5100 立方米的应急池;铺设土工布 16004 平方米。
2.3 计划工期:540 日历天。
2.4 投资估算:项目估算总投资:2220.83 万元。
2.5 招标范围:(1)设计工作:本项目的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 计、预算编制、相关专业设计、设计技术交底、施工过程的现场设计服务工作、工程建设期间的技 术配合等设计工作。(2)施工工作:包含经相关部门认可的本项目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范围所示全 部施工工作,施工现场有关问题的协调配合及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编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将 项目整体移交业主,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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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质量标准:(1)设计质量满足现行相关设计规范,达到相关设计标准深度要求,并能通过 相关部门的审查;(2)施工工作,质量需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质量达到相 关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2.7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2.8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标;
2.9 标段划分: 1 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①施工资质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 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②设计资质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③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其他 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质, /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 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联合体各成员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均 处于有效期内;
② 联合体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施工单位作为牵头人,联合体中施工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 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责任及义务;
④ 联合体各方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被有关部门通报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⑤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参加投标,否则投标均 将被否决;
⑥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⑦ 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⑧ 联合体成员数不超过 2 家。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 1 个标段投标。
4.投标确认及招标文件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自 2023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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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网(http://ggzyjy.zunyi.gov.cn/)下载,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 标单位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的所有事项。
4.2 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4 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延),登录遵 义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系 统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附 件 ( 网 址 http://220.197.200.182:88/ZYHY/)。
4.3 电子招标文件费免费发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02 月 10 日 13 时 30 分,上传至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
易服务系统(网址 http://220.197.200.182:88/ZYHY/)。
5.2 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
7.其他
7.1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发出的文件澄清、补充、更正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
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招标文件。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贵州省桐梓县恒浩置业建设开发(集 团)股份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遵义市桐梓县 地址: 遵义市汇川天津路水榭花都 B 栋 405
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 传真: 0851-28628583
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咨询 联系电话: 4009980000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遵义分行厦门路支行

2023 年 01 月 19 日
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咨询 联系电话:4009980000
监督部门: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51-26625009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贵州省桐梓县恒浩置业建设开发(集团)股份公司 地址:遵义市桐梓县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汇川天津路水榭花都 B 栋 405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4 项目名称 桐梓县大关垃圾填埋场改扩建项目(渗滤液设备技改)工程设 计、施工总承包(EPC)
1.1.5 建设地点 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杨家湾桐梓县大关生活垃圾填埋场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业主自筹及上级补助资金,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1)设计工作:本项目的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含设计概 算)、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相关专业设计、设计技术交底、施工过程的现场设计服务工作、工程建设期间的技术配合等设 计工作。(2)施工工作:包含经相关部门认可的本项目施工图 纸和设计变更范围所示全部施工工作,施工现场有关问题的协 调配合及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编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将 项目整体移交业主,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
1.3.2 计划工期 计划总工期: 540 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为: 日历天;施 工周期为: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1.3.3 质量标准 (1)设计质量满足现行相关设计规范,达到相关设计标准深度 要求,并能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2)施工工作,质量需符合 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质量达到相关工程施 工与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现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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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标准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一、资质条件: 1、施工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设计乙级 及以上资质。 3、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4、具备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业绩要求:/; 三、信誉要求: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过国家建设、纪检监察等相 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承诺。(格式由投标人自拟并附于投 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内”) 四、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 项目的项目经理。 2、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从事工 程设计经历在五年以上。 3、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市政类或 环保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五年以上。 4、主要管理人员:招标阶段不作要求,满足实际需求即可。(满 足基本要求外,施工阶段根据工程需要调整)。 五、施工机械设备:招标阶段不作要求,施工阶段满足工程需 要即可。 六、其他要求: ①项目经理应附相应注册证、养老保险证明等扫描件。 ②设计、施工技术负责人应附相应注册证或职称证、养老保险 扫描件,从事工程项目设计或管理年限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 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 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和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项 目经理注册证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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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人员。(若公司在更名期间的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联合体各成员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 照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均处于有效期内; ② 联合体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 组成联合体 投标的,必须由施工单位作为牵头人,联合体中施工企业须具 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 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的责任及义务; ④ 联合体各方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被有关部门 通报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⑤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 在本招标项目中参加投标,否则投标均将被否决; ⑥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 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⑦ 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⑧ 联合体成员数不超过 2 家。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 果补偿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9.1 踏勘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即 2023 年 月 日前)通过 遵 义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系 统 ( 网 址 http://220.197.200.182:88/ZYHY/)向招标人提出。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 时间 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将澄清文件或修改内容在遵义 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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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 人承担的工作
1.11.2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 作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承包人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部分; 分包金额要求: 无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符合相关资质规定。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招标人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 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即 2023 年 月 日前)通过遵义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系 统 ( 网 址 http://220.197.200.182:88/ZYHY/)向招标人提出。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3 年 月 日 时 分(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 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无需确认,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澄清文件在遵义 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 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 作投标文件。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无需确认,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招标文件的修改 内容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开标前投标 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 修改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3.2.4 最高投标限价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超过”指所报费率高于招标文件费率数值或下浮率低于招 标文件数值)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元,其中: ①设计拦标价(暂估):267100 元按建安工程费的 1.4 %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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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价格含设计工作中一切费用),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人给 出的招标控制价自愿作出设计收费优惠报价。 ②建安工程费:按实计量,按照“关于发布《贵州省建筑与装 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等五部计价定额的通知”(黔建 建通【2017】205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总价优惠下浮 0 %;最高限价估算金额为:19078200 元。 注:投标人根据所报下浮率折算投标报价估算总金额,填入投 标文件生成环节的“标书信息确认”的“投标报价”、“投标 总价”,该报价与开标记录表相应数据对应,此投标总价仅作 系统采集数据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 ①设计收费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愿作出收费总报价及相应费 率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竞争; ②建安工程费报价:由投标人根据自身管理水平结合本须知前 附表 3.2.4 条规定计价取费标准分别报出结算优惠下浮率(报 价内容见投标函格式),但不得低于成本竞争;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 60 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投标 保证金: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电子保 函、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银行转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 户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贵州 省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 填入 14 位缴费码,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门 户 网 站 http://ggzyjy.zunyi.gov.cn/ 会 员 系 统 http://220.197.200.182:88/ZYHY/缴费后,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 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 的保证金无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 CA 密钥登 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 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 网网址。(按附件 1 格式执行)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 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 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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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 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工程担保公司官网网址。(按附件 2 格式执行)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 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 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4)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 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 公司官网网址。(按附件 3 格式执行)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 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 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5)电子保函: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如有)开具的电子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可直接在交易系 统中确认(以交易中心管理规定执行)。 (6)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根据《遵义市发改委关于对工程项 目投标保证金试行企业承诺函的通知》(遵市发改<2022>21 号)文件要求,全市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试行信用良 好投标人可以用投标人企业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和金融保 函,具体为一、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在信用中国和全国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网站上均无信用联合惩戒和行政处罚记录,且在工 程建设领域已实际完成 2 件以上项目任务的投标人。二、企业 承诺函是指由投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投标承诺,若违约将按 期支付招标文件载明的等額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参照 附件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投标保证金承诺函一经提交,则具有与投标保证金和金融保 函(证)同等效力,除因法定例外情况不得撤销撤回。具体内 容按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发布的关于“遵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保证金试行 企业承诺函的通知”执行。 注: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承诺函、保证保险缴纳的,提供 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应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的 组成部分,装订(上传)在投标文件中,原件需开标现场递交 至招标人。以银行转账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缴纳状态系统自动 判断,投标人无需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扫描件。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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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 面通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保证金的: (1)对非中标人,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10 日内通知遵 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如有异议或投诉情形的除外)。 (2)对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 同,交易中心在收到在行业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之 日起 5 日内,通过上述方法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3)在投标有效期后招标人仍未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的,将视为招标人同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主动退还未中标 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 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 统直接操作,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返还至投标人基本帐户;投标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投标人至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核算后支付至投标人基本帐户。 (2)对中标人,交易中心在收到在行业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施工 合同原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法予以退还投标保 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不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止。(除对项目经理有要求外,不作强制要求,仅作评分标准)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 讼及仲裁情况 2019 年 0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 (1)所有要求签章的地方都应用本人的 CA 印章签章。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的 CA 印章。 (3)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未提供方式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 件提供格式制作,在签字、盖章完成后扫描,在投标工具指定 位置上传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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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投标文件份数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壹 份(*.ZYTF 格式,在遵义市公共 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 格式)U 盘 壹 份(此 U 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 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3)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则采用 U 盘开评标,要求 U 盘中 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数据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一致,否则投标文件被否决。 (4)投标人在开标时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U 盘 壹 份带至开标 会场备用,不得提前送达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主体。 (5)中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肆 份。
3.7.5 装订要求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 息 非加密电子备用 U 盘封套信息: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和技术标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在 年 月 日(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4.2.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a、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 格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 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 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b、投标人交易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 在工作时间与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 (2)投标单位现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nZYTF)U 盘一份,由 投标单位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参加开标会时带至开标会现场备 用。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密匙在规定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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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30 分钟以内完成解密。 开标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米),开标室安排见媒体公告,或会员系统、官网开标安排栏 查询。 网 址 : 遵 义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系 统 ( 网 址 http://220.197.200.182:88/ZYHY/)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 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 (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成本警戒线; (6)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由投标人携 CA 至开标现 场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 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名、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比例及其他内容,并记 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 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3 开标注意事项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 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 U 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 U 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 U 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 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U 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 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 递交的 U 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 员会否决该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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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 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省综合评 标专家库抽取专家 4 人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 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库内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电脑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综合评审得分由高至低排名前三 名。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 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支票、汇票;■银行保函;□其他(国家法律所允许的 的方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对低于投标成本警戒线中标的,按中标价 与最高投标限价之差的双倍计。 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即转帐或汇款)足额交入发包人指定银行 帐户。若中标人未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7 个工作日内足额兑现 履约担保金,则视为自动放弃,发包方有权另行选择排名第二 的中标候选人,并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类似项目界定 类似项目指房屋建筑工程或维修改造工程 EPC 项目。投标人提 供的类似项目业绩指标数在拟招标项目负20%(含)以内为有 效业绩,如拟招标项目建安投资估算为1000万元,投标人提 供类似项目合同价或结算价为800万元的,视为有效业绩。
10 电子招标投标
10.1 电子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 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 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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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 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 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其投标被否 决。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 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 验。 (7)投标文件制作:商务标全部为明标,包括:投标函、联合 体协议书、价格清单、资格审查资料及招标文件规定投标的提 交的其他资料等内容。技术标为暗标,包括承包人建议书、承 包人实施方案等。 (8)投标人编制的暗标文件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 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 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等)、徽标及荣誉等。暗标文 件封面的内容由系统采取技术措施对投标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屏 蔽。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及提交: (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ZYTF(加密)及*.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 格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 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 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 格式)U 盘 一 份(此 U 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 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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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使用)。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 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 人提供载有*.ZYTF 及*.nZYTF 两份投标文件的 U 盘履行电子招 标投标应急措施。
10.2 “暗标”评审 技术标文件编制要求为(承包人建议书部分): 1. 图表大小、字体要求:文字叙述部份统一采用 A4 或 A3 纸标 准白色无底纹;设计方案制作成 jpg 或 pdf 格式,篇幅和字体 大小不限、字体不限。 2.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 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 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 编制要求。 “暗标”不得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
10.3 计算机辅助评标 投标人需按本须知附表七“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 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 办法”。
10.4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 标会 按照本须知第 5.1 款的约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上述资料盖鲜章的复印件各 1 份以及投标企业 CA 锁和投标文件备用 U 盘; (2)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 证、上述资料盖鲜章的复印件各 1 份以及投标企业 CA 锁和投标 文件备用 U 盘;
10.5 评标结果告知及中 标公示 评标结果告知: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召集投标人,在评标地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公布评审结果,并接 受投标人的质疑。告知内容:中标候选人排序、投标人总得分、废标事实和依据。 中标公示: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 1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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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三名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得分情况、项目经理姓名 等在贵州省招标投标网上和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公 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日。 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为中 标人。
10.6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 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 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1 项目发包及结算主要条件
11.1 关于计量、计价、取费 (1)设计费: ①以建安工程费的 1.4 %计取,最高限价估算金额为:267100 元(结算以审定建安 工程费为基数)。 ②以最终项目结算审定的建安费×中标费率据实结算。 (2)建安工程费: ①计量、计价:采用定额方式计量、计价。 (2016 建筑工程执行黔建建通<2017>205 号文件颁布的《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 定额》(2016 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仿古 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及相关配套文件计量计价; 定额未计价材料执行施工期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遵义地区价格(如遵 义地区造价信息缺项,则按照贵阳地区造价信息相应价格计取,造价信息缺项的按照 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执行)。 竣工结算时,以经监理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共同认可的竣工图纸、隐蔽记录、签证 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施工过程资料计算出的工程 量,依据项目类别对应执行《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通用 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仿古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取费,若遇定额缺项的项目,参照类似子目换算,若无参 照子目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市场行情协商定价。设备、材料的采保费按定额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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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计取。 ②其他不能确定的专业工程等,在签订合同时以暂列金额方式计列,竣工结算时按 实际发生费用结算计列。 ③材料设备价格:执行项目实施期同期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遵义地区 价格,如遵义地区造价信息缺项,则按照贵阳地区造价信息相应价格计取,造价信息 缺项的按照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执行;若遇施工期间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与实际市场价 超过±5%的部分,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询价确认 后签认的价格计取,材料设备签证价格为到工地的不含采保费及增值税的价。 ④建安工程费结算以上述约定计算后的总价,按承包人在投标时承诺的优惠下浮率【下浮率=(最高限价-中标总价)/最高限价】同比例税前下浮。 ⑤扬尘治理: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 号文 ,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中。 ⑥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增设不属于施工现场安 全文明施工强制规定的设施,按实际发生单独结算。 ⑦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为发包人提供不属于正常施工工序所产生的零星用 工,其用工单价统一执行 2016 版贵州省《五部计价定额》规定的零星用工工日单价。 ⑧项目实施过程中若产生需专项搭设的防护项,以专项方案报监理方、发包方审 核同意后,按实计算。
11.2 工程款支付:本项目以工程总承包(EPC)方式签订合同发包并签订合同,在发包合 同中约定发包人对各个联合体成员的分别付款。
11.3 关于用于本项目材料设备的管理 (1)承包人采购前应先进行样品报验,并征得监理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对材料设 备、质量、外观、价格等的认可,并办理相应的报验签证手续后方可采购进场。 (2)实际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 (3)采购进场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检验证书等必备文书证件。
11.4 其它要求 1、如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和投标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将取消其中 标资格或终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 2、总包范围内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等必须经发包方认可。若承 包人不接受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工程时,发包人可另行直接分包,承包人无权就此提出 任何异议和索赔,且不得要求发包人支付分包管理费和配合费。 3、承包人在工程主要材料的采购前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核并书面批准同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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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材料的种类、品质、生产厂商等)后才能使用,材料设备必须报经监理和发 包人审核并书面批准同意后才能使用。未经书面批准擅自用于施工的材料无条件清退 出场,对已施工的全部返工,每发生一次处罚承包人 50000 元。涉及节能材料的,另 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条款进行处罚。 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不按参建方共同选定的样品施工的,一经发 现,无条件返工,材料清退出场,自行承担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处罚承包人 50000 元/每次;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5、如因承包人未及时组织好资金支付民工工资或材料款造成停工、堵路、堵工 地大门、断水、断电等负面影响,每发生一次处罚承包人 2 万元;受到市级主管部门 及市委、市政府及省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处罚承包人 10 万元。同时 发包人追究承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 择承包人施工。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增设不属于施工现场安 全文明施工强制规定的设施,按实际发生单独结算。 7、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为发包人提供不属于正常施工工序所产生的零星用 工,其用工单价统一执行 2016 版贵州省《五部计价定额》规定的零星用工工日单价。 8、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承诺函》须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要求进行承诺,投标文件 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为无效投标。 9、竣工结算经审计单位审定后,审计费用由基本审计费和审减追加费两部分组 成,基本审计费按发包人与审计单位约定计算。审减率≤10%时,效益审减费按审减 金额的 3%计取;基本设计费由业主承担,5%以内的效益审减由业主承担,5%-10%的 效益审减费由送审单位承担;审减率>10%时,超过 10%以外的效益审减按审减金额 的 5%计取,所有的基本审计费及效益审减由送审单位承担。 10、在施工过程中,涉及本项目配套工程,如供水、供电、燃气、广电单位等进 场施工,承包人无条件配合施工,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可以合理收取施工中发生 的水、电用费。 11、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明确的(或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工期计划完成承包 范围内各项工程任务,无论是否提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均不计赶工费。若发包人在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承包人特别赶工的,按实际增加费用计算该部分赶工费。
11.5 合同签约 本项目以工程总承包(EPC)方式签订合同发包并签订合同。
11.6 1、本工程招标人提供的拦标价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含按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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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费。 2、执行现行遵义市有关文件精神,承包人不准拖欠民工工资。如发生拖欠民工工资 的,经劳动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核实后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支付 给民工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3、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信用承诺书》,附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否则作为无效 标处理。 4、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实施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11.7 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遵义市桐梓县 电 话:0851-26625009
11.8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 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 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 U 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 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 U 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 U 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 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 及*.nZYTF 两份投标文件的 U 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 密处理。
启动投标成本评审程序的条件和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戒线且不满足启动投标成本评审条件 的处理 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成本警戒线的,应当提供详尽的成本测算表(包括人工费分析表、材料费分析表、机械费分析表、周转材料费用分析表、管理费及利润分析表、应上缴的规费税费分 析表)及相关说明,还需提供一个已完工的类似项目成本成果资料(包括经审计的竣工结算报告、该工程独立的单位工程成本帐目),并同时提交投标报价与招标文件规定成本警戒线之间差额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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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成本保证金(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附在投标报价说明后面),此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 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启动投标成本评审程序;若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成本警戒线,又未按 此要求提供成本测算分析资料相关说明或未提供最低成本保证金(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不再启动投标成本评审成序,评标委员会可直接认为其报价低于最低成本价,否决其投标。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各种证书、报告、证明等均为原件扫描件!招标文件正文中与本须知表不一 致的地方以本须知表为准!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所有盖章处均为盖牵头人 章!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与系统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设置为准!开标时间以发布在网上的招标公 告(澄清、更正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评审表格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系统表格设置为 准!招标文件中合同格式文本为参考合同,具体合同以中标人和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准! 本招标文件中,■表示选用, □表示非选用;文本中为“ ”或“ ”删除内容为本项 目不采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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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或者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24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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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 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 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 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
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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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凭 CA 锁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
易服务系统(网址 http://220.197.200.182:88/ZYHY/),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但不得留
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否则视为有串标嫌疑。
2.2.2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
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澄清文件在遵义市公共资
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
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 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网上答疑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
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网上答疑为准。 2.3.3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报相关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包含以下明标和暗标两部份
(一)明标,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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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价格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 暗标,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人建议书;
(2)承包人实施计划。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 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
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
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
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
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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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 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 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
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扫描件;“近年完成或正在施工的类似施工项目
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扫描件。具体
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 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 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
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
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应使用统一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及格式编 制投标文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9
3.7.4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招标文 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投标文件视为 无效投标文件。
(3)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 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 部位加盖 CA 印章。
3.7.5 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的暗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将以“暗 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
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暗标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 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 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等)、徽标及荣誉等。凡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 投标文件将予以否决。暗标文件封面的面容由系统采取技术措施对投标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屏蔽。
3.7.8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会同时生成两份投标文件,一份为加密的投标文件(.zyzf 格式)需上传 至业务系统,一份为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zf 格式),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U 盘由投标人自 行制作。U 盘表面粘贴“U 盘贴”,并将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 U 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有使用单
位唯一性,不得相互转让或借用)。
3.7.9 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叁份给招标人,一律用 A4 纸编制,采用粘贴方式左侧 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U 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U 盘表面粘贴“U 盘贴”,并将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 U 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
会现场。
4.1.2 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 项要求制作,并对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 CA 印章。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或 4.1.2 项要求标记和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接受,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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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或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系统将自动确认最后一次上传的为准。
4.3.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 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 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通过电子视频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所用 CA 密匙准时参加开标会。
5.2 开标程序
5.2.1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按电子投标文件 U 盘递交的顺序对 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将自动显示在网页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将视为放弃投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
(5)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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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投标成本警戒线;
(7)评标基准价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2 若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常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用非加密的电子 U 盘开 评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核验投标人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 本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
(5)招标人按 U 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 U 盘模式开标;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投标成本警戒线;
(7)评标基准价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若故障解除后评标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U 盘不一致,或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5.3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5.3.1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 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 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 U 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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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 U 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 U 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采取应急措 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表 5.1 项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 (3)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4)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采用 U 盘开评标时,若递交的 U 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 投标文件的。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 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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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 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总价扣减暂列金项目费和设计费后的 10%。联合体中 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 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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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
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
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
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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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 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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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 号投标人验证 情况投标保证 金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备注签名
投标总价(元)其中
设计费报价(元)设计费报价 费率(%)建安工程费 报价(元)建安工程费 优惠下浮率(%)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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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 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遵义市新 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 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38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39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已 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其中:设计费元,按建安费的 %计取;建安工程费元,总价优惠下浮%)。
建设总工期:日历天;
质量标准:(1)设计质量满足现行相关设计规范,达到相关设计标准深度要求,并能通过相关 部门的审查;(2)采购及施工工作中工程所有物资(设备)采购,质量需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质量达到相关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现行有 关规范标准要求。
项目经理:(姓名);设计负责人:(姓名);施工技术负责人:(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30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 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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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联 合体投标的)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如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如 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施工技术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施工机械设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4 项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款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投标人信用按黔发改财金<2014>1712 号和遵市公管办法<2014>5 号文 件规定:出具《投标人信用承诺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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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承包人建议书:40 分 资信业绩部分:20 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10 分 投标报价:30 分 其他评分因素: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 术平均值。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即:Pn=│Bn -Jn│÷Jn×100 Bn—第 n 个有效投标报价 Jn—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
2.2.4 (1)承包人建 议书评分 标准 (40 分)设计方案(15 分) 设计依据、政策解读、设计目标,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好 3.0-2.0 分;中 1.9-1.0 分;差 0.9-0 分;缺项 0 分。
设计范围(位置)、存在问题及对应措施,符合项目实际 情况:好 3.0-2.0 分;中 1.9-1.0 分;差 0.9-0 分;缺项 0 分。
项目现状介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好 3.0-2.0 分;中 1.9-1.0 分;差 0.9-0 分;缺项 0 分。
设计方案,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好 6.0-4.0 分;中 3.9-2.0 分;差 1.9-0 分;缺项 0 分。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5 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或可行性 得 2.0~1.5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1.4-1 分;方案缺乏可 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 0.9-0 分;方案缺项得 0 分。
质量保证措施: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或可行性得 4.0~2.6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2.5-1.6 分;方案缺乏可 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 1.5-0 分;方案缺项得 0 分。
施工总进度及保措施: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或可行性 得 4.0~2.6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2.5-1.6 分;方案缺乏 可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 1.5-0 分;方案缺项得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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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施工安全措施: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或可行性得 3.0~2.0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1.9-1 分;方案缺乏可行 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 1.9-0 分;方案缺项得 0 分。
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或可行性得 3.0~2.0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1.9-1 分;方案缺乏可行 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 1.9-0 分;方案缺项得 0 分。
施工环保措施: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或可行性得 3.0~2.0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1.9-1 分;方案缺乏可行 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 1.9-0 分;方案缺项得 0 分。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或可行性 得 3.0~2.0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1.9-1 分;方案缺乏可 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 1.9-0 分;方案缺项得 0 分。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或可行性得 3.0~2.0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1.9-1 分;方案缺乏可行 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 1.9-0 分;方案缺项得 0 分。
2.2.4 (2)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20 分)业绩(5 分)投标人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签订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改造 类项目业绩的(联合体投标的,可提供联合体任意一方业 绩),按以下标准计取得分: 签订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改造类项目,每提供一个得 1.25 分,本项最高 5 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协议书扫描 件佐证,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 时提供该业绩能够得分的其他证明材料,如项目报告或合 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企业信用(5 分)按照黔建建通【2018】33 号文的要求,投标人承诺在劳 务用工中使用当地或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承诺使用 30 人(含 30,下同)以上的,得 5 分,使用 20 人以上的 得 3 分,使用 10 人以上的得 2 分。无承诺不得分。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组成、资历(10 分)(1)项目经理: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的得 5 分;(2)设计人员配备:提供(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造价)各专业人员均具有注册执业资格得 5 分。
2.2.4承包人实总体实施方案根据总体实施方案是否可行、适用、科学、合理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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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方案评 分标准 (10 分)(4 分)优 4-2 分;中:2-1 分;差 1-0 分,缺项 0 分。
项目实施要点(3 分)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及现场布局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技术 难点进行评定:优 3-2 分;中 2-1 分;差 1-0 分;缺项为 0 分。
项目管理要点(3 分)根据质量、安全、进度目标是否明确、可行满足工期要求 及沟通和协调管理进行评定:优 3-2 分;中 2-1 分;差 1-0 分,缺项为 0 分。
2.2.4 (4)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投标报 价总得分 = 设 计 费 报价得分 + 建 安 费 报 价 得 分)(30 分)设计费投标报价得 分(10 分)设计服务费报价得分(10 分)以所报费率计算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 Bn )÷n B1 B2„„Bn 为 n 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3 且 n≤9 时,J 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 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9 时,J 为去掉二个 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 数 n≤3 时,J 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投标成本价≤有效投标总价≤最高 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3)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 -J│÷J×100% Bn–-第 n 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4)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C =10- P×K×100 C–投标总价得分(C≥0) P–偏差率 K–扣分分值:Bn 大于 J 时,K 取 0.1 ;Bn 小于 J 时,K 取 0.05 。
建安费报价得分(20 分)施工费用报价得分(20 分)以所报下浮计算 An=投标单位有效下浮报价 Bn=1-An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 Bn )÷n B1 B2„„Bn 为 n 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3 且 n≤9 时,J 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 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9 时,J 为去掉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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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 数 n≤3 时,J 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投标成本价≤有效投标总价≤最高 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3)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 -J│÷J×100% Bn–-第 n 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4)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C =20- P×K×100 C–投标总价得分(C≥0) P–偏差率 K–扣分分值:Bn 大于 J 时,K 取 0.1 ;Bn 小于 J 时,K 取 0.05 。
2.2.4 (5)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0 分)/ /
2.2.4 (6)扣分因素 评分标准(5 分)补正、修改的内容 或者评标委员会发 现投标书中出现非 实质性偏差(如明 显文字或计算错误 等)的内容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 0.5 分(同一错误出现两次以上的,按一处计,扣 0.5 分)

注:1、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2、在技术标得分汇总时,应遵循:(1)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 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30%(含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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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正文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
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
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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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 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
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
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
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
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
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D;(5)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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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 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
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 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 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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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1.开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1.3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1.4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或分项报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1.5 投标文件无法解密,且电子备用 U 盘也无法读取数据的。
2. 评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3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
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2.4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2.5 在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2.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即建安费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最低投标成
本警戒线,又不能提供招标文件规定佐证资料的);
2.7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2.8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9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标
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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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D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为第 3.2.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 办法。
D1.评审程序
D1.1 启动工程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 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
D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无效标的情 形;
D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说明: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作为下限值,具体为:。此处 的下限仅作为启动工程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不得直接认定无效标。)
D1.2 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成果,对各个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行分析,并修正其中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内容:
(1)计算错误分析和修正;
(2)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4)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5)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6)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7)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8 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D1.3 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 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D1.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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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后所产生
的最终差额,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
D2.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
(1)招标文件;
(2)投标人报价的基准值((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3)施工组织设计;
(4)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6)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
(8)企业有效的企业财务报表;
(9)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10)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D3.计算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根据本章第 3.1.3 项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中 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按附表 D-1 的格式记录分析和修正的结果。
汇总修正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A 值(此值应为代数值,修正结果表明理论上
应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下同),同时整理
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4.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D4.1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分析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出其中错报或漏报的项目,并按以下原则进行修
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
则按该相同项目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
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错漏项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错
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最高投标限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说
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标委员会可以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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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按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以其他有 效投标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作为修正价格;
对超出招标范围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D4.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根据上述原则,修正错报和补充漏报项目的价格;填写附表 D-2,计算经修正或补充后产生的 价格差额。汇总上述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B 值,并明确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 事项。
D5.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5.1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同项目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项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不合理项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 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项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项 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最高投标限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说 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 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D5.2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3 的格式对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项目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C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 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6.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6.1 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投标人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明 确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源数量(如临时设施、拟派现场管理人员流量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合理的资源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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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数量;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不合理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 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 项目与不合理报价项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报价项目的资源或生产要素的 价格进行修正;
其他情况下,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不合理报价 进行修正;
如果最高投标限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说 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 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对于按照招标文件不应当报价的项目,则直接删除该项目的价格。
D6.2 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分析和修正
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4 格式对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D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 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7.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7.1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提供上一年度或当年企业有效的财务报表
按投标人近一年企业有效的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投标人企业实际的管理费率(近一年
企业管理费总额的平均值与近一年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之间的比例)并以此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
的企业管理费率进行修正;
企业管理费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企业管理费
率以及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企业管理费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企业管理费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
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 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管理费率)。
D7.2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E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8.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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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1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投标人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投标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的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利润率进行修正;
利润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利润率以及标底(如 果有)中的利润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 的利润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 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利润率)。
D8.2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F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9.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根据投标价格分析出其中税金和规费的百分比,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或比率,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和修正。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G 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 清和说明的事项。
D10.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分析。
按附表 D-6 汇总分析结果,修正明显过高的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修正过低的价格产 生的差额,两者的余额记为 H 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11.对投标报价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对上述 D3 至 D10 条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其各自的代数值汇总 A 值至 H 值,得出合计差额 Δ1(附表 D-7),并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全部事项。如果投标人存在 需要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同时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 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应当包括:质疑问题、有关澄清要求、需要书面回 复的内容、回复时间(应给投标人留出足够的回复时间)、递交方式等。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 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质疑问题的澄清和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 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至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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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全部疑问都得到澄清和说明。
根据澄清和说明结果,对于投标人已经有效澄清和说明的问题和项目应从上述 A 值至 H 值的计 算中剔除或修正,按附表 D-7 格式修正 A 值至 H 值并计算最终差额 Δ2。本款中所谓的“有效澄清”是指投标人做出的澄清和说明已经合理地解释或说明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且澄清结果令评标
委员会信服。
D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 D-8 的格式填写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 Δ2 与投标人投标价格中 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最终差额 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工 程成本。
如果最终差额 Δ2 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 章第 3.2.2(综合评估法为 3.2.4)项的规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工程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 标处理。
备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丰富完善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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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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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合同名称: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 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项 目名称) /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其他合同文件。
三、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四、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五、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 ,具有 专业 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B 类): 。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 职称证号: 水利施工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 安装施工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 质量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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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 1 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如有):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C 类):
安全员 2 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如有):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C 类):
六、工程质量符合:
七、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八、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九、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1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2 年 月 日。
十、本协议书一式正本 份,副本 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 包 人: (盖单位章)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9 年 月 日 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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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
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
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
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
的清单。
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
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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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
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
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
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
确的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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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 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 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 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 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 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 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 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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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
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
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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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 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 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 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 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 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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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 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 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 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5 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
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 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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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 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 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 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 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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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
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
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
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
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
66
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
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 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
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 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 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 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 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 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 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 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
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
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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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
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
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
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
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
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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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
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
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 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 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 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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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 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 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 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 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 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 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 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 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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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
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
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 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
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
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 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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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 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 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 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 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 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 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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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 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 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 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 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5 条或第 16.2 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5 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 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 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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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 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 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 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 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 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 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 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 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 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8.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 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款的约定进行 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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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 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 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 1.13 款发包人要求的 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 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 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
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 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 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 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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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 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
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 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 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 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 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
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
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 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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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 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 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
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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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 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 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 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 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 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 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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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 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 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 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 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 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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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
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 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 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 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 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 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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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 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 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 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 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
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
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
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 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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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
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
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3 款约定确定,并
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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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 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 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 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 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 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 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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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
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 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 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
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
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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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 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 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 部分按第 15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12.2.1 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不采取 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 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 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 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 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 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 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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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 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4.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 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 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 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 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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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 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 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 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 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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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 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 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 款 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 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 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
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 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
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 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 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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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 据第 15.2 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
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15.6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
15.5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
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
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
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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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
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 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 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3.2 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 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
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Ft3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 17.3.4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 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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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
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
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 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 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 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
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
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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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 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 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 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 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 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 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 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 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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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 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 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 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 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17.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 中的价格,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
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
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
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
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 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 17.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 额;
(4)当期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93
(6)当期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 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 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
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 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
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
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 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 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
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
94
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
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
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
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
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 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
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
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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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 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和第 5.6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 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 14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 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 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 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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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 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 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
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提请
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
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
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 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 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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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
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 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 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
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 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 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 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 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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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
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
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 5.6 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
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
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
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
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99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
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
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
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
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
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
规定。
100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
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
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
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01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
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
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
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 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102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 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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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 人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 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 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 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 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按第 22.1.3 项、第 22.1.4 项、第 22.1.5 项约定处理。
104
(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和第 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 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
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
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
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
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 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 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 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
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
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
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05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12.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
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
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
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
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106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 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 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 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 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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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 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 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 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 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 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
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
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 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
108
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 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 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
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 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 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 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09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5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7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 专业分包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 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 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 永久占地:本项目规划用地手续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110
1.1.3.11 临时占地: 施工临时道路或用于施工单位需要的临时设施占地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 12 个月 。
1.1.4.7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 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其他合同文件 。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 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期限、数量、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 理人、设计人、勘察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1 周内;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 套图纸。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经承包人书面请求,发包人 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审核批准的全套施工图。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
111
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需要由承包人 提供的文件,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接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后 15 日历天内。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一式四份。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签收文件后 5 日历天内。
(5)其他约定: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及经济资料,需在事前 2 日历天前提交给监理人,需监理人、发包人签证或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件,在监理人签收的 5 日历天内做出答复,若 5 天内发包人及监理 人未做出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的期限: 该工序正式施工前 2 日历天。
1.7 联络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 2 日历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并合理完整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现场办公室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现场办公室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现场办公室 。
(7)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由承包人项目部授权的相关人员 。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 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 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无正 当理由或资料不完整的除外)。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2 日历 天将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 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除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外,还应该满 足(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2)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 工用水和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 50 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3)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 50 米范围内;(4)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5)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6)提供有关勘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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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 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其他约定: / 。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 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 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 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 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4.2 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 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 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 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 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 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 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为 / 。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将承包人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 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按约定期限和付款方式足额支付工程款 项。在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机构进行验收。按约定或按国家相关规定 及时办理工程进度及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除通用合同条款外,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其他权力:对本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施工方案等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进度等资料进行审查审核,并签署意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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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出的技术方案和反映的问题,及时报告发包人的委派人员;向承包人传达发包人指令。
3.3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号: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号、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如有):
联系电话: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 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授权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未在监理委托范围的除外)。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 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 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 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 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具体事宜双方协商。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 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 其他义务
114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 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 件属于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 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 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如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需对原施工图纸进行 变更设计,由承包人提出初步建议方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完善相关资料。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 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 性内容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元。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 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应通知承包 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 2.8(1)目约定的支付 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 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 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 分包
4.3.2 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分包的确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2)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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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 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 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且承担发包人的损失。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执业证号:
建造师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联系电话: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通用合同条款确定的开工日期前 到任。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 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 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 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 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履行项目的总承包管理职责,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协 调和服务,在承包人的授权下对施工进度、资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等方面负责。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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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提供。
4.6.2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见;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 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直到撤换为止。
4.6.3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6.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 济损失。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影响工程施工的地质、水文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其他约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 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其中,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 模标准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执行。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 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格和供货时 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正式使用前 7 日历天。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 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5.3 关于用于本项目材料设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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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承包人采购前应先进行样品报验,并征得监理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对材料设备品牌、质 量、外观、价格等的认可,并办理相应的报验签证手续后方可采购进场。
5.3.2 实际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
5.3.3 采购进场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检验证书等必备文书证件。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用于修建临时施工道路或施工通道,需 借用或临时租用、占用非本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道路等。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 。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 4.1.8 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发包人 ,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相关费 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2 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甲方指定的分包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发包人 。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正式动工前 5 日历内。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承包人可自行对发包人移交资料数据进行复核,若有误差,应 保持原地貌,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复核确认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正式动工后 7 日历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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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正式动工前 3 日历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签收后 2 日历天内给予批复。
9.2.8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 好下列工作:
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 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以上未注明的按国家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 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
其他约定:遵守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接受其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应自合同签订 5 日内将 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预支给承包人开设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项目实施后从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安 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9.2.9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 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 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 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 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 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9.3 治安保卫
9.3.1 承包人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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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
9.4 环境保护
9.4.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正式动工前 3 日历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在签收后 2 日历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 天内,编制详细的 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总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 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14 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施工作业方案、安全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等。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每一工序正式动工前 2 日历天。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 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 。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修改前 3 日历天。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签收后 2 日历天 。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签收后 2 日历天。
11.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 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受用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场外交通运输、相关批文 批件的完善、群众阻工影响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以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颁布的书面文件为准,由 承包人在 48 小时内提供相关证明。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 后 7 天内,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4.1 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 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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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 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每延误一天,罚 1000 元。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实际延误工期天数*1000 元/天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
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工期要求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有权选择其它单位进场施工,承包 人无条件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发包人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提前竣工日历天数*1000 元/天,奖励金额不超过本工程合同总价的 1%。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出现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环保事故被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处罚造成的停工整顿或整改。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2.4.1 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 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 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在正式动工前 3 日历天,随施工组 织设计提交。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收后 5 日历天内。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每一分项或分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前 2 日历天。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按相关工程施工检查验收规范规定执行。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签收后 2 日历天内。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 包括:原材料的采购、进场、数量及相关证明资料。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通知验收后 1 小时内到场,特殊情 况应及时到场,承包人至少提前 4 小时通知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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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 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 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 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除通用条款约定外,还应有因设计缺陷、地质情况特殊或受其他不可抗 力因素影响,导致不能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或发生其他 实质性变更、设计修改、地质情况的变化、现场签证等情况。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 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 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 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 他责任。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 28 天期限到期后的 28 天内,向监 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 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 偿金额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收到变更通知书后 3 日历天。
(3)发包人、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通知书后的合理期限内 作出答复。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 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根据最终实际完成工程量按 2016 版《贵州省市 政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贵 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及最新 的政府相关配套文件进行据实结算。
施工期间的主要材料价格执行项目实施期同期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遵义地区价格,如遵义地区造价信息缺项,则按照贵阳地区造价信息相应价格计取,造价信息缺项的按照施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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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执行;若遇施工期间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与实际市场价超过±5%的,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 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询价确认后签认的价格计取。材料设备签证价为到工地的不含 采保费与增值税的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发包人降低了工程建 设成本,达到了降本增效的目的,发包人按取得的经济效益的 40%对承包人进行奖励。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调价文件进行调整; 其他约定:按施工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约定方式计取。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与计价
(1)设计费:
①以建安工程费的 2.25%计取,最高限价估算金额为:129.6 万元(结算以审定建安工程费为基 数)。
②本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取费依据: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2 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勘察设计项目发包承包中价格行为>的通知》(黔价房调【2003】第 199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5>299 号)为依据。
(2)建安工程费:
①计量、计价:采用定额方式计量、计价。
建筑工程执行黔建建通<2017>205 号文件颁布的《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 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 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仿古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及相关配套文 件计量计价;
定额未计价材料执行施工期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遵义地区价格(如遵义地区造价信 息缺项,则按照贵阳地区造价信息相应价格计取,造价信息缺项的按照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执行)。
123
竣工结算时,以经监理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共同认可的竣工图纸、隐蔽记录、签证资料、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施工过程资料计算出的工程量,依据项目类别对应执行《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 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 省仿古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取费,若遇定额缺项的项目,参照类似子 目换算,若无参照子目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市场行情协商定价。设备、材料的采保费按定额相关 规定计取。
②其他不能确定的专业工程等,在签订合同时以暂列金额方式计列,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费用 结算计列。
③材料设备价格:执行项目实施期同期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遵义地区价格,如遵义 地区造价信息缺项,则按照贵阳地区造价信息相应价格计取,造价信息缺项的按照施工期间市场价 格执行;若遇施工期间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与实际市场价超过±5%的部分,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询价确认后签认的价格计取,材料设备签证价格为到工地的不含采 保费及增值税的价。
④建安工程费结算以上述约定计算后的总价,按承包人在投标时承诺的优惠下浮率【下浮率=(最 高限价-中标总价)/最高限价】同比例税前下浮。
⑤扬尘治理: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 知》建办督函<2017>169 号文 ,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中。
⑥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增设不属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强制 规定的设施,按实际发生单独结算。
⑦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为发包人提供不属于正常施工工序所产生的零星用工,其用工单价 统一执行 2016 版贵州省《五部计价定额》规定的零星用工工日单价。
⑧项目实施过程中若产生需专项搭设的防护项,以专项方案报监理方、发包方审核同意后,按 实计算。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预付款。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 / 。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 22.2 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
124
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 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 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 担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 。
17.2.4 预付款保函的格式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7.2.2 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17.2.5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 完全扣清之日止。
17.2.6 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 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
17.2.7 预付款保函的退还
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后 14 天内退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
关于价款支付在签定合同时另行约定;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四份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进度款申请表,附实物工程量完成数量计算资料,进度产值计算书。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未按专用条款第 17.3.1 目、通用合同条款第 17.3.3(2)目、第 17.5.2(2)目和第 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预期付 款违约金。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
125
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 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 22.2 款约定的其他 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Σ发包人应付未付工程款×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2×违约时间。(实际拖欠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365 天计算)。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 。
17.3.5 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其他款项达 成一致的,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 14 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 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 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 后 28 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 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3.4 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 议的,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 24 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 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 款 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7.4.2 质量保证金比例: 3% 。
17.4.3 质量保证金退还:缺陷责任期满后的 14 天内,无息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的退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
17.5 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经审计单位审定后,审计费用由基本审计费和审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审计费按 发包人与审计单位约定计算,审减追加费按审减金额的 2.5%计算。发包人承担基本审计以及审减比 例≤10%的审减追加费;当审减比例>10%时,超出部分审减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注:审减比例=审减金额÷施工单位报送并经监理单位初步审定的结算金额×100%)
126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完工验收合格 30 日历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施工合同、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结算书及编制说明 。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5.1(2)目 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 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 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 14 日历天内。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 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验收规范规定的全套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四份。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按相关规定执行 。
18.3 验收
18.3.5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 18.2 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 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8.6 试运行
18.6.1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审定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 竣工清场
18.7.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 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127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8.8 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办理永久工程 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
18.9 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 / 。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双 方约定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 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 织验收,监理人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 24 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以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为准。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 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 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 18.2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工程 投保 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伤亡险和按相关规定须 执行的险种,并符合以下约定。
投保人: 承包人。 投保内容:施工现场人员因工负伤、死亡等。 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保险金额:按相关规定执行。 保险期限: 工程动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交付之日止。
20.4 第三者责任险
128
20.4.2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 / 承担。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合同生效后 10 日历天内。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按相关规定执行。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通用合同条款第 21.1.1 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恶劣气候造成不能施工(以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的书面文件或监理、发包人代表的签证记录为准);或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 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或政府行为引起的。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以国家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书面文件为准。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 同条款第 21.3.1 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
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贰 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 /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 均有约束力。
(贰)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1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各出三名有合同管理和工 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自行承担派遣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劳务费。
24.3.4 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 的 14 天内 。
24.3.5 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
129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地址:
电 话:
传 真:
法定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30
第二卷
131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 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 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 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的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132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 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 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133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
附件一:性能保证表
附件二:工作界区图
附件三: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附件四: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附件五:承包人文件要求
附件六:承包人人员资格要求及审查规定
附件七:承包人设计文件审查规定
附件八:承包人采购审查与批准规定
附件九: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规定
附件十:竣工试验规定
附件十一:竣工验收规定
附件十二:竣工后试验规定
附件十三: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134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 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其他资料。
135
第三卷
136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式不一致的以工具 为准;投标保证金缴纳状态系统自动判断,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据扫描件;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任意一个均 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求。若电子交易平台提 供格式中没有本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制作后 上传在投标文件的其他目录下)
137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年月日
138
目录
一、商务标(明标)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 协 议书(联合体投 标 的)„„„„„ „ „„„„()(四)、投标保证金„„„„„„„„„„„„„„„„„„„()(五)、价格清单„„„„„„„„„„„„„„„„„„„„„()(六)、资格审查资料„„„„„„„„„„„„„„„„„„„()(七)、其他资料„„„„„„„„„„„„„„„„„„„„„()二、技术标(暗标,另册)
(一)、承包人建议书„„„„„„„„„„„„„„„„„„„()(二)、承包人 实 施方案„„„„ „ „„„„„„„ „ „„„„()
139
一、商务标(明标)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投标函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 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报价【其中:设计费元,按建安工程费 % 计取;建安工程费元,总价优惠下浮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 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和优惠承诺(如有)>。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本投标函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40
(2)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工期/ 总工期天数:日历天 其中: 设计周期为: 日历天; 施工工期为: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4 分包/
5 投标有效期/
6 投标内容/
7 质量标准/
8 权利义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或签字)年月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本表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4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本函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42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此处粘贴身份证扫描件

注:联合体投标的,本函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43
(三)、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的)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 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 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 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附联合体各方营业执照和 资质证书扫描件(加盖联合体成员自身的单位公章)。
144
(四)、投标保证金
注:投标保证金以电子交易平台公示为准,不需附交纳凭证。
145
(五)、价格清单
(1)价格清单说明
1.1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
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
的。
1.2 本价格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一起阅
读和理解。
1.3 勘察费的说明:。(A)1.4 设计费的说明:。(B)
1.5 工程设备费的说明:。
1.6 必备的备品备件费的说明:。
1.7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说明:。
1.8 技术服务费的说明:。
1.9 暂列金额的说明:。1.10 暂估价的说明:由招标人列明并应包含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1.11 其它费用的说明:。
146
(2)价格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备注
设计费 按建安工程费的 %计取(结算以审定建安 工程费为基数)。
建安工程费 按结算总价优惠下浮 %。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本表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47
(六)、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应填写本表,并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施工 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148
(2)近年财务状况表(如要求)若投标人有开户银行的授信证明,可要此处附扫描件。
注: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
149
(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若有)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若有设计、施工的类似项目业绩:每个工程一张,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联合体投标的,本表由牵头人盖章。
150
(4)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设计、施工的类似项目业绩:每个工程一张,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联合体投标的,本表由牵头人盖章。
151
(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填写本函。
152
(6)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注:联合体投标的,本表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53
(7)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 时数用途备注

注:联合体投标的,本表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54
(8)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 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项目 经理
设计 负责 人

注:联合体投标的,本表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55
(9)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执业资格证(含注册证)、身份证、学历证、养老保险扫描 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设计负责人应附执业资格证(含注册 证)、身份证、学历证、养老保险扫描件;施工负责人应附岗位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 老保险扫描件。如有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联合体投标的,本表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56
(10)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项目的投标人,本着诚信原则,对本次投标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公平竞争,不采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以谋取中标。
2、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独立完成该项目。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不转让、出 租、出借投标单位资格,不挂靠任何单位,不借用别人的资格证书;除非资质降低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标人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放弃本项 目投标工作。
3、投标文件中拟派驻的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作为本项目中标候 选人公示后,不再作为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其他项目投标。若我单位中标,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 换拟派驻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
4、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5、无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或虽有不良记录,但已超过处理期限。
6、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投标;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中标后,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8、中标单位应立即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 府令第 151 号)要求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劳动用工 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依法为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合 同或补充协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不 留安全隐患。
10、若违背以上信用承诺,自愿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本企业违背承诺的 失信行为形成的失信记录,以及失信等级的划分,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传送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愿接受贵州省各级国家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联合惩戒。属于省外企 业的,还接受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单位作出的失信行为惩戒。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投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本函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57
七、其他资料
(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评审打分办法自行提供)
158
二、技术标(暗标)
(一)、承包人建议书 1、设计方案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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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人实施方案 一、概述
1. 项目简要介绍。
2. 项目范围。
3. 项目特点。
二、总体实施方案
1. 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 2.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3. 项目阶段划分。
4. 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5. 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 6. 项目分包和采购计划。
7. 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
三、项目实施要点
1.采购实施要点。
2. 施工实施要点。
3. 试运行实施要点。
四、项目管理要点
1. 合同管理要点。
2. 资源管理要点。
3. 质量控制要点。
4. 进度控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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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
6. 安全管理要点。
7. 职业健康管理要点。
8.环境管理要点。
9. 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
10. 财务管理要点。
11. 风险管理要点。
12. 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
13. 报告制度。
说明:发包人认为上述内容应列入承包人建议书的,应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承包人建议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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